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科基金申报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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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分析问题的能力

要想知道什么是分析问题的能力,你得知道什么是“分析”。“分”是指拆分,“析”是指考察,分析就是拆分并考察,这是一项非常复杂且专业的思维活动。

1.分析是一项高阶的脑力活动

首先,分析能力是一项非常高阶的能力。如图1-2所示,根据布鲁姆的认知分类理论,分析能力处于人类认知能力的第四层,属于高级认知能力。

图1-2 布鲁姆认知分类金字塔

布鲁姆教授将大脑的认知能力分为六个层次:记忆、理解、应用、分析、评价、创造。(1)记忆是指具体知识或抽象知识的辨认和识记,这是一种最基本的学习方式,也是教育目标在认知领域中的最低层次的要求。(2)理解是指对事物或者知识的领会,这里的领会是指初步的、肤浅的领会,受教育者只要能用自己的语言复述、解释、描述、比较即可。(3)应用指的是将自己所学习到的知识包括概念、原理等应用到具体问题的解决当中。这里所指的应用是简单的、初步的直接应用,而不是通过分析、评价等的综合性的运用,如已知三角形两个角的度数,求第三个角的度数。(4)分析是指按照一定的(理性的)标准将材料分解成不同的部分,从而呈现其内部组织结构,既可以详细地说明其内部结构,也可以看出其内部结构是否缺失。(5)评价是指在分析基础之上判断已经被分解的各个要素是否符合一定的标准,从而作出一定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判断是基于理性的判断,而非基于直观感受。(6)创造是指在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有可能会产生新的知识,或者新的方法,抑或是发现事物之间新的联系。我们的教育长期集中在记忆和理解层面,记忆和理解是针对知识而言的,一旦上升到应用层面,就涉及将知识运用到问题的解决中,就涉及思维了。分析是一种思维形式,从定义可以看出,它是指按照一定的,而且是理性的标准将手中的事物、材料分解成不同的部分,从而不仅能够看出这一事物的内部组织结构,而且也方便看出其内部组织结构是否缺失,是否符合要求。分析能力与评价能力经常结合在一起,一旦我们将事物的内部组织结构呈现出来,就很容易看到它的内部结构是什么状况。好不好?是完整的还是缺失的?是满足要求的,还是不满足要求的?这些都是评价能力所指向的活动。本章虽然着重介绍分析,但是分析和评价是分不开的,你也可以认为此处所说的分析是包含评价的,因为我们将要素进行拆分之后还要进行逐一的考察,这个考察过程就是评价,而且考察是要给结论的。

其次,我们现在用一个例子,来具体说一下什么是分析。我是法学出身,我最愿意用案件举例子。如果我们现在面临一个“问题”——张三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张三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个“问题”比较简单,严格意义上不是国家社科基金申报中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是有既定路径的,即按照法律规定,分门别类地找到四个要件对应的证据,再完整论证就可以了。根据布鲁姆的认知金字塔,这个问题考察的其实仅仅是“应用”层面。国家社科基金的问题要具有理论上的难度,是现在理论和实践都没有解决路径,需要通过你的研究进行探索的“问题”,这也回应了“问题”是一个“problem”而不是“question”。我们在这里使用这个简单的“question”,只是出于叙述的方便,向大家展示什么是分析,请大家将注意力集中在对这个问题的分析思路上,而不要过多地研究这个案例本身,因为张三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是一个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要研究的“problem”。 学法律的人或者律师通常是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来进行分析。如表1-1所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故意杀人罪有四个构成要件。

表1-1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假设,案件中的张三出生于1998年3月1日,与同村的李四是邻居,两人长期因为自家耕地的边界发生纠纷。2021年3月,张三认为李四再次侵占了自家的耕地,于是与李四发生口角,在激愤中抄起放在田间的镐头,朝李四头部砸了过去。李四头部顿时鲜血直流,当场毙命。请问,张三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怎么呈现具体的分析过程?

表1-2就呈现出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完整的分析过程,我们首先根据《刑法》中的犯罪学四要件,将故意杀人罪分解成四个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其次,我们将张三的现实情况与四个要件的要求一一对应。这就是一个分析问题的过程——拆分并考察。在我们所举的例子当中,张三是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全部要件的。但如果张三是出生于2012年10月的一个孩子,那么,主体条件就不符合,张三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表1-2 故意杀人罪的分析过程

2.分析必须依据理论进行拆分,依据标准进行考察

我们知道,分析可以被理解成拆分和考察,也就是将一个整体的事物拆分成不同的组成部分,并对每个组成部分进行细致考察。我们对事物不能随意拆分,要依据一定的理论和标准,按照事物自身的机理进行拆分。我们对拆分之后的各个部分的考察也是有标准的,而不是按照主观的想象来随意衡量。

我们仍然以上文的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例子向大家解释拆分和考察的依据。要想分析张三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必须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也就是犯罪学的四个构成要件。我们必须按照这四个要件对张三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个问题进行“拆分”,而不是按照什么其他的标准,我们用这个例子来说明拆分必须要有依据。再来看考察,具体说来,故意杀人罪有4个构成要件。其中之一是主体要件,法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主体,必须是年满14周岁的个人刑法修正案最近将这个年龄调整到12周岁,但是有两个相关限制:一是情节恶劣,二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但如果现实中,张三是出生于2012年10月的一名未成年人,年龄不满14周岁,甚至也不满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当中的12周岁的特殊情节,那么,这个条件就不符合。也就是说,虽然我们对张三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理论进行了拆分,但是其中一条张三是不符合的,这就直接影响了这个行为的性质,张三是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尽管他实施了相关的行为,其他的要件是符合的。这就是考察,考察也是有标准的,此处具体的标准就是法律的规定,也就是年满14周岁,不满足这个标准,这个被拆分出来的“要件”在考察这个环节就没有通过。这个例子充分说明,我们对一个事物要进行分析,首先要保证我们的拆分行为是依据理论进行的,其次要保证我们的考察行为也是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的。这说明分析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它必须依据一定的理论,而不是人的主观想象,或者什么其他的依据。此外,古装电视剧中经常出现的刑场中“刀下留人”的情节,在现代社会是不可能出现的。一旦法律确认的犯罪行为,只能通过另外一个极具有说服力的法律过程才能推翻,比如,出现了法律认可的新证据,并由这个新证据引发了新一轮的分析过程,证明了张三无罪。比如律师证明张三的出生年月是错的,并提供了新的、可靠的证据证明张三是不满12周岁的,这时候才有可能使张三脱罪。自始至终,这个例子都向我们展示了什么是分析,分析的理论性和客观性。

这时候读者可能会产生一个疑问,我们的分析为什么非得具有理论性呢?相信有很多申报者在请别人帮忙看自己的申报书的时候也会收到类似的评论——申报书缺乏理论性。在这个部分,还要给大家解释一下为什么分析要具有理论性,理论性对于国家社科基金的申报到底意味着什么。

首先,申报者必须要明白的一件事儿是,我们所做的申报工作其实是一项学术研究工作,学术研究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要具有理论性。有两篇文章,标题分别为《严惩体育腐败净化经济环境》和《体育腐败问题治理的经验、局限与启示》。很明显后篇是学术研究工作成果,因为从标题可以看出它具有理论分析。申报者一定要谨记自己是一个从事理论研究的工作人员,无论我们写的是理论研究性文章,还是课题申报书,都是要有理论分析的。就是因为我们长期跟理论打交道,我们所从事的工作也被称为学术工作,这也是把我们的工作和其他部门的工作区分开来的标志之一。

其次,分析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而问题不能在其产生的层面被解决,需要来到问题的原理层面去解决。爱因斯坦说,问题不能在其被提出的层面上被解决!问题只是一个表象,它背后有产生的根源,你得在根源这个层面上解决问题,这就涉及了产生问题的原理层面,你得进行理论分析。比方说,你和你妈妈因为穿秋裤这个事情发生了争执,你妈妈认为你应该在天气转冷时穿秋裤,你说你不觉得冷,不穿并执意要露出脚脖子。你俩因为这个事情闹红了脸。你不觉得冷,其前提和根源是什么?是你有一个假设——我能感知是否寒冷(见图1-3)。这就是哲学中典型的我自己和我的物质体之间的关系。但是我们自己能完全地感知我们的物质体吗?并不能。举个例子,你感冒过吗?你受寒感冒就是因为你的身体冷,但是你的意识不觉得冷。结论是你的意识(你自己)并不能完全感知你的物质体。因此,天气转冷时就应该穿秋裤。

图1-3 是否穿秋裤的例子中问题在“假设”层面被解决

再重申一下,你和你妈妈在穿秋裤这个问题上的争执在穿不穿这个层面上解决不了,因为你们谁也说服不了谁。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来到根源层面,而这个根源就在于你的潜意识认为,我不觉得冷就是我的身体不冷。但实际上是你的意识经常感知不到你的物质体,感冒这回事就能很好地说明这个东西。于是在理论层面上分析完了之后,我们回到现实中的问题层面,你不觉得冷,但是你的身体会冷,请你老老实实穿上秋裤。这就是问题不能在其产生的层面上被解决。学术问题也是这个道理,它必须上升到它的原理层面上被分析,进而才能被解决。

再举个例子,我的汽车突然打不着火了,这是个问题,但是这个问题怎么解决,你不能仅仅停留在打不着火了这个层面上。你现在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在汽车构造的原理当中,什么东西能导致汽车打不着火?是电瓶?是火花塞?是油路?抑或是其他什么方面的原因。这个时候你完成的是把这个问题上升成为一个原理层面上的问题。接下来,如果是油路的问题,那请按照油路的原理去把这个问题解决掉。看到没,如果你仅停留在打不着火,你解决不了问题。即便你有一个擅于修车的好朋友,你跟他说我的车打不着火了,他其实也并不能在看不见车,没有进行诊断和分析的情况下,去帮你把这个问题解决掉。同样的,你打电话给医生说我头疼,医生在看不到你,进行不了其他方面的辅助诊察的时候,没有办法判断是什么样的疾病引发的,因此不知道应该怎样去治疗。看到这儿你是不是应该明白了,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并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分析问题是一定要上升到问题产生的原理层面上的。同理,写申报书也是一样,你发现了一个问题,这个问题需要上升到原理层面上去分析和观察,并且在原理层面上定性之后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只有在原理上经过审慎分析而提出的解决方案才具有可信度。

最后,能不能进行理论分析是专业人士和非专业人士,理性的人和非理性人之间的巨大差别。我们依然回到国家社科基金申报的角度来考察国家社科基金申报的理论性要求。上文提过,国家社科基金的申报工作,其实是国家需要用各位申报者的学科专业知识和专业思维来帮助国家和相关部门解决具体的问题。也就是说,这份工作之所以最后会落到你的头上,是因为你具备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解决问题的专业思维。也就是说你的专业素养让基金的管理部门相信你能够很专业地分析这个问题,并提供给相关部门一些非常具有参考价值的解决建议。如果你本身没有任何专业性,你的专业知识功底不扎实,你自然不能够在分析问题的部分呈现出你的专业素养。有经验的评审专家很容易就能从分析问题的部分看出申报者是否具有专业的、扎实的基本功,因此分析问题部分十分关键。如何在分析问题部分展现出专业性,是值得你深刻思考的。

理论性不光能在基金申报的时候彰显你的专业性,在日常生活当中也会给人带来不一样的影响。我们经常会说有些人是非常感性的,有些人是非常理性的。感性的人,通常我们都不会对他们有过多的专业上的信赖,而我们对理性的人通常会产生较多的信任感。这是因为感性的人多半是以主观的感受、喜爱、倾向、好恶为依据来分析和判断事物的,而理性的人通常是依据客观的理论与实际来分析和判断事物的。因此,能不能够依据客观的原理对问题进行分析,不仅会影响到基金申报的成败,还会对我们的日常个人的性格、气质造成影响。

分析问题的部分是考察一个人理论基础是否扎实的最好的环节,这说明基金要求申报者既具有非常完备的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也能够用相关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的问题。现实中,很多申报书在分析问题的环节做得并不理想,这表现在申报者将随意给出的几条理由作为对问题的分析。通过上文的阐述,你应该知道,分析问题必须要依据一定的理论,这个理论是客观的。仅依据自己的主观想象,给出了几条所谓的理由,这样的分析是站不住脚的。分析问题的过程其实是一个“通过论证使别人相信的过程”。通过上文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例子,我们不仅能够看到一个分析的过程,即按照四要件对问题进行拆分并逐一考察,我们还能看到现实生活当中的论据和它们的前提(也就是四要件)环环相扣、相互印证的论证过程。在填写申报书的过程中,申报者要时刻问自己几个问题:我的依据是客观的吗?我的依据是我所在学科的理论吗?我有没有呈现完整的论证过程?记住,基金申报是专业人士从事的工作,如果你不具备专业性,或者不能呈现出自己的专业性,你注定是要失败的。

3.拆分必须具有逻辑性,条件能推出结论

本质上,分析问题就是将一个复杂的事物进行拆解,分成几个小的任务模块来进行处理。上文已经提及,拆分是要依据理论进行的,而不能依靠申报者的主观想象,这部分考察申报者的理论基础是否扎实。本部分将继续解读分析能力的另外一个要求,就是拆分要具有逻辑性,这也是上文所讲的理论性的一个延伸。

通常,按照理论将一个问题进行拆分之后,会得到若干条件或要件,正如上文所举的张三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例子,当我们将这一问题按照犯罪学的理论进行拆分的时候,我们就得到了犯罪学的四个构成要件,也就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满足的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客观方面要件和客体要件。这四个构成要件与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之间形成了一个逻辑推理关系。我们以此来说明,申报者在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时候,要注意观察分析问题的几个要件或部分与自己得出来的结论之间构成的是什么样的逻辑关系。这个部分决定着申报者的申报书论证是否充分,很多申报者在请别人帮忙审阅申报书的过程中,会收到类似“论证不够深入,论证不够充分”这样的评语,本部分主要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

我们还以张三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个例子,来向大家解释在分析问题过程当中需要具备的逻辑能力,也就是论证的能力。在表1-3里,我们观察四个构成要件和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之间的关系。

表1-3 故意杀人罪的论证结构

通常意义上,在一个论证当中,被拆分出来的要件(你也可以把它称为条件)与待证明的问题之间会构成四种关系: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充分必要条件、既不充分也不必要条件。我们之所以要考察条件和待证明问题之间的关系,是因为条件的状态会决定结论的状态。也就是在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充分必要条件之下得出的结论可信度是不同的,至于既不充分也不必要的条件根本就不用考虑了,这种条件下得出的结论基本就是无稽之谈。

我们仍用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个例子来分析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

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

1.张三年满14周岁,精神上没有障碍;

2.张三实施了杀人行为;

3.张三主观上是故意的;

4.张三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

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

这四个前提中的每一个对于证明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都是必要的,但都是不充分的。只有这四个前提放在一起才是证明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必要且充分条件。申报者在论证的时候,一定要评估自己的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关系,是充分条件,必要条件,还是充分必要条件。在一个可靠的演绎论证中,前提一定是结论的充分必要条件。

在我们填写申报书的过程中,我们所使用的条件和我们所得出的结论之间构成的是什么样的逻辑关系和论证强度,申报者对此要有清晰的认识。这里并不是说所有论证的强度都要达到上文张三那个案件中必要且充分的条件那样,进而导致结论非常可靠的状态。我们对某些问题的分析,可能只能停留在充分条件的解读上;我们对某些问题的分析,也可能只能停留在必要条件的解读上。这是由问题及其所在的领域、学科的特征决定的,只不过申报者要非常清晰的条件和结论之间的关系,用以明确我们所进行的论证是一个严密的论证,还是一个基本可以接受的论证,还是一个完全不可以接受的论证。在申报书的填写过程中,我们要留意观察前提(条件)和结论之间的关系:不能在我们所使用的是一个充分条件的时候坚持该条件对于结论的必要性;也不能在我们所使用的是一个必要条件的时候,坚称该条件对于结论的充分性;更不能在条件既不充分又不必要的时候,坚称我们的结论是绝对可靠的。对于这一点,申报者要有非常清晰的认识。国家社科基金着重考察申报者对于其所发现问题的分析能力和解决能力,而解决问题的能力来源于分析问题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则体现在理论性和逻辑性上。如果你的分析不能体现出理论性以及相应的逻辑性,你就无法说服评审专家认同你的申报书,你也就无法获得基金的资助。

我们在本部分强调的逻辑性,其实是论证的一部分。论证是非常复杂的,尽管我们将它简单地区分为演绎论证、归纳论证和类比论证,但是在实际中它还会分出更多的形式。但不管怎样说,申报者需要具备一定的逻辑推理能力和逻辑感知力。本部分只是蜻蜓点水般地提及了一些论证的基本知识,如果申报者感觉到论证是自己的短板,建议找相关的专业书籍进行学习,如阅读本人撰写的《批判性思维与写作》,其中对论证有较为通俗易懂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