国民政府时期省制及其运作研究(1925—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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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二

刘维开

梁华玮博士就读于首都师范大学时,为了搜集博士论文资料,曾经向台湾政治大学人文中心提出申请,于2014年9月至政大访学研究,中心要我担任他在台北期间的指导教授,因此结识。当时我正好学术休假一学期,大多在外地访学,留在台北的时间不多,对华玮没有提供什么“指导”的协助。但是华玮从硕士论文的民国时期“县制”研究到博士论文的“省制”研究,都是制度史的范围,和我的研究领域相同,因此当华玮回到北京之后,一直保持联系,就相关问题进行讨论。2020年年中,华玮告知其博士论文《国民政府时期省制及其运作研究(1925—1937)——以长江中下游省份为中心》即将出版,要我写几句话。我对于制度的研究主要在中央层级,但是因为曾经在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主持过两个关于台湾省政府及其所属机关档案调查的研究案,透过这两个研究案对于省政府及其所属机关的运作多少有一些了解,而且台湾省政府成立的法源就是华玮论文所探讨的《省政府组织法》,因此答应。

华玮的博士论文主题在以国民政府所能掌控的长江中下游省份为中心探讨国民政府的省制及其运作,时间断限在1925年广州国民政府成立,至1937年全面抗战发生前。这段期间是国民政府“省制”的奠基期,省的法律依据《省政府组织法》从1925年7月制定后,进行过三次修正,代表从军政时期至训政时期“省制”的演变;到抗战期间的1944年,《省政府组织法》再度进行修正,但是不在这篇论文的论述范围内。华玮为什么要从1925年开始讨论?如果我们查阅法规的数据库,对于《省政府组织法》的制定时间,通常标注“1927年7月8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但是查看国民政府1927年7月8日的命令却是“兹修正《省政府组织法》公布之”,也就是说1927年的《省政府组织法》是对于1925年7月1日所制定《省政府组织法》的修正,就此而言,华玮将国民政府时期省制的讨论起始点订在1925年而非1927年,是有其道理与眼光独到之处的。

华玮在论文中对于国民政府在全面抗战发生前的省制发展、省的治理结构、运作机制,以及省政府的职能,有相当仔细与清楚的分析,而且有相当部分会溯及北京政府,说明其根源,以呈现制度的延续性,具有相当学术贡献。特别是在资料上的运用,以省政府公报所刊载会议纪录,作为省政运作机制的例证,确实有相当说服力。当然在省政府决策机制的实际运作上,究竟是否确实为委员制,还是名为委员制,实为主席制,可以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但是就文中所提出弊病,确实点出省政府委员制运作上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于“省”的定位,在国民政府的地方制度,并非一成不变,但是这个变化发生在华玮论文的时间断限之后。国民政府于1925年在广州成立时,虽然处于军政时期,而且当时所统辖区域也只有广东一省,但是“省”的定位在《省政府组织法》说得很清楚,是“受国民政府命令处理全省政务”,这个定位虽然在1930年2月的修正,文字改为“省政府依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及中央法令综理全省政务”,但是实质精神并没有改变,一直到1944年修正《省政府组织法》,改为“省设省政府综理全省行政事务,并监督地方自治”,省政府的定位出现变化。而在抗战胜利后,1946年1月政治协商会议提出的宪草修改原则,将“省”定为地方自治最高单位,尔后在1946年12月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明文规定:“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会,依据省县自治通则,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与宪法抵触。”是将“省”由中央政府所属的地方行政机关改为地方自治单位,性质上有了根本的变化,省在政府体制内的意义也与以往不同。

华玮的省制研究目前只进行了全面抗战之前的部分,抗战发生之后,省制的变化,以及前述政协会议对于宪法草案中对省地位的修改,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其中还有相当大的讨论空间。期望华玮能在“省制”这个主题上继续发展,产出更多的研究成果,也为地方制度史的研究开辟一条新的途径。

2021年4月序于台北乐学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