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省级地方立法:以“省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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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山东省

山东省现存的一般性省例主要包括《乾隆朝山东宪规》、《东省通饬》和《山东通饬章程》三种。

1.《乾隆朝山东宪规》(以下简称《宪规》)

清佚名辑,2卷,6册,原为抄本,现经过杨一凡、齐钧等先生整理、点校后收入《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七编,为研究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7]据“点校说明”介绍,该宪规为目前已知最早的一部清代地方法规,所收部分内容较为罕见,对于研究清代地方法律及其历史文化发展具有较为重大的意义。本文拟从内容概要、起止年月、法律渊源和编纂形式等方面对其略做介绍。

该《宪规》“全书辑录宪规一百四十二件,并附录一件,又书目录上缺二件,目录下二十年五月初二条无目”[8]。笔者经过仔细核对,目录下共有一百四十三件,和点校说明一致,由于没有见到原抄本,无法断定何件为附录。[9]虽然从目录上看,宪规共收入一百四十三件,但就实际收入的内容看远远不止这个数目。如果按照所收文件的内容来看,总件数应该超过二百件。大约有六十多件目录上并不载明,特别是第六册之首的三十二件,均无目录。

《宪规》所收文件制定时间,始于乾隆四年,终于乾隆四十二年。最早的一份文件为乾隆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接到的一份上谕[10],最晚的为乾隆四十二年六月的两份文件。[11]

《宪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官仓、社仓、微员回籍路费、耗羡钱粮、当铺限息、当铺失火失窃赔偿、卖契当契、普济堂并养济院、救济孤贫、救灾、河工、工费、官员俸银和养廉银、漕粮、驿站、筑城等,几乎涉及省级地方行政的各个方面。从宪规所收这些文件的渊源及其表现形式来看,这些立法文件大多来自其他衙门转送过来的通知文书,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中央政府针对山东地方决定的通知,如皇帝的上谕、户部给山东巡抚的咨文、户部等中央部门议准山东地方事务的文件。第二类是省级领导巡抚和藩臬两司的决定通知,即“通饬”,有州、县、府等地方衙门上呈省级藩司、巡抚的详文,有山东巡抚对各种详文批准后施行的通知,有运司的通饬。第三类是中央的通例。第一类、第三类文件数量不多,在整个宪规中所占比例也很小,其中主体部分为第二类,即为我们通常所谓清代省级衙门决定和制定并在全省范围内颁行的普遍性法律规范。

从收录的形式来看,除中央针对山东省制定的少数立法文件(如“议准”)采取较为完整的收录方式,且对立法缘由予以说明外,大多数由省内自行制定的立法文件都是采取摘录形式。摘录的立法文件一般仅直接言明立法结果,大多以“嗣后”开头,如:“东抚准允司议详通饬:嗣后凡遇跌钱人犯,拿到送官,照赌博例量为减轻,不分兵民,各枷号一个月,满日,重责三十板。其地保牌头,不行劝阻,亦照失察之例总甲例治罪,跌赌钱文照数入官。仍饬各州县先行出示遍加开尊等因。乾隆十四年正月内奉行。”[12]

《宪规》不同于其他由官方编纂的地方性法规,据笔者估计,它应该是由山东省级衙门的工作人员(如幕友或者书吏)在业余私下抄录汇辑而成,并不是官方编纂的产物。基于以下理由,我们大胆推测《宪规》为私人创造的产物。第一,没有经过系统的整理和编纂。我们见到的省级地方法规文献的汇录大多经过编辑而成。省例经过相当的整理,大多按照制定机关、时间、内容,采取一定的体例进行编排,而《宪规》则基本自由编排,没有固定的规则。第二,《宪规》内的一些内容前后重复,可能经由不同人手前后抄录、摘写或汇辑而成。如第一册“凡遇灾年正、二月取赎农器概以二分取息,其余别物仍照三分取赎”条和第二册“灾年取赎农器让息”条,内容完全一致,却分别在不同地方收录。[13]第三,录入的形式很不统一。通观《江苏省例》《粤东省例新纂》等正式刊刻省例,均采取相对固定的形式抄录。如《江苏省例》《粤东省例新纂》采用摘录的形式,而《治浙成规》《福建省例》等则全案录入,不做改动。从《乾隆朝山东宪规》所收文件看,两种形式兼具,既有原案录入,也有仅仅摘录的。一般来说,出于使用上方便的考虑,一般地方幕吏或地方官员更愿意摘录。第四,《宪规》目录和实际所收立法文件相差很大。正如前述,《宪规》目录存一百四十二件,并附录一件,又书目录上缺二件,目录下二十年五月初二条无目,但实际上存有二百多件。且前四册有内容而无目录者并不多见,自第四册之后,许多件目录并不记载。应该为后续者添补而成。综上所述,《宪规》很有可能是省级衙门相关人员为工作之便而抄录汇辑而成的自用之物,并非官府编纂之物。

2.《东省通饬》

仁山氏编,清抄本,4册1函,未分卷,时间不详。本书各卷无序号,但大概能分出先后。书藏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图书馆。其内容为乾隆至光绪年间中央有关机构,更多的是山东地方机构发布的处理相关事宜的通饬。主要有缉捕、军流遣徒复犯罪、起解、犯人房产入官、服制命案、官员治丧、官员缺补、遣犯改发、捕亡奖励、回避、记过、杂件、盗窃、抢夺、锁带礅干、审讯、京控省控、刺字、查禁洋枪、采访节孝、编查保甲、提审、冬防、孤贫口粮、原被干证、驿递公文、考试及勘灾巡哨往返日期等项。[14]

3.《山东通饬章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