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核心概念界定
(一)参与
参与,也作“参预”或“参豫”,《辞海》解释为“预闻而参议其事”。《汉书·齐悼惠王刘肥传》中有“终古使所爱奴与八子及诸御婢奸,终古或参与被席”。《晋书·唐彬传》说:“朝有疑议,每参预焉。”《三国志·吴志·朱桓传》有言:“是时全琮为督,权又令偏将军胡综宣传诏命,参与军事。”在西方文化中,“参与”源自拉丁语“participare”(participatus),与“participate”相对应,多出现在政治思想和学说著作中。可以看到,中外最早都是从政治方面来定义参与的,参与和政治参与的内涵是一致的。
(二)公共参与
关于公共参与,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界定。较为普遍的是将公共参与视为一种社会活动,通俗地讲,公共参与就是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从现有的文献看,使用“公民参与”和“公众参与”相对比较多,与“公共参与”联系密切。政治学一般使用“公民参与”,主要从公共政策、公民权利和参与效力等三个角度来观照。从公共政策视角来看,公民参与是公民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政治活动,并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的行为。如陈庆云认为,“公共参与就是在公共政策决策中,政府相关主体通过允许、鼓励利害相关人、普通公民及公民团体就政策所涉及的与其利益相关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以提供信息、表达意见、发表评论、阐述利益诉求等方式参与到公共政策决策中的过程”。[10]从公民权利视角来看,公民参与就是公民资格、权利与义务通过公民的参与行动得以体现。如参与理论的先驱Sherry R.Ernestin认为,公民参与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运用,是一种权力的再分配,使目前政治、经济等活动中无法掌握权力的公众,其意见在未来能有机会列入考量。[11]从参与效力视角来看,公民参与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凸显公民的精神追求和公民资格,无论是作为个体的公民,还是作为团体的公民,其介入公共事务的行动以不干涉公民个人自由为界限,以遵守现存的宪政制度为原则,以关系公民个人切身的地方性公共事务为基础,以全国性公共事务为补充。[12]
“公众参与”是近年来社会科学领域诸多学科较为关注的热点问题,研究者在使用这个概念时赋予的内涵不尽相同,而且即便是在同一学科内部“公众参与”的意涵也不是统一的,“没有一个政治概念像‘公众参与’一样在近几年的中国政治话语和学术中那样流行,而使用又是那样模糊混乱”[13]。公共管理领域对“公众参与”的研究相对比较集中,认为公众参与是社会成员对公共管理中各种决策及其贯彻执行的参与,是对社会的民主管理。
综合来看,研究者基于学科视域的不同对各种的“参与”概念表述各有侧重,但对核心特质的界定具有一定的共同点。第一,公共参与的主体一定具有公民资格,可以是普通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公民团体或公民组织。第二,参与领域上主要是公共事务。狭义上的公共事务偏重于政治性事务,广义上的公共事务则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第三,参与的目的都是影响某一公共事务或公共政策的决策,进而促使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公共事务的良好解决。所以,在具体表述中,一部分学者将公民参与、公共参与和公众参与三个概念等同看待,最具代表性的是俞可平。他在《公民参与的几个理论问题》中给公民参与做了如下定义:“公民参与,通常又称为公共参与、公众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14]也有学者认为,虽然三种表述同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但仍有细微差别。戴烽对它们的差别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公民参与和公众参与这两个概念更侧重从公共参与主体的角度进行界定,而“公共参与”在认同公民的参与主体资格的同时,又从参与范围上进行了界定。同时,公共参与“不仅指公民对涉及自身利益活动的被动参与,更多地是指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动的主动介入”[15]。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本研究采用公共参与这一概念。
本研究认为公共参与是具有公民意识的个体在公共领域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即公民作为行为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益,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关注公共问题,主动介入公共事务,表达利益诉求,影响公共活动及公共决策的社会行为。虽然参与政治生活和政治决策是公共参与的核心内容,但除了政治性参与外,公共参与还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的非政治性参与,比政治参与指涉的范围更广。
(三)公共参与意识
参与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关于参与的知识、态度、评价和心理等的总称。目前还没有专门明确界定公共参与意识的研究,郑州大学公民教育研究中心的研究认为,公民参与意识是“公民以一种主人翁的心态,有序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识,公共参与意识是指公民以一种主人翁的心态积极参与公共生活的意识”[16]。公共参与意识是公共参与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参与意识越强,越容易实施公共参与行为。在本研究中,很难通过量化方法对女性群体的整体参与意识进行测量和评估,而参与行为比较容易观察到,为此笔者主要通过参与行为来推断参与意识,而且推断的合理性从权威调查数据得到了部分印证,基本是可信的。
从心理学对意识的解析来推论,公民的参与意识是指公民参与集体、国家以及社会各项活动的知识、态度、评价和心理等的总称。其中,参与知识是指公民通过教育和实践活动而获得的参与认知,它是参与意识形成的基础;参与态度是公民参与活动的意愿和看法;参与心理是参与意识的内在制约因素,是有关参与的心理反映。参与知识是意识形成的基础,参与心理是参与意识的内在制约因素和心理反映,参与态度是参与的意愿和看法。参与意识是公民意识实现的内在要求。参与意识发展不仅是静态的内容扩充和数量增长,而且是从接受观念、提供信息、达成共识、发挥效用到自我管理的动态过程。[17]
综合以上的逻辑路线,本书所论述的女性公共参与意识培育是女性不断获得主体性、增强权利意识的过程,也是女性的行动影响公共决策和权利维护的过程,还是女性的民主能力建设的过程,是不断展现女性群体力量的过程。女性公共参与意识的培育和发展,实质是女性与国家社会关系的重构过程,是经济社会发展与女性自我意识发展的综合性过程。具体到当下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现实语境,女性公共参与意识即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女性主体自觉自愿地有序参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的认知、心理及态度,以及在此过程中女性自我意识的发展。
(四)公共参与意识培育
所谓培育即培养教育,意指通过一定的教育影响使某种情感、认识或者技能得到发展,强调教育者的能动性,本研究的落脚点指向公共参与意识培育就是要强调思想政治教育者通过系统而全面的教育影响作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达到改造人的精神世界的效果。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18]思想观念形成和改变是长期的、艰巨的过程,知识的传播、理念的生成和意识的觉醒仅靠口头说教和思想灌输是不够的,必须通过家庭熏陶、学校养成逐步浸染渗透,内化于心,外化为行,通过实实在在的政策落实、制度建设和个体的社会实践改变、提升自身的认识,并在群体中互相影响,形成燎原之势,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群体的意识觉醒和观念提升,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书所谈的公共参与意识专门指向了当代中国女性,而不是全体公民,并不是认为男性的公共参与意识不需要培育,也不是因为女性完全没有公共参与意识。而是由于当代中国女性的主体意识还不够,公共参与意识相对较弱,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力相对不够,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女性的参与又具有特别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决策价值,因此专门研究女性的公共参与意识培育就具有了独特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事实上,已有研究表明,经济、社会、政治地位和受教育程度一般与主体在公共事务中的活跃程度和参与效能呈正相关性。也就是说,公共参与意识的强弱与参与主体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受教育程度等都存在一定的正相关性。而且,公共参与意识具有历史性,与民族、性别、阶层等都有密切的关联,存在复杂的影响作用。可以说,社会阶层的影响大于性别的影响,性别内的差异大于性别间的差别。这是本书之外另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研究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