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博弈:刑事诉讼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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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程序合法的问题

刑事诉讼不同于民商诉讼,指控方对其指控(包括罪名和罪状)、诉因要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一般来讲,为了不影响举证,在案件移交法院之前,抗辩方不能主动收集抗辩证据,特别是与案发现场有关的证据。如果抗辩方违背了这一规则,则会被认定为对证据完整性的破坏,进而就会被认定为对犯罪证据的故意损坏,不仅需要承担败诉的责任,还要承担额外的被指控破坏证据完整性的责任。在开庭之前,抗辩方所要做的只能是对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核实与查证,或者是对指控方开示证据的摘录、复制与解读。抗辩方务必要自觉将取证行为隔离于犯罪现场之外,这是很多抗辩方容易忽视的问题。

开庭前被指控方所能收集的证据材料仅限于:

第一,有关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如年龄、职务、亲属关系等。

第二,不在犯罪现场或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材料。如异地的住宿证明,与其他人在一起的证明材料,生病住院证明等。

第三,犯罪嫌疑人所经手的民商事行为证据,用以证明非刑事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