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法的中国构建:基于比较法研究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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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法、民法总则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

破产法律制度与物权法律制度看似平行发展,实际相互影响。破产法律中的担保物权问题,重点有二:一是基于破产法律制度的独特性,需要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之间寻求最大的平衡,在担保物权与普通债权之间取得平衡,各国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均对担保物权作出规定。二是破产程序中的担保物权处理涉及物权与债权、普通债权与优先债权等多个法律关系。对于此,我国坚持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来处理担保物权与债权的法律关系。

事实上,1986年《民法通则》可以说是为《企业破产法》所规范的法律主体提供了法律基础。如果法律不确立公司法人制度,特别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我国的破产法无异于空中楼阁。

回首近30年的中国法律制度发展进程,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对随后颁布的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建构,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理念和法律框架。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并实施。相较于陈旧落后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作出诸多调整。对此,现行破产法律制度面临最新的民法法律制度所带来的变化与挑战,不得不需要时刻自省,革新其制度,使破产法保持与民法总则内在逻辑的有机统一,化解因法律之间不契合带来的冲突,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