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提亲和结婚
第一章 提亲
第六条 提亲
男女青年相爱并决定结为夫妻的,男方应当根据习俗和传统请父母和长辈亲属向女方的父母和长辈亲属提亲,并共同商定婚礼。
第七条 违背婚约的损害赔偿
违背婚约对男方或女方的声誉造成损害或造成结婚筹备费用等损失的,违背婚姻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婚前性行为
男方在婚前与女方发生性行为后未娶女方为妻的,应当按照习俗和传统对女方或女方家庭给予精神补偿。
女方怀孕的,除上述精神补偿外,男方还应当承担胎儿生产、产妇护理等其他费用。
男方还有义务抚养出生的子女至法定年龄。
第二章 结婚
第九条 结婚的条件
已满十八周岁的男女有权结婚。在特殊情况下,结婚年龄可以低于十八周岁,但不得低于十五周岁。结婚应当基于双方自愿,不受任何一方或其他人强迫。
第十条 禁止结婚
下列情形之一,禁止结婚:
(一)一方患有危害配偶及子女生命和健康的精神疾病或身体疾病的;
(二)近亲属之间,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养子女和亲生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叔侄姑侄之间。
第三章 结婚的程序
第十一条 结婚审议和登记
男女双方结婚的,应当向家庭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家庭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审议。
符合结婚条件的,家庭登记机关应当邀请当事人,并在三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登记结婚。
第十二条 结婚仪式
传统婚礼仪式可以在结婚登记的同时或之后举行,也可以不举行,婚礼仪式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婚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产生。
第四章 婚姻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在家庭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家庭内部事务。夫妻双方有义务相亲相爱,互相尊重、照顾和帮助,并共同抚养和教育子女,把家庭建设得团结、幸福和进步。
第十四条 夫妻参与活动的权利
夫妻双方有权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
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家庭居住地。
第十五条 姓氏选择权
夫妻双方有权选择夫或妻的姓氏作为自己的姓氏,也可以保留各自原来的姓氏。
第五章 解除婚姻关系
第十六条 解除婚姻的原因
婚姻关系因一方配偶死亡,法院宣告一方配偶死亡,法院裁定婚姻无效或判决离婚而解除。
第十七条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本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婚姻。
第十八条 无效婚姻的解除
人民法院有权解除无效婚姻。
人民检察院、家庭登记机关、夫妻双方的父母、夫妻本人有权要求解除无效婚姻。
第十九条 无效婚姻的后果
无效婚姻被解除的,婚姻关系终止,但在婚姻期间怀孕或出生的子女视为合法。
婚姻解除前取得的财产,适用本法和所有权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离婚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夫妻可以要求离婚:
(一)有通奸行为的;
(二)配偶及其父母、亲戚实施暴力、污辱行为的,或一方的行为被证明严重不适合同居的,如:酗酒、赌博;
(三)抛弃家庭不传递音讯或未支付家庭费用超过三年的;
(四)夫妻一方出家的;
(五)夫妻一方因犯罪被法院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六)患有严重危险疾病无法同居的;
(七)患有精神疾病无法同居的;
(八)无法进行性行为的;
(九)夫妻因矛盾无法同居的。
第二十一条 离婚案件的审理
夫妻双方或一方向法院递交离婚申请的,法院应当调解使之重归于好。没有立即和好的,应当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考虑时间。
夫妻无法重归于好,不能够继续共同生活、照顾和维持家庭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在离婚案件判决中,法院应当制订措施保护未成年子女和无法工作的丈夫或妻子的利益以确保其生活。
法院判决离婚后,应当将两份判决送达家庭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并将判决一式一份送达离婚诉讼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无权离婚
妻子怀孕期间或出生子女不满一周岁的,丈夫无权要求离婚。
第二十三条 子女抚养
夫妻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当以保障子女的权益为出发点决定抚养权归属。
离婚夫妻应当照料和教育子女。法院应根据夫妻之间的协议,或在夫妻之间无法达成协议时作出判决,决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扶养费请求
离婚后,夫妻一方患病无法满足需要,另一方有经济能力的,有权向法院请求判决支付扶养费,但支付扶养费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复婚
离婚夫妻复婚的,应当重新登记。
第六章 夫妻财产
第二十六条 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前的个人财产或继承、赠与中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无论该财产是以其原始形式存在还是转化为其他形式。
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价值较低的个人物品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共同财产的使用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论该财产由夫妻任何一方获得,夫妻双方均有权根据家庭需要使用共同财产。但是,对共同财产行使收益权或处分权的,应当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条 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割: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二)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但夫妻一方对婚姻关系的破裂或者婚姻财产的减损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方只能分得三分之一的共同财产,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可以根据法院判决多分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进行分割。夫妻分居、夫妻一方以不当方式私自挪用共同财产或对共同财产有不良企图的,可以在离婚前进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