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与历史(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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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乾隆初叶著名儒家方苞谈米价自我调节过程

乾隆二年中央政府决定,被灾省份的上层领导得到朝廷允许以后,开往被灾地方的米船过税关时,要宽免应征的米税或船料。这个措施的目的在于“俾米谷流通,不致增价有妨民食”。换句话说,一方面关税的豁免会吸引米商,使米价因供应量的增加而低落,另一方面间接课税的暂时消除,会从米价之中减去被商人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纳税部分。后来朝廷修正了这条规定,决定在十分急迫的情况下可以立刻免除关税,同时向朝廷作报告。279 在颁发这条新例的谕旨中,朝廷还提出一个实在令人头疼的问题,即“富商大贾趋利若鹜。歉收之处与丰收之处毫无分别,国家又何以操鼓舞之权,而使商贾踊跃从事于无米之地哉?”280 朝廷之所以提出这个难题,是因为有人提倡无论岁收丰歉都要豁免米船所应付的关税。但是朝廷忽视市场力量的看法,再现于户部的一系列复杂的章程。为了预防被豁免关税的米商“偷运别省,并沿途先行粜卖”,户部规定,开往被灾地方的米商过税关时所领受的“印照”(免税证,也称“印票”),要指明其目的地州县。到达以后,米商必须向所至之处地方有司申请盖章,然后返回发印照的税关,让税关官吏核销。281 不久之后,浒墅关监督海保奏报,米商因害怕盖章手续会浪费他们的时间,是以“观望”,不想趁机到被灾州县去卖粮食。282 这是方苞所预见到的。

此时的方苞担任三礼義疏馆副总裁,兼“食礼部侍郎俸”。283 乍一看,他不过是一位道学先生,哪里会洞悉商人的想法?他自己说明,年轻的时候做过经学讲师,多次搭商船旅行,所以了解水商所冒的风险。在他的反对上述规定的劄子中,我们可以找到地道的有关自我调节过程的描述:

凡贩米客商逐贵去贱,本不待教而喻。凡米价贵贱,视被灾浅深:灾浅者价贵,灾深者价必尤贵。若必限定到某处粜卖,不可改移,假如沿途米价更贵于所报往卖之处,则此地之饥困必更甚于彼地。客商不敢违法而擅卖,贫民嗷嗷待哺,必欲强买……大凡米价腾贵之地,一遇客商湊集,价必稍减。此地稍减,又争往他所。听其自便,流通更速。若价昂既不敢卖,价减又不得不卖,商贾用本求利,必视此为畏途而观望不前。284

中央政府终于把规定改得缓和一点,朝廷也委托省级领导督率所属灵活地实行新手续,不再强迫米商把粮食粜卖在供应已足的州县里。285 但是户部原来的反应是否定的,完全拒绝方苞的意见,重复先前上谕的观点,认为:“若不指定被灾州县,验到钤印,即概准免税,恐奸商偷运他处,漫无稽查。”286 这个回答提醒着我们,作为基本规律,“商贾唯利是图”等成语具有双重意义。就中国本土之朴素的经济自由主义而言,米商追求高利润率的行为是靠得住的,他们当然会在收丰价贱的地方籴买,在收歉价贵的地方出售,因而自然地通有无。在这个意义上商人行为的可靠性是南宋倪思早就察觉到的。他直率地说:“夫商贾,逐利者也:苟米价稍高,无不坌集。”287 但是,在中国传统儒教的道德主义看来,正是因为商人所求是“利”而不是“义”,所以他们的行为是靠不住的,不可以信任他们会履行他们那一方的协议条件。在中国,道德主义和官方统治主义是根深蒂固的,难怪户部堂官没有意识到他们这次讲的道理有一点荒谬可笑。

方苞之所以陈述了牟利动机足以保证商米的合理再分配这种理论,是因为户部采取了一个荒谬的措施,这并不意味着方苞认为商米的合理再分配足以解决所有的荒政问题。正相反,在其他的劄子里他所提倡的对现行荒政以及常平仓管理的一些改革,依然以常平仓制度的继续存在和直接救济政策的必要性为前提。288 我们如果想知道,在鸦片战争以前有没有人以为连常平仓本色库存制度也可以不用,最好对乾隆初的1740年代考察一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