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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矿产资源区分类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区
矿产资源区是指已进行基本地质勘查并且已查明商业矿藏需要进一步详细调查的区域。
矿产资源区包括以下四种:
(一)采矿许可区域;
(二)保留区域;
(三)禁止区域;
(四)有毒区域。
第十四条 采矿许可区域
采矿许可区域是由政府确定的可以开展采矿业务的矿产资源区。
第十五条 保留区域
保留区域是指为开采特定矿物而指定的矿产资源区。
第十六条 禁止区域
禁止区域是指禁止开展采矿业务的矿产资源区,例如:具有文化意义的地区、森林保护区、国防安全重要区域等。
第十七条 有毒区域
有毒区域是指含有有毒物质或其他有毒矿物的矿产资源区,工业和手工业部应通知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当地居民实施安全和卫生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