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度
(一)周礼
根据传世文献的记载,西周初年,周武王的弟弟周公旦在辅弼周成王和主持政事期间,曾组织力量对夏、商两代之礼进行斟酌损益,加上周族原有的礼制,初步制定了一套通行于天下的“周礼”,其内容非常广泛,是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宗教、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规范体系。实际上,西周时期的礼制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经过了武王、成王、康王、昭王几代的努力,到了西周中叶周穆王时期才算是完全成熟。而战国时期的儒生则将他们所能见到的“古礼”全部归结于周公一个人的制作,从而将周公树立为儒家学说中首屈一指的圣人。
从概念内涵来看,周礼包括“礼义”“礼制”“礼仪”“礼器”四个层次:
1.礼义:贯穿周礼体系的基本原则。周礼的三大原则性义理是“亲亲”“尊尊”“和为贵”。
2.礼制:落实“礼义”的基本制度。周礼的三大基础性制度是分封制、宗法制、国野制(详见下文)。
3.礼仪:展现“礼制”的礼节仪轨。
4.礼器:施行“礼仪”的器物服饰。
从具体礼典上看,周礼可分为“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1.吉礼:指国、家祭祀天神、地祇、人鬼的礼仪活动。据《周礼·春官·大宗伯》,“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示:以禋祀祀昊天上帝,以实柴祀日、月、星辰,以槱燎祀司中、司命、飌师、雨师。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岳,以狸沈祭山林川泽,以疈辜祭四方百物。以肆献祼享先王,以馈食享先王,以祠春享先王,以禴夏享先王,以尝秋享先王,以烝冬享先王”。《左传》中涉及的吉礼有外祭(郊、望、雩、禜等)和内祭(禘、尝、烝等)两类。
2.凶礼:指吊慰国、家凶事忧患的礼仪活动。据《周礼·春官·大宗伯》,“以凶礼哀邦国之忧:以丧礼哀死亡,以荒礼哀凶札,以吊礼哀祸灾,以禬礼哀围败,以恤礼哀寇乱”。《左传》中涉及的凶礼主要是丧葬之礼和吊唁他国丧事之礼。
3.宾礼:指与邦国间外交往来相关的礼仪活动。据《周礼·春官·大宗伯》,“以宾礼亲邦国:春见曰朝,夏见曰宗,秋见曰觐,冬见曰遇,时见曰会,殷见曰同。时聘曰问,殷眺曰视”。《左传》中涉及的宾礼主要是朝、聘、会、盟之礼。
4.军礼:指邦国有关军事方面的礼仪活动。据《周礼·春官·大宗伯》,“以军礼同邦国:大师之礼,用众也;大均之礼,恤众也;大田之礼,简众也;大役之礼,任众也;大封之礼,合众也”。《左传》中涉及的军礼主要是田猎、阅兵、征战之礼。
5.嘉礼:指国、家具有喜庆意义及一部分用以亲近人际关系、联络感情的礼仪活动。据《周礼·春官·大宗伯》,“以嘉礼亲万民:以饮食之礼亲宗族兄弟,以昏冠之礼亲成男女,以宾射之礼亲故旧朋友,以飨燕之礼亲四方之宾客,以脤膰之礼亲兄弟之国,以贺庆之礼亲异姓之国”。《左传》中涉及的嘉礼主要有享、宴、射、昏、冠、庆之礼。
(二)分封制
分封制是周人占领了广袤的商朝旧地之后,通过分封土地和民众给特定贵族来构建天下体系的政治制度,它确定了周王和诸侯、君主和卿大夫这两对基本的尊卑等级关系。
分封制有两个层次:
1.分封诸侯。就是周王将直辖区域“王畿”外的土地和民众分封给特定贵族,或者承认当地既有首领,从而建立高度自治的诸侯国(参见图4《西周诸侯国分布示意图》,可扫码阅读,码见辑封页,下同)。
2.分封卿大夫。就是周天子将王畿内的土地和民众分封给王室卿大夫,从而建立高度自治的卿大夫家(也称为畿内国);诸侯将其境内的土地和民众分封给诸侯卿大夫,从而建立高度自治的卿大夫家。
细致说来,王畿外分封诸侯国和王畿内分封卿大夫主要发生在西周前中期,而诸侯国内分封卿大夫主要发生在周王室衰弱、诸侯国壮大的西周后期至春秋时期。
就分封诸侯而言,周代分封有这么几类:
1.同姓内亲。比如说,鲁国始封君是周武王的弟弟周公旦。晋、鲁、卫、燕、曹、吴都属于这一类。
2.异姓外戚。比如说,齐国始封君是与姬姓周人长期联盟的姜姓吕国君主吕尚。齐、许、纪、申、吕都属于这一类。
上述两类由周王室内亲外戚建立的国家,都是以前并不存在的新国家。它们的分封,其实是周王室将自己最信任的人派到东方商朝旧地去,建立武装领地。这两类国家最为重要。
3.先代之后。比如说蓟国始封君是黄帝的后代,祝国是唐尧的后代,陈国是虞舜的后代,杞国、鄫国是夏禹的后代,宋国是商汤的后代。这里面有的是当地本来就有国家,换一个统治团队;有的则是建立新国家。
4.既有方国。比如说楚、越、徐等,它们是商朝时就存在的边远方国。周王室并不派新团队过去另建国家,而是承认它们,给它们一个封号,让它们象征性地交一些贡赋,把它们在名义上纳入周的封国体系里面来。
周王室通过分封诸侯,建立起一个分权共治的天下体系。在西周强盛时期(从周公平叛到周穆王),周王室是天下最大的地主,而且从天下诸侯征收贡赋。在强大的经济实力支持下,周王室在宗周部署有六师,成周部署有八师,军事实力也远远超过任何一个诸侯国,王权是天下至高无上的权力。一方面,周王室有责任作为主力征讨四周的蛮夷,抵御蛮夷对中原的侵扰,调解诸侯国之间的矛盾,镇压诸侯国内部的动乱,也就是提供一系列“公共产品”来保障天下的和平、稳定和发展。另一方面,诸侯国有义务向王室缴纳贡赋,到周王室述职,承担王室要求的兵役、劳役,并且在王室出现政治危机时出力匡扶。这就是所谓的“王道政治”。
(三)五等爵
与分封制相联系的一个重要概念是五等爵。据《春秋》《左传》等传世文献记载,春秋时的诸侯国君有一种相对固定的称号,包括公、侯、伯、子、男五种,如宋公、晋侯、郑伯、沈子、许男。根据《礼记·王制》《孟子·万章》《周礼·春官·大宗伯》等较晚出文献的观点,这五种称号是西周分封诸侯时赐予他们的爵位名称,体现了一种尊卑有序的“五等爵”制度。“五等爵”制度的历史真实性和形成、演变过程一直是先秦制度研究的热点之一。
公侯伯子男这些称号在西周时期已经出现。一种观点认为,西周的贵族分为内服王臣和外服封君两个序列,其中外服包括接受王命“侯于某”的诸侯,以及未被封为诸侯的邦君。诸侯包括:1.“侯”,由同姓宗亲和异姓姻亲担任,其封地所处地理位置大多具有战略意义;2.“田”,情况不明;3.“男”,由异姓贵族担任。邦君包括:1.“公”,比如殷王室之后的宋国君主;2.“伯”,指已经融入周文化圈的异族邦君;3.“子”,指周文化圈范围之外的蛮夷戎狄之君。总而言之,在西周时期,“公”“侯”“伯”“子”“男”都是外服封君的称号,但是他们分属于诸侯和邦君,还没有形成一种等级体系。不过,在朝聘会盟等特殊场合,这些封君之间已经有了礼仪等级的差别,比如说,宋“公”被周王室视为客而非臣,礼制上最为尊贵;诸侯“侯”“田”“男”尊于邦君“伯”“子”,而称“子”的蛮夷君长位次最低。
有学者认为,到了春秋时期,“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诸侯之间频繁进行朝聘会盟等有多国参与的国际政治活动,产生了对参与活动的各国君主进行等级划分的现实需要。“公侯伯子男”这五种称谓被选中来满足这种需要,逐渐形成了一个具有等级含义的国君称谓体系。到了战国时期,希望宣扬社会等级理念和“法古”思想的儒家学者,利用春秋时期“公侯伯子男”这个具有等级意味的称谓体系,构拟出了一个理想化的、尊卑有序的五等爵制,并声称这是从西周建立伊始就实施的“古制”。
(四)宗法制
宗法制是周王、诸侯国君、卿大夫的继承制度,它的核心是在宗族层面区分大宗和小宗,在子嗣层面区分嫡子和庶子。宗法制确定了大宗和小宗、嫡子和庶子这两对基本的尊卑等级关系。
根据宗法制的规定,凡是有君位和爵位的必须由嫡长子(嫡妻所生子中最长者)世世继承,百世不迁,是为大宗。宗法制分为周王、诸侯、卿大夫三个层次:周王自称“天子”,王位由嫡长子继承,为大宗,是王族的族长,又是天下政治上的共主,掌有统治天下的权力;周王诸弟分封在外为同姓诸侯,或者留在王室担任卿大夫,对周王而言为小宗。诸侯君位由嫡长子继承,为大宗,是公族的族长,又是本国政治上的共主,掌有统治诸侯国的权力;诸弟则被任为卿大夫,对诸侯君主而言为小宗。卿大夫家长由嫡长子继承,为大宗,掌有统治采邑的权力;诸弟为小宗,或称“侧室”。在周王、诸侯、卿大夫等各级贵族组织中,大宗宗主以族长身份代表本族掌握政权,成为各级政权的首长。
在宗法制实践中,对于继承人确定过程出现的特殊情况,据襄三十一·三·五·一,其处理原则是:嫡长子死,则立其同母弟;若无,则立庶长子(姬妾所生子中最长者)。如果可立之庶子年龄相当则选贤者,若贤能亦相当,则以占卜决定。
(五)宗庙
与宗法制相联系的一个重要概念是宗庙。周王和诸侯国君去世后,其神主(木质牌位)进入为其专门建造的宗庙接受供奉。周王宗庙有七,即现任周王之父、祖、曾祖、高祖、高祖之父、高祖之祖及周始祖庙。诸侯宗庙有五,即现任国君之父、祖、曾祖、高祖及该国始封君庙。对于已经超出庙制范围的先王或先君,则不再单独设庙供奉其神主,而是将其神主转移至周始祖庙/国始封君庙集中供奉。除此之外,周王室王子出封为诸侯者,可以在其国立庙祭祀其父王。例如,鲁始封君周公旦为周文王之子,故鲁有周文王之庙,称“周庙”。
周始祖庙/国始封君庙又称“太庙”。在太庙中,除了供奉周始祖/国始封君的神主,还有高祖之祖以上/高祖以上的先君神主。这些神主的排列顺序是:周始祖/国始封君居中,其子在左为“昭”,其孙在右为“穆”,如此交替向左右两侧延伸排列,使祖孙同列,而父子分在始祖两边。
宗庙特别是太庙,是周王室及诸侯政治文化生活的中心。具体说来:一、宗庙是祭祀祖先的场所。二、宗庙是举行重大典礼的场所,如标志男子成年的“冠礼”,君主即位/卿大夫就职之礼,诸侯朝见周王的“觐礼”,卿大夫会见他国国君的“聘礼”,周王赏赐臣下或任命官职的“策命礼”,出师前的“授兵礼”,凯旋后的“献俘礼”等。三、国君朝聘、会盟、出征,出行前要在太庙向祖先告别(“告庙”),回来后要在太庙举行酒会向祖先报到(“饮至”)。四、太庙还经常成为政治危机时的结盟之处。
(六)国野制
国野制是春秋时期周王畿和诸侯国内部的基本社会组织制度,它确定了国人和野人这对基本的尊卑等级关系。
诸侯国的都城,内圈的城墙称为“城”,“城”外的第二圈城墙称为“郭”。有的在远郊还有第三圈防御工事,称为“郛”。内城、外郭所包围的核心城区,加上郊区(若有郛则在郭—郛之间),合称为“国”。“国”内居住的除了国君、卿大夫之外,主要是士人、手工业者和商人。广义的“国人”就是指“国”内居住的所有人,而先秦经典中所说的“国人”应该指的是除开国君卿大夫的、占“国”内人口主体地位的其他居民。“国”之外的广大远郊地区为“野”,其居民为“野人”。国人和野人都被称为“民”,但性质很不相同。国人具有公民性质:他们有缴纳军赋、服兵役和力役的义务,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如受教育、担任低级官员、议论政治),是国君和卿大夫在政治和军事上的支柱。国君的废立、卿大夫武斗的胜负,往往取决于国人的态度。野人的地位则低得多:他们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有缴纳田税、服力役、参与狩猎和出征的义务,却不能成为正式的士兵,也没有国人具有的权利。
国、野采用两套不同的行政系统。就春秋早、中期而言,国中的组织系统从小到大是轨、里、邑、连、乡(齐国,据《国语·齐语》)或邻、里、乡、党、州(鲁国,据《论语》何晏注引郑玄语);野中的组织系统从小到大是井、邑、丘、甸、县、都(据《周礼·地官》)。
除此之外,诸侯国疆域之内还有一些大城邑,这些大邑及邑外的近郊为“都”,而其远郊为“鄙”,都鄙制实质上就是国野制在地方上的版本。
上面所说的国、野区别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比如说,春秋中晚期,各国纷纷以丘为单位向野人征收军赋,同时征召野人当兵,逐渐打破了国人当兵的特权。到了战国初年,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改革破坏了井田制度,彻底清除了国、野界限,士、农、工、商之民杂居共处,“编户齐民”成为新的基层社会组织形式,原先存在于国、野中的两套社会组织系统混一,被由从小到大为里、乡、县、郡组成的新系统所代替。
(七)县与郡
作为地方组织制度的县和郡是在春秋时期逐渐形成的。当时的四大国齐国、晋国、楚国、秦国都在发展县制,但是其实质性内容并不一样。
齐国的县,是在管仲改革时出现的,是大城市外鄙野地区邑、卒、乡、县、属分级行政区划体系中的一级,是在既有土地上划分出的县,为区划化的秦汉郡县制提供了重要制度资源。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楚国、秦国、晋国主要是在新占领的土地上设立县。
楚国是春秋时期最早建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县的国家。春秋早期楚武王开始在南方大规模地吞并小国、侵略扩张,楚灭权国之后设立的权县号称“中华第一县”。楚国模式的县制为中央集权的秦汉郡县制提供了重要制度资源,这是因为:第一,楚县的最高长官——县公职位由楚王任免,一般不世袭。比如说,据《左传》记载,楚臣斗班、叔侯、屈巫臣、王子牟、寿余等人都担任过申县县公,屈御寇、王子朱都担任过息县县公。第二,位于边境地区的楚县可以说是服务国家战略、听从楚王命令的直辖军镇,楚县的自有军队是楚国边境防御和侵略扩张的重要军事力量。楚国也有封赏土地给卿大夫的制度,而且这种分封制和县制之间是存在着冲突和斗争的。总体而言,在春秋时期的楚国地方政治体制中,灭国设县是主流,分封采邑是辅助,封邑制发展得不充分,从而有效地遏制了大族在地方上的势力。
秦国是春秋时期继楚国之后较早设立县的诸侯国。前688年,楚武王去世两年后,秦人灭邽戎、冀戎后,在其居地设立邽县、冀县;前687年,秦人攻占荡社、郑国旧地之后,设立杜县、郑县。秦县的性质类似于楚县,是由公室直辖的,县的设置同样达到了巩固和增强公室实力的目的。不过,秦国县制在春秋时期发展应该是比较缓慢,秦武公之后,下一个见于传世文献的就是前456年秦厉公在频阳设县,分封采邑可能还是春秋时期秦国的主流。
晋国在春秋中期建立了县制,主要是在新开辟的疆土上设立县。前636年晋国占据河水以北的南阳地区之后,晋文公在南阳设立温县、原县,任命狐溱为温大夫,赵衰为原大夫,将他们定位成为国君守县的大夫,而不是以温县、原县为采邑。然而,晋国的县制并未能按照晋文公的意愿发展下去,而是被裹挟入晋国封赏土地给卿大夫的大流中,逐渐转化为卿大夫的采邑。不过,春秋晚期晋国六卿灭祁氏、羊舌氏之后,将祁氏采邑分为七个县,将羊舌氏采邑分为三个县,并且主要根据功劳和贤能任命了十位低阶贵族为县大夫,这说明晋国的县制已经出现区划化、官僚化的倾向,这也为秦汉郡县制提供了重要的制度资源。
到了春秋末年,晋国又出现了郡的组织。前493年赵简子在战前动员时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说明当时郡的地位比县低,这有可能是因为当时的县已经成为新的内地,而郡则设立在地理位置偏远的新占疆土上,而未必意味着郡比县的土地面积要小。
春秋时代县、郡的出现,动摇和打破了宗法分封制的壁垒,在地方政治管理体制方面开创了新的格局,为战国以后郡、县二级制地方行政制度的普遍推行开辟了道路。
(八)称谓
西周至春秋时期,国君/卿大夫在世时有姓、有氏、有名、有字,有的死后还有谥。
1.姓。姓是具有统一远祖的血缘集团的称号。夏王族为姒姓,商王族为子姓,周王族为姬姓。西周分封诸侯,周王室宗亲所封国皆为姬姓,所谓“同姓国”,如鲁、蔡、曹、卫、滕、晋、郑、吴、虞、虢等。周朝还有很多的异姓国,比如妫姓的陈(虞之后),姒姓的杞、鄫(夏之后),子姓的宋(商之后),姜姓的齐、许、申、吕、纪,嬴姓的秦、徐、江、黄,偃姓的六、蓼、群舒(舒、舒蓼、舒庸、舒鸠),己姓的莒,风姓的宿、任、须句、颛臾,任姓的薛,妘姓的鄅、逼阳,曹姓的邾、小邾(郳),芈姓的楚、夔,曼姓的邓,归姓的胡等。周时遵循“同姓不婚”的原则,因此国君、卿大夫娶妇,必须知道女子的姓。出嫁贵族女子称谓里都会标明其母家姓,比如鲁惠公元妃“孟子”(子姓,宋女)、郑武公夫人“武姜”(姜姓,申女)、卫前庄公妃“厉妫”(妫姓,陈女)等。
2.氏。是姓的分支,是宗族的称号。诸侯国君应该是以其国名为氏(有争议),但也有例外,例如楚国国君是熊氏。诸侯国君给卿大夫命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以祖父之字为氏,在郑国卿族中较多见。公(国君)的儿子称“公子”,公子的儿子称“公孙”,公孙的儿子不能叫“公重孙”,而是要另命氏立族。比如说,郑公子去疾的字是“良”,他的儿子是公孙辄,他的孙子是良霄,他的曾孙是良止,他们这一家被当时人称为“良氏”。第二,以官为氏,在晋国卿族中较多见。卿大夫担任某个官职有功,他的后代可以官名为氏,建立宗族。比如晋国的士氏、中行氏,“士”是理官,“中行”是军官。第三,以采邑为氏,在晋国卿族中较多见。国君分封采邑给卿大夫,他的后代可以邑名为氏,建立宗族。比如晋国的赵氏、魏氏、韩氏、知氏。此外,有以居住地的地名为氏的,比如鲁国的东门氏、卫国的北宫氏;有以所出先君的谥号为氏的,比如文氏(楚文王之后)、闵氏(鲁闵公之后);有以排行为氏的,比如鲁国的“三桓”季氏、孟氏、叔孙氏。女子不能成为宗族继承人,因此女子无氏。
3.名和字。除了标明渊源的姓,以及标明宗族的氏,春秋时代的国君、卿大夫在世时有两个称谓,即出生三月后举行命名礼时由其父命的“名”,以及成年举行冠礼时由贵宾命的“字”。
根据《左传·桓公六年》的记载,春秋时命名的基本规则有五条,所谓“信”(出生时就带着名)、“义”(用祥瑞的字眼来命名)、“象”(根据与婴儿某方面相类似的事物命名)、“假”(借用万物的名称来命名)、“类”(用和父亲有关的字眼来命名)。比如说,孔子的儿子名鲤,就是根据“假”命名的。
春秋之时,贵族男子之“字”一般为单个字,常在前面加上“伯、仲、叔、季”等排行,在后面加上男子美称“父”或“甫”,组成完整的称谓,比如仲山甫(排行+字+甫)、仲尼(排行+字)、尼父(字+父)。春秋时还常在字前面加上男子美称“子”,组成完整的称谓,如子产、子贡。“字”在意义上与“名”经常有联系。比如郑卿公子字驷,“”是驾车四马中两旁的马,而“驷”是驾车四马的统称。
春秋之时,贵族女子也有名有字。
4.谥。春秋时代,谥是周王、诸侯国君、卿大夫去世之后,下葬之前,由朝廷根据其生时事迹所赐予的具有评判褒贬性质的称谓。如齐桓公之“桓”,谥法曰“辟土服远曰桓”,此为美谥。郑厉公之“厉”,谥法曰“杀戮无辜曰厉”,此为恶谥。有的国君夫人也有谥。
谥法起源于西周初年,最初是追美先人的讳称。后来逐渐在其中寄寓善恶褒贬,具备了“盖棺定论”的政治功能。周初文、武、成、康以美谥成分居多,其后昭、穆或为平谥,而宣、厉、幽等谥,善恶褒贬的意谓已经比较明显了。西周谥法的行用,有一个自上而下的扩展过程。西周前期,周王一直有谥,但诸侯国君、卿大夫却很少有谥。从穆王开始,诸侯、卿大夫死后制谥的情况就逐渐多起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