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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远离文化”型的全面市场化
美国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文化产业发展模式,从政府对文化发展担任的角色来看,美国所采取的文化政策属于典型的“提供便利性”文化政策,即政府不进行直接的艺术资助、不制定法规管理文化艺术活动,同时也不承担规定文化价值、引导文化潮流的发展的责任,而是将文化发展的职责更多地归于社会和个人,让不同文化自行发展[2]。同时,法律也是美国政府调控文化市场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为鼓励文化产业的自由发展,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法令取消政府管制,如《广播法》(1927)和《通信法案》(1934)以及此后相继颁布的《联邦税法》《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等,并通过制定和执行《宪法》《版权法》《反托拉斯法》《保护中小企业法》等法律来保护文化产业的自由竞争,限制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