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十四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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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曾伯陭钺看周代的“德”与“刑”[1]

李凯[2]

摘要:学者们对枣阳出土的曾伯陭钺铭文存在分歧。经分析,曾伯陭钺不是书写法令条文的“刑器”,而是曾国国君号令族众、宣示权力的礼器。“用为民(型)”谓以此钺为载体,树立曾伯陭的威信,使民众效法曾伯。“非历伊井”谓铸器不是夸耀其功业,而是提供惩治异族之法。“用为民政”之“政”应读为“征”,谓征伐异族。由此可见,这一时期“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统治者对本族主要用“德”进行教化,对蛮夷主要用“刑”进行打击。

关键词:曾伯陭钺 周代 德 刑

2002年,湖北枣阳郭家庙曾国墓地21号墓出土的曾伯陭钺铭文,经黄锡全先生的介绍,引发了学者的关注。针对“用为民”之“”,黄先生认为“刑字下从‘贝’,实‘鼎’之演变”,进而与《左传》昭公六年“郑人铸刑书”以及《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相联系,认为“这件戚钺要早于郑国、晋国铸刑书于鼎之时”,“似可说明‘铸刑书于鼎’早已有之”。[3]王沛先生在黄先生思路的基础上撰写了一系列论文,试图把铸造成文法的时间提前。[4]李力先生不同意这一意见,主张“”与铸造刑鼎无任何关联。[5]郭永秉先生也主张“”不是铸造刑鼎,而是刑范之“刑”的本字,并进一步论证曾伯陭钺是西周早期明德慎罚思想的实证物,可能受到《吕刑》《厚父》等西周文献所反映的用刑治民思想的影响。[6]笔者认为,曾伯陭钺与铸造成文法的确无甚关联;但该铭文“用为民”“非历殹井(刑)”等字眼似乎仍有疑问,渗透的周代社会思想背景还有阐发的空间,特此为文就正于方家。

一 铭文剩义

黄先生将钺铭释读为:

曾白(伯)陭铸戚戉(钺),用为民,非历殹井,用为民政。

与黄先生不同,刘雨、严志斌先生断句为:“曾白(伯)陭铸戚钺,用为民(正面);非历殹(也),井用为民政(背面)。”[7]笪浩波先生断句为:“曾白(伯)陭铸戚钺,用为民(正面);非历殹井,用为民政(背面)。”[8]数家相比,黄先生的断句更能令人接受。其一,兵器铭文的书写空间较小,正面的话写不完,完全可以写到背面,未必在正面结束之处终结。其二,“用为民(型)”与“用为民政”能够工整地对应,而“非历殹井”与“井用为民政”不成词。其三,曾伯陭铸“戚钺”似乎并不是施加于“民”的刑具,而是首领权威的象征物;“用为民”则通,“用为民”则于史实有龃龉之处,详见下文。

黄先生隶定的“戚戉(钺)”,即《左传》昭公十五年中“其后襄之二路,鏚钺,秬鬯,彤弓,虎贲,文公受之,以有南阳之田,抚征东夏”的“鏚钺”。刘雨、严志斌先生隶定为“杀戉(钺)”。郭永秉先生从之,提出此字极有可能是西周春秋时期金文“殺”字所从;而“戚”是一种特殊形制的“钺”,两侧有齿牙形扉棱,从曾伯陭钺的形制看,它与真正的“戚”的差别很大,完全不具备称“戚”或者“戚钺”的条件;“杀戉(钺)”中“杀”表示其功能,与“食鼎”“羞豆”“盥盘”相一致。两说相较,应以黄先生“戚戉(钺)”说见长。其一,“戚戉(钺)”有文献依据,而“杀戉(钺)”欠缺。其二,青铜器的名称并不固定,不要说宋人的命名会存在误差,就是带有“自名”的青铜器都可能还有“代称”“连称”存在,如录盨(《集成》[9]4357)称“盨簋”、滕侯苏盨(《三代》8·9·1)称“旅簋”、鲁大司徒元匜(《录遗》512)称“饮盂”、王孙诰戈(《文物》1980年第10期)称“戟”、犊共畋戟(《考古》1962年第1期)称“戈”,对此陈剑先生指出,所谓“代称”是以我们今天严格分类的眼光看的结果,古人往往混称而不加区别。[10]窃以为,“戚戉(钺)”是王者自己使用的,以及王者册命诸侯或重臣的代表杀伐权力的礼器,即文献中的“斧(鈇)钺”:

王弗听,负之斧钺,以徇于诸侯。(《左传》昭公四年)

军旅鈇钺者,先王之所以饰怒也。(《史记·乐书》)

乃赦西伯,赐之弓矢斧钺,使西伯得征伐。(《史记·周本纪》)

喜怒有节,诛伐刑,赐以鈇钺,使得专杀。(《白虎通·考黜》)

帝曰:“军征校尉一统于督。(秦)彭既无斧钺,可得专杀人乎?”(《后汉书·郭躬传》)

“戚(鏚)”对应“斧”,“斧(鈇)钺”连言在典籍中不乏其例,也可上溯到金文中。虽然“斧钺”本是具体的刑罚实施物(如《国语·鲁语上》“其次用斧钺”,即对应“大辟”死刑),但后来逐渐礼仪化(青铜器中类似的例子不少,比如鼎原是炊器,簋原是食器,后成为礼器中最重要的器种;一旦礼仪化,原器的功能就会淡化,主上赏赐的“斧钺”一般也不用在战场,而是供奉在庙堂中)。值得注意的是,《左传》昭公十五年中周天子赏赐给晋文公“二路,鏚钺,秬鬯,彤弓,虎贲”,这正是王者对诸侯的赏赐,于是晋文公“以有南阳之田,抚征东夏”,拥有了对这一地区的杀伐大权。这样的语境,也是与代表诸侯征伐之权的“斧(鈇)钺”完全合拍的。

“用为民”一句,“”何指,系学者们争论的焦点。李力先生主张“”应隶定为“”,春秋时期“贝”与“鼎”已经混同使用,而此“”与下文的“井”为“同字同辞异构”,都是“法”,但与铸刑鼎无关,并以李学勤先生关于师同鼎铭文中“车”字的写法加以说明;郭永秉先生进一步指出“刑”古代有铸造青铜器的“刑范”之义,《荀子·强国》:“刑范正,金锡美,工冶巧,火齐得,剖刑而莫邪已。”后来往往写作“型”;“”以“鼎”为意符,与“则”字从“鼎”情况类似,并引孙常叙先生的看法,认为“则”字从“鼎”,意谓“上一鼎是所比照的器样,下一鼎是比照器样仿制出来的模型母胎”。[11]郭先生指出,“”与下文的“井”不是“同字同辞异构”,“井”当是“刑”的假借用法,当即刑罚之“刑”。

按李力先生所说的现象,应当属于金文中用同音字来“避复”的范围。[12]但问题在于,“同字同辞异构”或是“避复”的确认,需要有明确的语境;或是有同类铭文辞例可以对勘。可是曾伯陭钺铭文非常晦涩,也欠缺同类铭文辞例,说“同字同辞异构”是欠缺证据的。郭先生说“”为“刑范”“模范”,“井”为刑罚之“刑”,两个字意思本来不同,符合铭文常理,可从。笔者认为,这里“”应是“刑范”“模范”的动词引申义,即学习、效法。[13]曾伯陭钺系曾伯权威的象征物,“用为民”,即以此钺为载体,引领曾国民众效法曾伯。《国语·鲁语上》中展禽言“慎制祀以为国典”,指出“尧能单均刑法以仪民”,谓尧能广建法范以为民之表率。此“刑法”也即“型范”,非刑罚。“刑法以仪民”与“用为民(型)”一致,可参看。

“非历伊井”句,是铭文的难点,也是关键信息所在。铭文“伊”作“殹”,“殹”在金文中也可以作句尾的语气助词“也”,于是学者们对此的理解有分歧。但李力先生已经指出,“殹”作为句尾语气词“也”的现象,多出现在睡虎地秦简等文字中,并没有资料证明西周与春秋早期有这样的用法;“非历伊井”,应按黄锡全先生所说,解释成文献中常见的“非……伊……”的句式为妥。“历”,黄锡全先生读为“辟”,有杀伐、刑范之义;王沛先生认为“辟”有“乱”的意思;郭永秉先生认为“历”读为“丽”,理解为施加。诸家的意见或基于《尚书》《大戴礼记》乃至《战国策》等典籍训诂,往往时代晚于西周金文,也似有迂曲之嫌。事实上,“历”完全可以理解成商周金文中常见的“蔑历”之“历”。金文“蔑历”之“历”,出现了不少异体字,对此字的读音、含义,学者们讨论甚多,[14]大体分成两种意见:一是认为此字以“甘”为声;二是认为此字以“厤”为声。从现有资料看,此字应以“厤”为声。[15]“历”,《说文》“过也”,训为历行、功劳、功绩,它不只在册命金文中出现,也见于文献与其他金文。《尚书·大诰》“洪惟我幼冲人,嗣无疆大历服”即此。同样,铭文中“历”也用作动词,谓经历,如毛公鼎铭文(《集成》2841):“历自今,出入敷命于外。”周代铭文称扬贵族功绩的现象屡见不鲜。曾伯陭属于一方诸侯,其铭文属于“言时计功”(《左传》襄公十九年,杜注:“举得时,动有功,则可铭也。”)的范围,也自然可以记录其征伐蛮夷之功。则“非历伊井”应当与此相关,是说此器并不是标榜功绩,更是提供惩治异族之法。

“用为民政”一句,各位学者并未给予太大关注,基本从黄锡全先生说,认为“刑”“政”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基本政治概念,基本能和后世的“德”“礼”相对应。但为何曾伯陭钺既是“刑”又是“政”,既是“德”又是“礼”的,似乎还有逻辑缺环。[16]窃以为这里的“政”应读为“征”。毛公鼎铭文(《集成》2841):“赐女兹朕,用岁用政。”虢季子白盘铭文(《集成》10173):“赐用弓,彤矢其央;赐用戉(钺),用政(征)蛮方。”鄂君启节铭文(《集成》12113):“见其金节则毋政”,“不见金节则政”。毛公鼎与虢季子白盘铭文中的“政”指的是征伐,鄂君启节铭文的“政”指的是征税,但都说明“政”可读为“征”。曾伯陭钺的“政”应是征伐之“征”,“用为民征”意谓引领曾国民众征伐敌人。

通过以上的分析,铭文意思应是曾伯陭铸造了用于征伐蛮夷的戚钺,以此树立曾伯陭的权威,使民众效法;铸器不是夸耀其功业,而是提供惩治异族之法。这样理解似乎更顺畅一些。其中“用为民(型)”似是指对本族的“礼”,“用为民政(征)”似是指对异族的“刑”。

二 曾伯陭钺的用途

曾伯陭钺究竟是做什么用的?这是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王沛先生指出它是周代的“刑器”。“刑器”一词见于《左传》襄公九年以及昭公六年,王先生认为它是铸刻法律规范铭文的青铜器。但是这样的说法禁不住推敲,因为曾伯陭钺铭文与其说记载了当时的法律规范条文,还不如说它只是在讲自身的用途。黄锡全先生曾指出与曾伯陭钺形制最相似的是西周早期的康侯钺(《集成》11778、11779),郭永秉先生在此基础上联系《尚书·康诰》《吕刑》以及清华简《厚父》,指出曾伯陭钺是西周时代“明德慎罚”思想的反映。显而易见,郭先生强调这件青铜器具有很强的教化意义。郭先生的看法,给人们认识这件特殊青铜器的性质带来很大启迪,但也有可以讨论的空间。因为“明德慎罚”是当时意识形态重要的内容,对整个周代都产生深远的影响。说曾伯受“明德慎罚”的影响,当是不错的。但说曾伯陭钺是西周时代“明德慎罚”思想的反映,则势必要建立在郭先生“非历伊井”等同于“非丽伊刑”(谓“不是要施用这刑罚”)的基础上,但支部的“历”与歌部“丽”通假的例子,系支、歌合韵,多发生在战国秦汉之后;我们还找不到两周之交的例子。[17]另外,如果曾伯陭钺是“明德慎罚”思想的反映,这一精神又是如何传达给曾国民众的(“用为民刑”),也是值得思考的话题。

曾伯陭钺属于典型的礼器,它与一般的钺有所不同。黄锡全先生曾介绍:“此钺出在椁内棺外南侧中部,整器呈T字形。通长19.3、刃宽14.8厘米,重680克。样式与一般的钺有所不同,而与传世之‘康侯斧(钺)’相似。”“此钺正反两面均有铭文,环钺形刃部铸铭。两面均为9字,计18字。”按青铜钺在商西周时期风行,进入春秋以后逐渐减少,有大型小型两类:大型钺通长在30厘米以上,用作政治、军事权力之象征,它们均出土于较大型墓葬中,墓主人皆属于高级贵族:《尚书·牧誓》中武王所杖的“黄钺”,《史记·周本纪》中武王斩纣头的“黄钺”、斩纣之嬖妾二女之头的“玄钺”即此;小型钺通长小于30厘米,多是实用兵器,往往出土于低级贵族墓葬中。[18]曾伯陭钺虽是小型钺,但不大可能是实用兵器,因为曾伯陭并不是低级贵族,而是一国之君,曾伯陭拿着这把钺亲自上阵砍杀敌人的可能性比较小;并且曾伯陭钺铭文明言“用为民(型)”“用为民政(征)”,则说明它是君主宣示权威的象征物,与西周时期大型钺的作用相同。人们会在钺上安装手柄(即文献中的“柲”,《左传》昭公十二年:“君王命剥圭以为鏚柲”,杜注:“柄也。”),以便于使用。这样钺之短者也要有臂膀大小(“剥圭以为鏚柲”即此),长者就要有一人高(北京故宫博物院藏宴乐攻战纹铜壶图案中就有一人高的钺)。曾伯陭钺、康侯钺并不大,但都有可以安插“柲”的孔,很可能插入的就是以“圭”为饰的“柲”,其用途无疑是礼仪性的。河北平山中山王墓出土铜钺(《集成》11758),也可与曾伯陭钺参看,铭文为:“天子建邦,中山侯,作兹军鈲,以敬(警)氒(厥)众。”所谓“敬(警)氒(厥)众”即震慑,目的是在中山国民众中树立君主权威,而非以之杀人,与“用为民(型)”如出一辙。

既然是“用为民(型)”“用为民政(征)”,应当就存在一定的礼仪场合来宣扬曾伯的权威。《诗·商颂·长发》言:“武王载旆,有虔秉钺。如火烈烈,则莫我敢曷。”《史记·殷本纪》言:“伊尹从汤,汤自把钺以伐昆吾,遂伐桀。”《齐世家》言:“师行,师尚父左杖黄钺,右把白旄以誓。”《鲁世家》言:“已杀纣,周公把大钺,召公把小钺,以夹武王,衅社,告纣之罪于天,及殷民。”这些记载表明,钺可以使用在冲锋陷阵前发号施令等场合,其打击的对象主要是异族;对本族人只是震慑,而非诛杀,曾伯陭钺应也如此。我们可以推知,除了战前发号施令这样主要的用途之外,这类钺基本上放置在特定的宗庙或者府库中,这样才能体现出重礼器的特殊价值。

三 周代的“德”与“刑”

毋庸置疑,我们今天看到的传世典籍经过春秋战国学者的整理,而他们在述古过程中免不了把东周以后的社会现象附加到夏商西周的圣王身上,《左传》等文献所称述的夏之《禹刑》、商之《汤刑》与周之《九刑》就或多或少带有这样的印记,但这只是“刑”的萌芽,而并非大规模制定法典的表现。因为在夏商西周时代,中原王朝的君主权力建立在各个部族基础上,尚不具备秦汉以后那样的权威;既然是“异姓则异德,异德则异类”(《国语·晋语》),那么君主用统一的法令绳之于不同部族显然不现实;即便在周代宗族内部,还有血缘亲疏之别,并不具备“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史记·太史公自序》)的社会基础。

春秋人曾说“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这代表当时人对族内外治理手段的不同认识,晁福林先生指出:“上古时代多强调内外有别。对外的征伐称为兵若刑,对内则强调德教。对于族内人员罪过的惩处,则多称为罚。……大致说来,我国上古时代族内用‘象刑’,族外用‘兵’刑。后来族外的兵刑渐用于族内,‘刑法’遂逐渐形成。”[19]这样的概括,就许多民族历史进化路径来看,应是符合情理的。[20]《韩非子·五蠹》曾说:“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上古时期的部落族邦,面积小、人口少、社会结构简单,生产方式较为落后,尚未经历经济飞跃带来的人性滑坡;民风也比后代要纯朴得多,这就是韩非眼中的“道德”之世。这一时期氏族部落内部的矛盾隐患,要明显少于异族给本族带来的威胁。从周代流传下来的众多记载看,人们对族内和族外矛盾,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族内靠的是“德”,以行为规范“礼”把社会道德精神渗透到贵族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礼乐教化约束人心,同时对宗族成员的错误与罪责,采取令其异于其他宗族成员处境的方式,使其“知耻”,激发其悔过之心,从而停止恶行、痛改前非。《孔丛子·论书》记载,子张曾经请教孔子为什么“尧舜之世,一人不刑而天下治”,孔子指出“以教诚而爱深也”。所谓“教诚而爱深”,就包括对族众的善行的肯定与过失的感化,这虽是汉人的记载,但符合西周春秋时期的社会背景。其具体的手段如“悬法象魏”“象刑”与放逐等。[21]如果是更重的过失,非要处死本族贵族不可,则令其自行了断。[22]所谓“德以柔中国”,即在族内发挥德教的作用。[23]

这样的看法与金文吻合:西周金文中“井”除人名地名之外,最常见的用法是读为“型”,谓效法先王先祖、树立典范,如师望鼎(《集成》2812)“望肈帅井皇考”、师载鼎(《集成》2830)“用井乃圣且考”、班簋(《集成》4341)“文王孙亡弗褱井”等,这成为西周金文中极其重要的教化手段。“井”也可读为“刑”,作“刑罚”解,但数量很少,且惩罚的对象不是本族族众。如兮甲盘(《集成》10174)“敢不用令,则即井(刑)撲(践)伐……毋敢或入蛮宄贮(贾),则亦井(刑)”,该铭文中周王朝统治者惩戒的不是华夏族众,而是“淮夷”部族。[24]西周时期与刑罚相关的铭文也罕见杀伐,如师旂鼎(《集成》2809)中师旂之仆被判以罚金,匜(《集成》10285)中牧牛被判以鞭刑与赎刑,曶鼎(《集成》2838)中曶的一方被判出丝等。《左传》昭公六年子产铸刑书时,叔向说先王对子民“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可见周代统治者对华夏族内部成员的惩处,是以树立典范与道德感化(即“型”)为落足点以及主要手段,而刑罚杀戮倒是比较罕见的。[25]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发现,曾伯陭作戚钺,杀伐的对象不会是华夏族众,而是对华夏族众带来威胁的异族。就族众而言,与曾伯同仇敌忾,是保障部族安全的最重要手段;就曾伯而言,调度曾国人力物力戡乱御辱,是在国中树立权威的不可或缺的途径。文献中许多记载都表明,在讨伐异族前后,部族首领能够通过一系列有效手段团结部族成员:《尚书·汤誓》中商汤伐夏前对族众言“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无不信,朕不食言”;《尚书·牧誓》中周武王也勉励伐商各族族众“尚桓桓如虎、如貔、如熊、如罴,于商郊弗迓克奔,以役西土,勖哉夫子”;《诗经·大雅·绵》言周文王时打击戎狄,“混夷駾矣,维其喙矣”,并且四方族众投奔周人,“予曰有疏附,予曰有先后。予曰有奔奏,予曰有御侮”。这表明在外患面前,族众受到巨大的感化,从而团结一心。“用为民(型)”即谓以曾伯陭钺为象征物,使民众效法曾伯,效命于其麾下。

针对异族用“刑”,是上古时代常见的现象。吕思勉先生基于《国语·鲁语上》“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以及《汉书》在《刑法志》中称述兵制,指出“刑之始,盖所以待异族”。[26]商西周时期蛮夷戎狄部族与华夏族犬牙交错,征伐异族的金文数量则更大。《诗经·鲁颂·閟宫》言“戎狄是膺,荆舒是惩”;《左传》闵公元年言“戎狄豺狼,不可厌也;诸夏亲暱,不可弃也”;成公四年言“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在蛮夷与华夏族频繁的战事中,华夏族凝聚力增强,能团结对外。

在两周之交,姬姓的曾国是周王在江汉地带抵御蛮夷、遏制楚国势力膨胀的重要防线,也是王朝掌控南土铜锡资源的重要据点。[27]如今大多数学者认为曾、随属一国。[28]两周之际的曾国,拥有汉东、汉北直至南阳盆地一带的广袤区域,是周王朝在南方经营的重要据点,《左传》桓公六年说“汉东之国随为大”,但它所面临的异族威胁也非常大。《史记·周本纪》载:“昭王之时,王道微缺,昭王南巡狩不返,卒于江上。其卒不赴告,讳之也。”周王室南征荆楚,曾国自然要配合中央王朝的军事行动,安州六器中的中甗(《集成》949)铭文记载昭王命“中”巡南国,从后至曾抵鄂;静方鼎铭文也记载了周王派臣子到了曾和鄂一事。[29]高崇文先生根据曾、鄂考古新发现考证昭王伐楚的路线应是从成周出发,经南阳盆地而抵达汉东的曾、鄂之地,亲率驻守在曾、鄂的王师,由汉东向汉西“涉汉伐楚”。[30]距离汉水很近的两周之际的枣阳郭家庙曾国墓地(这就是曾伯陭钺的出土地)表明,曾国就成了周王朝在汉东地区防范楚国东进的重要根据地。楚国和随的冲突屡见于文献。[31]

险恶的处境使曾国内部同仇敌忾,曾伯陭钺中“非历伊井”之“井”,与兮甲盘(《集成》10174)“敢不用令,则即井(刑)撲(践)伐”用法一致,谓惩治异族之法;“用为民政(征)”,则说明该器是征伐异族的象征物,与西周时期大型钺的作用相同。曾伯陭钺虽为曾伯自作器,非周王赏赐,但也表明曾伯有对异族的杀伐之权。《后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的现象固然是事实,[32]但从曾伯陭钺与《左传》等文献反映的两周之交的历史看,针对华夏内部的主要是“德”,针对蛮夷戎狄的主要是“刑”,两者有别。[33]

综上所述,曾伯陭钺并不是上古时期标明法令条文的“刑器”,而是曾伯在征伐异族等场合中在曾国族众面前发号施令、宣示权威的礼器。一方面,曾伯用自己征伐蛮夷的威仪为族众提供效法的范例,起到对曾国族众的教化作用;另一方面,曾伯把蛮夷当作打击对象,施加杀伐之刑。这样的解释,不仅基于曾国在两周之交的复杂历史背景,而且与上古时期族内外环境的巨大差别是合拍的。


[1] 本文在“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青年教师发展资助项目”支持下完成。

[2]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

[3] 黄锡全:《枣阳郭家庙曾国墓地出土铜器铭文考释》,黄锡全:《古文字与古货币文集》,文物出版社,2009,第119~131页;襄樊市考古队等:《枣阳郭家庙曾国墓地》,科学出版社,2005,第306~379页。

[4] 王沛:《刑鼎源于何时——从枣阳出土曾伯陭钺铭文说起》,《法学》2012年第10期,第109~115页;王沛:《曾伯陭钺铭文的再探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9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第1~13页。

[5] 李力:《“”、“殹”、“历”三字的疑难与困惑》,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8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第1~21页。

[6] 郭永秉:《曾伯陭钺铭文平议》,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10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第1~19页。后文中以上先生的观点皆出自于这些文章,不一一赘述出处。

[7] 刘雨、严志斌:《近出殷周金文集录二编》,中华书局,2010,第297页。

[8] 笪浩波:《从近出土新材料看楚国早期中心区域》,《文物》2012年第2期,第57~65页。

[9]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修订增补本(简称《集成》),中华书局,2007。

[10] 陈剑:《青铜器自名代称、连称研究》,《中国文字研究》第1辑,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第335~370页。

[11] 孙常叙:《则、法度量则、则誓三事试解》,《孙常叙古文字学论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第7~26页。

[12] 徐宝贵先生以《杞伯鼎一》的“邾”字为例:器名为“鼄”,盖铭为“朱殳”,即以同音字替代的方法避免了形体的重复,使得词语避免呆板、书法更有变化(见徐宝贵《商周青铜器铭文避复研究》,《考古学报》2002年第3期,第261~276页)。曾伯陭钺中“井”为精纽耕部字,“刑”为匣纽耕部字,音近而通;且“刑”为“井”字派生而来。

[13] “用为”之后的字应以动词为妥。比如《诗·大雅·抑》中“匪用为教,覆用为虐”,《易·益》中“初九,利用为大作”,皆如此。而《诗·大雅·民劳》“惠此中国,以为民逑”的格式,与“用为民”“用为民政”最相似:“以为”即“用为”;“逑”,《毛传》训为“合也”;《郑笺》训为“聚也”。可见“用为民”“用为民政”中的“”“政”也应是动词。

[14] 唐兰:《“蔑历”新诂》,《唐兰先生金文论集》,紫禁城出版社,1995,第224~234页;邱德修:《商周金文蔑历初探》,台北,五南出版社,1987;张光裕:《新见曶簋铭文对金文研究的意义》,《文物》2000年第6期,第86~89页;晁福林:《金文“蔑历”与西周勉励制度》,《历史研究》2008年第1期,第33~42页;鞠焕文:《金文“蔑历”新诂》,《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7年第4期,第50~55页。对“蔑历”的解说,诸家意见在二十种以上;对“蔑”的看法分歧极大,但对“历”的看法分歧相对较小。

[15] 其一,“历”字还有从口、从日、从田者,而形声字没有去掉声符再加声符的道理;伯硕父鼎铭假“六”为“历”。其二,“六”为来母觉部字,“厤”为来母锡部字,“甘”为见母谈部字,“六”与“厤”声母相同,韵部觉锡关系密切。见于省吾《释“蔑历”》,《东北人民大学人文科学学报》1956年第2期,第223~237页;张世超、孙凌安、金国泰、马如森《金文形义通解》,中文出版社,1996,第1104页;鞠焕文《金文“蔑历”新诂》,《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7年第4期,第50~55页。

[16] 铭文中“用为民”和“用为民政”对举,窃以为“政”应该有着与“(型)”截然不同的内涵,并非“政令”之“政”。第一,因为铜器铭文字数非常有限,古人惜墨如金,说重复话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倘若上一句说的是曾国为民众树立了可供效法的“型”,那么下一句还说以此作为在曾国实施的“政”就有问题:君主为自己树立权威(“型”)本来就是“政”的内容。第二,此器为钺,如果说君主用它进行杀伐的话,那也只属于“刑杀”之“刑”,它与“政”虽相关,但还有一定距离(《论语·为政》中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政”和“刑”对举,说明两者还是有差别的)。于是我们不得不思考“政”是不是有它解。我们结合两周之际的社会背景就会发现,周代华夏与蛮夷戎狄犬牙交错,华夏不绝如缕,“戎狄豺狼,不可厌也;诸夏亲昵,不可弃也”(《左传》闵公元年),可视为在异族压迫下华夏贵族的共识。铭文中“用为民刑”和“用为民政”对举的语气很可能是针对华夏和蛮夷戎狄两个角度说的,这样才能和上文的“非历伊井(刑)”之“井(刑)”衔接;征伐异族的社会背景,详见下文。

[17] 上古音韵中支、歌合韵的例子极少,更多是在《楚辞》时代以后。见张道俊《〈说文〉段注合韵总论》,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编《语言学论丛》第46辑,商务印书馆,2012,第345页;王力《楚辞韵读》,《王力文集》第6卷,山东教育出版社,1986,第562页。

[18] 朱凤瀚:《古代中国青铜器》,南开大学出版社,1994,第268~270页。

[19] 晁福林:《“五刑不如一耻”——先秦时期刑法观念的一个特色》,《社会科学辑刊》2014年第3期,第114~120页。

[20] 一般认为,周代已经具备严密的法条。据《尚书·吕刑》所记周代的刑罚就有墨、劓、刖、宫、大辟五刑,此外还有鞭刑和流放;判处五刑的律条共有三千条。《周礼·地官·大司徒》也说:“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其附于刑者归于士。”周代不仅“狱讼有别”,“五刑”各有适用对象,而且形成了一定的司法体制。我们说,这的确是周代政治文化的一个方面,但如果把它放置在西周春秋史的大环境中,似乎并没有这么简单。首先,《吕刑》所言“五刑之属三千”,有夸张的意味。顾颉刚先生认为,这样的数字就出于夸大无疑[见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中华书局,2005,第2029页;《吕思勉读史札记》(增订本)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第351页]。退一步说,当时刑的数目即便缜密,但较之于后世也是少的。《汉书·刑法志》言汉成帝时下诏削减律条,就说“《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无比,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其次,《吕刑》强调化重为轻,突出了“赎”刑:判定刑罚若有疑点,即可以用“赎”代替肉刑,墨、劓、剕、宫、大辟的罚金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样的做法得到了西周后期铭文匜的印证,“牧牛”因犯上被判鞭刑一千与墨刑,但又加以赦免,改判鞭刑五百,罚金三百锊。《吕刑》中的赎刑等记载并非空穴来风。第三,《左传》昭公六年中叔向针对郑人“铸刑书”所讲的“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杜预解释为“临事制刑,不豫设法也,法豫设则民知争端”。对此的阐释学界分歧较大,但“制”与成文的“刑辟”相对,强调的是成文“刑辟”之外的带有临时性的处置手段。如果我们参之以孔子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的话,不难发现“制”和周代“德”政的紧密关联。第四,周初的《尚书·康诰》中周公虽然向卫康叔提出了“义刑义杀”的要求,但“敬明乃罚”是其基本原则;或者说西周统治者关注的中心问题,不是刑杀而是周公以来的礼乐教化,这不仅是《吕刑》的立论基础,也是孔子以德治国、以礼治国的重要源头。结合这样的背景,本铭文的阐释就有了历史基础。

[21] 《周礼·天官·太宰》言:“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悬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象魏”本为君主宫门外的“魏阙”,统治者也在此悬示教令乃至施刑之图,用以震慑族众。是“象刑”。《尚书·尧典》言“象以典刑”,历代对“象刑”说法甚多,应即象征性的处罚为是。《荀子·正论》解释“象刑”为“墨黥”(以墨巾蒙头代替黥刑)、“共(宫),艾毕”(斩蔽膝代替宫刑)、“菲,对屦”(以穿枲履代替剕刑)、“杀,赭衣而不纯”(以无领之衣代替杀头之刑),即杨倞所说“象刑,异章服,耻辱其形象,故谓之象刑也”。即通过与其他族众不同的衣着样式羞辱之。此外还有流放,《尚书·尧典》言“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即将犯过错的贵族驱逐于部族之外,取消其成员资格,任其自生自灭。孔颖达正义言:“流者移其居处,若水流然,罪之正名,故先言也;放者使之自活,窜者投弃之名,殛者诛责之称,俱是流徙,异其文,述作之体也。”

[22] 如《左传》僖公十年,晋惠公欲诛杀弑君之臣里克,遂令人告之:“微子,则不及此。虽然,子弑二君与一大夫,为子君者,不亦难乎?”里克回答说:“不有废也,君何以兴,欲加之罪,其无辞乎!臣闻命矣。”于是自杀。僖公二十八年城濮之战楚国失败后,楚王使人谓子玉说:“大夫若入,其若申、息之老何?”于是子玉“及连谷而死”。这样重臣赐死的现象在后代很常见,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保持了上古时期以“礼”制裁贵族的风格。

[23] 本文所说的“族内”,在周代基本指的是华夏族。周人从蕞尔小邦走来,通过分封天下和制礼作乐把自己的制度文化带到了势力所及的范围,促使周人文化圈大规模扩展,许多部族融入姬姓姜姓封国为代表的华夏族之中。考古资料表明,西周早期非周族还保留了自己的墓葬制度与等级关系,但是到西周中晚期这些差异已消失,“异族”物质特征与周人主流丧葬制度融为一体[〔美〕罗泰:《宗子维城:从考古资料的角度看公元前1000至前250年的中国社会》,吴长青、张莉、彭鹏等译,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第265页]。这与文献记载合拍,《国语·郑语》中史伯所述西周末年的形势说:“当成周者,南有荆、蛮、申、吕、应、邓、陈、蔡、随、唐,北有卫、燕、狄、鲜虞、潞、洛、泉、徐、蒲,西有虞、虢、晋、隗、霍、扬、魏、芮,东有齐、鲁、曹、宋、滕、薛、邹、莒;是非王之支子母弟甥舅也,则皆蛮夷戎狄之人也。”其中的共同体组织已可得而数,见于文献记载的春秋时期的列国共百二十余,它们已远逊于周初的上千诸侯之数(沈长云:《华夏民族的起源与形成过程》,《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第186~187页)。制度由周人内部推及华夏诸侯,他们在文化上拥有相似性,所以要“德以柔中国”;蛮夷戎狄文化面貌与华夏族迥异,对周王室的离心力较大,所以要“刑以威四夷”。“德”“刑”分用于华夏族内外,虽不可一概而论,但从大体趋势上看,是不错的。就曾伯陭钺铭文而言,作器者明显分成两个不同的表达层面;如果把它放到历史背景中解读,将这两个表达层面对应不同的人群和治理手段,是顺理成章的思路。

[24] 值得注意的是,牧簋(《集成》4343)铭文中说“毋敢不明不中不井”,此处的“井”,应即“明型”先王之“型”,也即效法,和刑狱关系不大。

[25] 相当一个时期,统治者对族众采取威慑的方式,而不是大规模杀伐族众。比如:“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尚书·甘誓》)“无有远迩,用罪伐厥死,用德彰厥善。”(《尚书·盘庚》)“尔所弗勖,其于尔躬有戮。”(《尚书·牧誓》)从这样的语汇中,我们不难发现,说统治者与其要以武力惩罚族众,还不如说用语言震慑族众,使之在征伐、迁都等事件上顺从自己的意志。

[26] 吕思勉:《先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第425~426页。

[27] 张昌平:《论随州羊子山新出噩国青铜器》,《文物》2011年第11期,第87~94页;黄石市博物馆:《湖北绿铜山春秋时期炼铜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81年第1期,第30~39页;易德生:《周代南方“金道锡行”试析》,《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第146~154页。

[28] 李学勤先生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提出铭文中的曾国即文献记载的随国,这一观点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近年曾侯與墓出土的铭文编钟,记载公元前506年吴国攻破楚国都城、曾侯救楚王这一事件,与文献记载的随侯救楚王可以对应。虽然张昌平先生认为不能排除存在另一个诸侯国随国的可能,但随州文峰塔曾国墓地新出随大司马嘉有戈表明,就现在的资料看曾、随一国的观点是较为合理的。见李学勤《曾随之迷》,《光明日报》1978年10月4日;李学勤《由新见青铜器看西周早期的鄂、曾、楚》,《文物》2010年第1期,第40~43页;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随州文峰塔M1(曾侯與墓)、M2发掘简报》,《江汉考古》2015年第1期,第3~51页;江汉考古编辑部《“随州文峰塔曾侯與墓”专家座谈会纪要》,《江汉考古》2014年第4期,第52~60页;张昌平《随仲羋加鼎的时代特征及其他》,《江汉考古》2011年第4期,第71~76页;黄锦前《随州新出随大司马嘉有戈小议》,《江汉考古》2013年第1期,第80~83页。

[29] 徐天进:《日本出光美术馆收藏的静方鼎》,《文物》1998年第5期,第85~87页。

[30] 高崇文:《从曾、鄂考古新发现谈周昭王伐楚路线》,《江汉考古》2017年第4期,第 54~58 页。

[31] 《史记·楚世家》所载楚武王三十五年(前706),楚武王亲自带兵发动了对随国的第一次征伐,无功而返;三十七年(前704),楚武王再度伐随,“与随人盟而去”;五十一年(前690),楚武王第三次伐随,病死途中;前640年,楚国第四次伐随,《左传》僖公二十年记载:“随以汉东诸侯叛楚。冬,楚斗谷於菟帅师伐随,取成而还。”楚武王、楚成王伐随东扩,致使随国的势力逐渐衰退。

[32] 周代“礼仪三百,威仪三千”(《礼记·中庸》),这些礼俗对贵族生活带来有效的约束力。但对违礼者就不能不加以制裁,起初不过是“谤议指摘而已”;但“悍然犯礼者非谤议指摘所能止,乃不得不制之以力,于是有所谓法”。这就是“失礼则入刑”。见吕思勉《先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第423页。

[33]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汉书·陈宠传》)谓人的行为倘若超出了“礼”的范畴,就要落入刑罚的制裁中,“礼”和“刑”的关系是互为表里的。这诚然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现象,但我们势必要考虑到周代以德治国、以礼治国以及“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的时代特点,那么就会发现,针对“中国”贵族的手段主要是“德”而不是“刑”,针对蛮夷戎狄的手段主要是“刑”而不是“德”。《论语·为政》中孔子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我们能从中看到“失礼则入刑”的痕迹,但是孔子倡导的是“礼”与“德”。《春秋公羊传》成公十五年称“内诸夏而外夷狄也”,《汉书·匈奴传赞》一开始就说“《书》戒‘蛮夷猾夏’,《诗》称‘戎狄是膺’,《春秋》‘有道守在四夷’,久矣夷狄之为患也”,相当程度上就带有“刑以威四夷”的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