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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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单纯的,单一的,或偶然的价值形态(Einfache, Einzelne, oder Zufällige Wertform)

X量商品A=y量商品B,

即是

X量商品A值y量商品B。

例如

20码麻布=1件上衣,

即是

20码麻布值1件上衣。

1.价值表现的二极: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

一切价值形态的秘密,潜伏在这单纯的价值形态中。故其分析,是我们最感困难的。

在这里,种类不同的两种商品A与B(以上衣与麻布为例),分明表演着两个不同的节目。麻布表现它的价值在上衣上,上衣则当作价值表现的材料。前一商品演能动的节目;后一商品演受动的节目。前一商品的价值表现为相对的价值(relativer Wert),换言之,表现在相对价值形态(relativer Wertform)上。后一商品是当作等价(Äquivalent),换言之,表现在等价形态(Äquivalentform)上。

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是相互依赖相互约束而不可分的二要素,同时又是互相排斥互相对抗的,同一价值表现内的二极端,这二个形态配分给两种不同的商品,它们是依价值表现而发生相互关系的。以麻布价值表现于麻布上,是不可能的。20码麻布=20码麻布,这不是价值的表现。这个方程式不过表示20码麻布就是20码麻布,是一定量的使用对象——麻布。所以,麻布的价值只能相对表现,即表现在别一种商品上。麻布要取得相对价值形态,必须有别一种商品与麻布对立,而立在等价形态上。在他方面,当作等价的商品就不能同时表现在相对价值形态上了。它不表现它自己的价值,不过当作别种商品的价值表现的材料。

当然,20码麻布=1件上衣,或20码麻布值1件上衣的表现,包含相反的关系,即1件上衣=20码麻布或1件上衣值20码麻布。但若我愿意相对表现上衣的价值,我必须把方程式倒转来。但方程式倒转时等价就为麻布,非上衣了。所以,同一商品在同一价值表现中不能同时取得两种形态,这两种形态是互相排斥的二极。

一种商品,是在相对价值形态,还是在对面的等价形态,完全看它在价值表现中占有何种位置。换言之,看它是价值被表现的商品,还是价值赖以表现的商品。

2.相对价值形态

a.相对价值形态的内容

为要发现一种商品的单纯价值表现,如何潜伏在两种商品的价值关系中,我们首先就要丢开它那量的方面来考察这种关系。但普通人的研究方法正好相反;他们在价值关系中只看见一种比例,依这比例,两种商品的一定量可以相等。他们忽略了,不同种物在未还原为同一单位以前不能有量的比较。不同种物的量,必须当作同一单位的表现方才是同名称的,才是可以用同单位计算的量[18]

不问20码麻布是等于1件上衣,是等于20件上衣,抑或是等于x件上衣,换言之,不问一定量麻布值多少件上衣,每一个这样的比例总包含这个意思,当作价值量,麻布与上衣是同一单位的表现,是同性质的物品。麻布=上衣,是这个方程式的基础。

这二种被认为性质相同的商品不是表演同一的节目,只有麻布的价值被表现在那里。如何被表现呢?由其与上衣的关系。上衣是当作等价物,当作能与麻布交换的物品。在这关系上,上衣是当作价值的存在形态,当作价值物;只有这样,上衣方才与麻布相同。在他方面,麻布自身的价值性也由此出现了,有了独立的表现了;因为,麻布必须是价值,才能与上衣价值相等,才能与上衣交换。说个譬喻,酪酸与蚁酸盐是两种不同的物质。但二者是由相同的化学要素(碳,氢,氧)依同一的百分比例构成的,它们都是C₄H₈O₂。如果我们以酪酸等于蚁酸盐,则:第一,在这关系中,蚁酸盐只当作C₄H₈O₂的存在形态;第二,我们是说酪酸也由C₄H₈O₂构成。当我们以酪酸等于蚁酸盐时,这个等式所表现的是二者的化学构造。那和它们的物体形态是有别的。

我们说,当作价值,商品只是人类劳动的凝结。这样,我们的分析虽把商品还原为价值抽象(Wertabstraktion),但尚未给它与自然形态不同的价值形态。一商品与别一商品的价值关系不是这样。在这场合,一商品的价值性质,是通过它与别一商品的关系表现出来的。

视上衣为价值物,使其与麻布相等,结果上衣所包含的劳动,与麻布所包含的劳动也是相等。制造上衣的裁缝劳动和制造麻布的织物劳动,诚然是两种不同的具体劳动。但使裁缝劳动等于织物劳动,实际即是把裁缝劳动还原为这二种劳动实际相等之物,还原为人类劳动的共通性质。由这迂回的方法,我们说,织物劳动,在它织出价值的限度内是与裁缝劳动不能分别的,它们都是抽象的人类劳动。形成价值的劳动的这种性质,只有依不同种商品的等价表现(Äquivalenzausdruck)才能表示出来。这样,不同种商品内含的不同种劳动,就实际被还原为它们的共通物,还原为抽象的人类劳动了[19]

形成麻布价值的劳动的这种性质虽由此表现了,但问题还未曾解决。流动状态中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是形成价值的,但不是价值。必须在凝结状态中采得对象的形态,它才成为价值。要把麻布价值表现为人类劳动的凝结,它还须被表现为一种对象性。那是与麻布自身不同的,但同时是麻布与其他一切商品所共有的。这样,问题就解决了。

在对麻布的价值关系中,上衣因为是价值,故被视为与麻布性质相等或种类相同。在这场合,上衣是当作表现价值的东西,它是在它的可以把握的自然形态上表示价值。但上衣本身,其商品体却只是使用价值。上衣本身,是和前面的麻布一样不表现价值的。这一点告诉了我们,上衣在对麻布的价值关系中,要比在这关系外多有一层意义;好比许多人一穿起辉煌的制服来,就比穿便服多有一点意义一样。

在上衣的生产上,人类劳动力是在裁缝劳动的形态下实际支出的,人类劳动曾蓄积于上衣中。从这方面看,上衣是“价值的担当者”,虽然把上衣撕成纱,上衣的这种性质也不能看见。并且,上衣在它对麻布的价值关系中,也仅把这个方面表现,从而,被视为体化的价值为价值体(Wertkörper)。上衣无论怎样美观,麻布总能看破它,知道它的价值精神(Wertseele)是和自己的价值精神相同的。不过,上衣所以能在它对麻布的关系上表示价值,那是因为在麻布看来,价值是采取上衣的形态。譬如,甲对于乙不能有陛下的资格,除非在乙看来,陛下有甲的容貌风姿——这就是说,每一新王登极时,陛下的容貌毛发以及其他许多特征都得发生一次变化的。

在上衣是麻布等价物的价值关系中,上衣形态是当作价值形态用的。商品麻布的价值,是表现在商品上衣的物体上。一种商品的价值,表现在别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当作使用价值,麻布与上衣是感觉上不同的东西;当作价值,它却是与“上衣相等”的东西,和上衣相像。麻布也就这样,取得与其自然形态相异的价值形态。麻布的价值性,因麻布与上衣相等而显现。譬如基督教徒的羊性,因基督教徒与神的小羊相等而显现。

这样,商品价值分析所告诉我们的一切,在麻布与别种商品(上衣)相交通时,一概由麻布自己讲出来了,它只能用它所通晓的文字——商品语——传达它的思想。因要告诉我们,它自身的价值是由抽象的人类劳动形成,它就说,在上衣与它相等,并且在同是价值的限度内,它和它是由同一的劳动构成的。因要告诉我们,它的崇高的价值对象性和它的粗硬的形体不同,它就说价值表现得像一件上衣,所以,当作价值物,它和上衣是像两粒豌豆一样相像。在此,且附带说说,商品语在希伯来语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方言,也是相当正确的。例如,德文的Wertsein这个字,虽然没有罗马系动词Valere、Valor、Valoir表示得那样有力,但也可以表示商品A与商品B的相等,是商品A的价值表现。“Paris vaut bein une messe!”(“巴黎当然值一个弥撒!”)

以价值关系(Wertverhältniss)为媒介,商品B的自然形态成了商品A的价值形态,或者说商品B的现物体成了商品A的价值镜(Wertspiegel)[20]。商品A,在与当作价值体、当作人类劳动体化物的商品B发生关系时,是把使用价值B当作它的价值表现的材料。这样依商品B的使用价值而表现的商品A的价值,便有相对价值形态(Form des relativen Werts)了。

b.相对价值形态之量的规定

每一种价值被表现的商品,都是一定量的使用对象,如15布系(Bushel)谷物或100磅咖啡等等。任何一种商品的一定量,都包含一定量的人类劳动。所以,价值形态不仅须表现价值一般,且须表现定量的价值或价值量(Wertgrosse)。所以,在商品A对商品B的价值关系中,明白地说,在麻布对上衣的价值关系中,不仅商品上衣被视为价值体一般(Wertkorper überhaupt)为麻布的等质物,而且还有一定量麻布(例如20码麻布)与一定量价值体或等价物(例如1件上衣)相等。

20码麻布=1件上衣,或20码麻布值1件上衣这个方程式,包含1件上衣所含的价值实体(Wertsubstanz)和20码麻布所含的价值实体恰好为等量的意思。这就是说,这两种商品各费去等量的劳动或等量的劳动时间。但生产20码麻布或1件上衣所必要的劳动时间,随织物劳动或裁缝劳动的生产力一同变化。现在我们必须比较详细地考察,这种变化,对于价值量的相对表现会发生怎样的影响。

(1)假定上衣的价值不变,麻布的价值变动[21]。例如,如果因为栽种亚麻的土地的丰度减少,生产麻布必要的劳动时间增加了一倍,麻布的价值也就加大一倍。我们的方程式将不是20码麻布=1件上衣,而是20码麻布=2件上衣,因为现在1件上衣所含的劳动时间,仅有20码麻布所含的劳动时间的半数。反之,如果因为织机改良,麻布生产必要的劳动时间减少了一半,麻布的价值也减少一半。如是,我们的方程式将是20码麻布=½件上衣。商品A的相对价值(即依商品B表现的商品A的价值),在商品B的价值不变时,随商品A价值的腾落,为正比例的变化。

(2)假定麻布的价值不变,上衣的价值变动。如果因为羊毛的收获不良,生产上衣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加倍了,那就不是20码麻布=1件上衣,而是20码麻布=½件上衣。反之,如果上衣的价值减半了,就是20码麻布=2件上衣。商品A的价值不变,其相对价值(即依商品的生产表现的商品A的价值)的腾落,与商品B的价值的变化成反比例。

试比较1项、2项所举的例子,我们就知道,相对价值的相同的量的变化,可以是全然相反的原因的结果。在20码麻布=1件上衣变为20码麻布=2件上衣时,原因可以是麻布的价值已经倍加,也可以是上衣的价值已经减半。在20码麻布=1件上衣变为20码麻布=½件上衣时,原因可以是麻布的价值已经减半,也可以是上衣的价值已经倍加。

(3)麻布和上衣生产所必要的劳动量,可同时依同一方向按同一比例变化。在这场合,无论双方价值如何变化,那在变化后,仍将和变化前一样,是20码麻布=1件上衣。要发现它们的价值已生变化,可以拿它们和第三种价值不变的商品比较。如果一切商品的价值,是同时依同一比例上腾或下落,它们的相对价值必定完全不变。价值的实际变化可由这个事实推知:现在,同一劳动时间所生产的商品量,已比从前更多或减少。

(4)麻布和上衣各自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从而它们的价值可同时依同一方向,但依不同程度,发生变化,甚至可依相反方向发生变化等等。那可以有种种可能的结合。这种种结合将如何影响一种商品的相对价值,可由1、2、3项的应用而知。

要之,价值量的实际变化不能明确地,也不能毫无遗漏地反映在它们的相对表现或相对价值量上。一商品的相对价值,可以在其价值不变时发生变化。其相对价值,又可以在其价值发生变化时不变。并且就使价值量和这个价值量的相对表现同时发生变化,二者的变化也不必是一致的[22]

3.等价形态(Die Äquivalentform)

我们说过,当商品A(麻布)的价值依别种商品B(上衣)的使用价值表现时,商品B即取得一个特殊的价值形态,即等价形态。商品麻布的价值性(Wertsein)是由这种事实表现的,即:价值形态不与物体形态相异的上衣,被视为与麻布相等。麻布是由这事实表现它的价值性的,即,上衣得直接与麻布相交换。所以,当我们说到商品的等价形态,我们意思是说,这种商品得直接与他种商品相交换。

当一种商品(例如上衣)当作别种商品(例如麻布)的等价,从而取得一种特殊的性质能直接与麻布相交换时,我们依然不知道,上衣与麻布是用何种比例交换的。这比例,在麻布的价值量为已知时,乃取决于上衣的价值量。不问是上衣当作等价,麻布当作相对价值,抑或是麻布当作等价,上衣当作相对价值,上衣的价值量,皆取决于其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与其价值形态无关。但上衣一经在价值表现中取得等价物的地位,它的价值量即不复表现为价值量。在价值方程式中,它不过当作某物的一定量罢了。

例如,40码麻布“值”——什么呢?2件上衣。因为商品上衣在此是当作等价;使用价值的上衣与麻布相对,是当作价值体。所以,一定量上衣可以表现麻布的一定的价值量。2件上衣可以表现40码麻布的价值量,但不能表现它们自己的价值量,即上衣的价值量。在价值方程式中,等价物仅有某物(某使用价值)的量的形态这一个事实,屡被人肤浅地解释。这种肤浅的解释,曾使培利(Bailey)像他的许多先驱者、后继者一样,误认价值表现只为量的关系。实则,商品的等价形态是不包含价值之量的规定的。

考察等价形态之际,我们注意到的第一个特征是:使用价值是其对立物——价值——的现象形态。

商品的自然形态,成为价值形态。但请注意,quid pro quo(位置转换)这一句话所以适用于商品B(上衣、小麦或铁等等),仅因其与商品A(麻布等等)发生了价值关系,仅因其在这个关系内。任何商品都不能为自身的等价,也不能以自身的自然形态,表现它自身的价值。所以,每一种商品皆须以他种商品为等价,换言之,皆须以他种商品的自然形态,当作自己的价值形态。

把商品体当作商品体,即当作使用价值,有种种的尺度可以应用。其尺度之一,可以说明这点。棒砂糖因为是物体,所以是重的、有重量的;但我们不能目视也不能手触棒砂糖的重量。于是,我们采取种种重量已经预先确定的铁片。铁的物体形态,当作物体形态,是和棒砂糖的物体形态一样不是重的现象形态。不过,要把棒砂糖表现为重量,我们可以使它和铁发生重量关系。在这关系内,铁这种物体被视为只表示重量。铁的分量,因此用作砂糖的重量的尺度,与砂糖体相对,而代表重,代表重量的现象形态。这个作用,在砂糖(或其他重量待计算的物品)与铁发生关系的限度内,才是由铁担任的。如果不是双方都有重,它们就不能发生这种关系,其一就不能表现其他的重。若以二者投入天秤内,我们就可以知道,当作有重的物品它们是相同的;我们还知道,在一定的比例下它们会有相等的重量。铁的物体,当作重量尺度,与砂糖相对,是只代表重量的。同样,上衣的物体,在我们的价值表现中,与麻布相对,也只代表价值。

但至此,类似就终止了。铁,在棒砂糖的重量表现中,代表二物所共有的自然性质,即它们的重。上衣,在麻布的价值表现中,却代表二物所共有的超自然性质,即它们的价值,那纯然是社会的。

商品(例如麻布)的相对价值形态,既然把它的价值性,表现为在物体和性质上完全与自身不同的某物,表现为像上衣一样的东西,所以,这个表现,暗示了当中包含有一种社会关系(gesellschaftliches verhältnis)。等价形态却不是这样。这个形态的根本特性是,上衣一类的商品体本来就表现价值,好像它是天然有价值形态一样。当然,这个看法,在商品上衣当作商品麻布的等价的价值关系内,才是妥当的[23]。但一物的性质,既不从它对他物的关系生出,却不过由这种关系表现:所以,上衣之为等价形态,上衣得与他物直接交换的性质,也就像重的性质或暖的性质一样,似乎是天然赋有的了。于是,等价形态的谜的性质发生了。但这种性质,在等价形态未充分发展而成为货币以前,不曾为浅薄的资产阶级经济学者所注意。他以更不暧昧的商品代替金与银,反复叙述各种曾在某时充作商品等价的商品,想从此说明金与银的神秘性质。他决不梦想到,最简单的价值表现,例如20码麻布=1件上衣,已经提出了待解决的等价形态的谜。

用作等价的商品体,常被视为抽象的人类劳动之体化,又常常是某种有用的具体的劳动之生产物。这样,具体的劳动,成了抽象的人类劳动之表现了。例如,如果上衣只被视为抽象的人类劳动之实现,则事实上,实现在上衣内的裁缝劳动,也只看作是抽象的人类劳动之实现形态。在麻布的价值表现中,裁缝劳动的有用性,不由它造成衣服这一点构成,只由它造成一物这一点构成。这物,我们承认它为价值为劳动的凝结(Gallerteoyon Arbeit),而此劳动与对象化于麻布价值内的劳动,又是全然不能区别的。因要当作价值镜,裁缝劳动所必须反映的,只是它成为人类劳动的抽象性质。

在裁缝劳动的形态上,和在织物劳动的形态上一样,须把人类劳动力支出。所以,二者皆有成为人类劳动的一般性质,从而在一定情形下(如在所论为价值生产之际),也只须由这个见地去考察。其中没有任何神秘的地方。但在商品的价值表现中,事情是反转来了。例如,如要表明织物劳动形成麻布价值,非由于织物劳动的具体形态,只因它有人类劳动的一般性质,我们是以裁缝劳动(那是生产麻布的等价物的具体劳动),当作抽象人类劳动的明白的现实形态,来和它相对立。

在等价形态中,具体劳动是它的反对物的现象形态,明白地说,是抽象人类劳动的现象形态。这是等价形态的第二特征。

因裁缝劳动这种具体劳动,被视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之表现,故与他种劳动(即麻布内含的劳动)有等一性的形态。从而,它虽然像其他各种生产商品的劳动那样,是私人劳动,但同时又有直接社会的形态(unmittelbar gesellschaftlicher Form)。因此故,它结果所生的物品,也得直接与其他的商品交换。这是等价形态的第三个特征:私人劳动,采取其反对物的形态,即直接社会的形态。

倘上溯至亚里斯多德(Aristoteles)的分析,则关于等价形态的后述二种特征,当更易明了。这位大思想家,是分析许多种思想形态、社会形态及自然形态的最初一人,也是分析价值形态的最初一人。

第一,亚里斯多德明白说,商品的货币形态,不过是单纯价值形态(即一商品价值依任何他一商品表现的价值表现)的进一步的发展。因为他说“五床等于一屋”,无异说“五床等于若干货币”。

其次,他又说,这个价值表现所包含的价值关系,暗示屋必须在质的方面和床相等。没有这个本质上的等一性,这两种在感性上绝异的物品,必不能当作可以公约的量来互相比较。他说:“没有等一性即不能交换;没有公约性,即不能等一。”但在此他终止了,不曾进一步把价值形态分析。“那实在是不可能的,这样不同的物品是不能公约的”,即不能在质的方面相等的。这种均等,不是物品的真的性质,仅仅是“应付实际需要的手段”。

什么东西阻止他进一步分析呢?亚里斯多德自己告诉了我们。那便是价值概念的缺如。是何种等一物或共同实体,使床的价值能在床的价值表现中由屋表现呢?亚里斯多德说,这是“实际上不能存在的”。但为什么呢?在屋代表二者(床与屋)的实际等一物时,则与床相对,屋就是代表一个等一物的。这等一物是人类劳动。

亚里斯多德不能从价值形态看出,在商品价值形态中,各种劳动是被表现为等一的人类劳动,被表现为等一的。这是因为,希腊社会是立在奴隶劳动(Sklaven-arbeit)上,从而,以人间的和人类劳动力的不平等为自然基础。价值表现的秘密——因一切劳动皆为人类劳动一般(并以此为限),故一切劳动有等一性与等值性——必须等人类平等概念,已取得国民信仰的固定性时,方才能够解决。但这个信念,又必须等商品形态已成为劳动生产物的一般形态,人类彼此间以商品所有者的关系为支配的社会关系时,方才是可能的。亚里斯多德能在商品价值表现中发现一种平等关系,这是他的天才的闪耀。但古代希腊社会之历史的限界,使他不能发现这平等关系“实际”是由何者构成。

4.单纯价值形态之总体

一商品的单纯价值形态,包含在这商品对一异种商品的价值关系或交换关系内。商品A的价值,在质的方面,是由商品B得与商品A直接交换这个事实表现的;在量的方面,是由商品B一定量得与商品A一定量交换这个事实表现的。换言之,一商品的价值,一经表示为“交换价值”,便取得独立的表现了。我们在本章之始,曾依照通俗的说明,说商品是使用价值又是交换价值。严格说,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实在说,商品是使用价值(或使用对象)与“价值”。商品要表现为使用价值与价值的二重物,其价值便须采取与其自然形态相异的现象形态,即交换价值的形态。但在孤立的考察下,商品绝不能有交换价值的形态。要有这种形态,它必须与第二种不同的商品,发生价值关系或交换关系。我们必须知道这点,以上的说法便无害处。这种说法,本来是为简便起见的。

我们的分析曾经说明,是商品的价值形态或价值表现,从商品价值的本质生出,不是价值与价值量从交换价值这个表现方法生出。但后一种看法,正是重商主义者及其近代复兴者弗里尔(Ferrier)、甘尼尔(Ganilh)[24]之流的幻想,也是反重商主义派近世自由贸易商人巴斯夏(Bastiat)之流的幻想。重商主义者特别看重价值表现之质的方面,从而特别看重商品的等价形态,而最完全的商品的等价形态就是货币形态。反之,近代自由贸易商人,既必须以任何价格售卖商品,故特别看重相对价值形态之量的方面。结果,在他们看,商品的价值及价值量,皆只存于交换关系的表现或每日市价行情表中。在迷信的重商主义者与开明的自由贸易商人之间,有苏格兰人玛克里奥(Macleod),形成了一个成功的综合。他的职务,是用博学的外装去粉饰隆巴特银行街的杂乱的观念。

商品A对商品B的价值关系,包含商品A的价值表现。详细考察这种价值表现,便知道在这个关系内,商品A的自然形态仅扮演使用价值的姿态,商品B的自然形态仅扮演价值形态或姿态。于是,使用价值与价值在商品内部的对立,由一个外部的对立(即由二商品的关系)表示了。在这关系上,价值被表现的商品,只直接当作使用价值;而被用以表现价值的商品,却只直接当作交换价值。所以,一个商品的单纯的价值形态,便是使用价值和价值在该商品内部包含着的对立之单纯的现象形态。

在一切社会状况内,劳动生产物都是使用对象,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它才转化为商品。在这阶段中,为生产有用物而支出的劳动,表现为该物的“对象的”性质,即表现为该物的价值。所以,商品的单纯价值形态,同时即是劳动生产物的单纯商品形态。这就是说,商品形态的发展,与价值形态的发展是一致的。

一看,我们就知道,单纯价值形态是不充分的。这是胚胎形态,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形态变化,才成熟为价格形态(Preisform)。

商品A的价值由某种其他商品B表现,这只不过是把A的价值,由它自身的使用价值区别出来。故这种表现只不过是商品A自身,与一异种商品发生交换关系,商品A与其他各种商品间的质的均等和量的比例,是没有由此表示的。一商品的单纯的相对价值形态,是与一异种商品的单一的等价形态相伴应的。所以,在麻布的相对价值表现中,上衣只与一种商品(麻布)相对而言时,是等价的形态,或直接交换可能性的形态。

单一的价值形态,会推移向更完全的形态。由单一的价值形态,商品的价值是只表现在一异种的商品上。但这异种商品,无论是上衣,是铁,是小麦,是任何他种商品,都可以的。就因同一种商品得与种种其他的商品发生价值关系,故也有种种单纯的价值表现[25]。可能的价值表现之数,只受限制于商品的种数,所以,商品的个别的价值表现,得转化为一系列单纯的价值表现。那可以无限延长,并且是一个和一个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