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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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支付手段(Zahlungsmittel)

以上考察的,是商品流通的直接形态。在这形态内,同一价值量有二重的存在,在一极是商品,在对极是货币。所以,商品所有者,仅代表交互存在的等价诸物,以互相接触。但商品流通的发展,引起了若干种关系,使商品的让渡,得在时间上与价格的实现分离。在此,我们所要列举的,仅为最简单的关系。有一些商品生产所必须经历的时期较长,别一些商品则较短。有一些商品的生产,依赖这节季,别一些商品的生产,则依赖那节季。有一些商品,在市场所在地生产;别一些商品却不能不旅行到远方的市场。一个商品所有者,可以在别一个商品所有者成为买者之先,成为卖者。当同一的卖买,在相同诸人间反复发生时,商品售卖条件,是要受商品生产条件规制的。但有一些商品,例如住屋,其使用权是为一定的时间售卖的。购买者在期满以前,实际已受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像这样,他就是先购买而后支付。一个商品所有者售卖现存的商品,别一个商品所有者则仅以货币或未来货币(Künftigem Gelde)的代表者的资格购买它。以是,售卖者成了债权者,购买者成了债务者。商品的形态变化或商品价值形态的发展,在这场合变化了,货币也取得了一种新的机能。它成了支付手段[48]

在这场合,债权者(Gläubiger)与债务者(Schuldner)的资格,是由简单的商品流通发生的。这种流通的形态变化,用一个新的图章,盖在卖者与买者身上。最初,这种资格,原也像卖者和买者的资格一样,是交替的、暂时的,由相同的流通当事人交替着扮演。但这种对立,本来是更激烈、更容易凝固的[49]。且这种资格,还可与商品流通相离而独立。古代世界的阶级斗争,就主要是债权者和债务者间的斗争。在罗马,这种斗争是因平民债务者没落为奴隶而终结的。在中世纪,这种斗争是因封建债务者(他们的政治权力及其经济基础,一同被夺去了)没落而终结的。但在那里,货币形态——债权者、债务者间的关系都有货币关系的形态——只反映更深的经济生活条件的对立。

且回来讲商品流通的领域。等价的商品和货币,不复能在售卖过程的二极上,同时出现。现在,货币第一是当作价值尺度,以决定所卖商品的价格。契约上规定的价格,测量买者的义务;即买者必须在一定日期支付的货币额。第二,货币是充作观念的购买手段。这种货币,虽只存在购买者支付的承诺中,但会使商品变更它的所有者。在支付日期未到之前,支付手段实际不会加入流通;换言之,不会由买者移到卖者手上。流通手段,转形为贮藏货币;因流通过程滞留在第一阶段,商品的转形姿态(即货币)被排在流通之外了。支付手段终究会加入流通的,但它加入时,商品早已退出了。货币不复是流通过程的手段。它是当作交换价值之绝对的存在,或当作普通商品,使流通过程结束的。售卖者、货币贮藏者、债务购买者,皆要使商品转形为货币,但售卖者的目的,是使自己的欲望可由货币来满足;货币贮藏者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商品可以在货币形态上保存;债务购买者的目的,是使自己能够支付。若不支付,他所有的财产,不免会被强制拍卖(Zwangsverkäufe)。商品的价值形态(货币),在这里,由一种社会的必要成了售卖的目的。这种必要,是由流通过程内种种关系引起的。

买者未以商品转形为货币之前,已以货币转形为商品;换言之,他在商品第一形态变化完成之前,已完成商品的第二形态变化。卖者的商品流通着,其价格的实现,却仅以私法上货币的要求权为媒介。商品在变为货币以前,已变为使用价值。第一形态变化是以后完成的[50]

在流通过程一定时期内,到期的诸种债务,代表引起这种种债务的商品的价格总额。实现这个总额所必要的货币量,依存于支付手段通流的速度。那受限制于二种事情:(1)是诸债权者与诸债务者间的关系的连锁(那就是,A从其债务者B处受取货币,再以之付于债权者C等等);(2)是不同诸支付日期间的间隔。络续的支付或延迟的第一形态变化,和前面考察的交错的形态变化系列,是本质上不同的。流通手段的通流,不仅表示卖者与买者间的关联,并且在货币通流之内,由这种通流生出这种关联。反之,支付手段的运动,却表现一种先已完全存在的社会关联。

有许多的卖买在时间上、空间上并行,使通流速度对于铸币量的补足作用受到限制。但反之,那又是节省支付手段的新的机缘。支付集中于一地后,自然而然,会发生特殊的清算制度和方法。中世纪里昂的“维尔门”(Virments),便是一例。A对于B,B对于C,C对于A所有的债权,只须互相对照,即可在一定程度内当作正负量来互相抵消。因此,要支付的就只有债务的余额了。支付越是集中,债务的余额,从而,支付手段的流通量,即相对地越是小。

货币充作支付手段的机能,包含一个直接的矛盾。在各种支付互相抵消时,货币只在观念上有计算货币或价值尺度的机能。而在支付必须实行时,它并非充作流通手段,非充作物质代谢的暂时的媒介的形态,却是当作社会劳动的个别的体化物,当作交换价值的独立的存在,当作绝对的商品。这种矛盾,是在名叫金融恐慌(Geldkrise)的生产恐慌和商业恐慌(Produktions-und Handelskrisen)中爆发的[51]。支付的连锁与人为的清算组织十分发展以后,这种恐慌方才会发生。当机构全般因某种原因发生扰乱时,货币必须立即地、突然地由观念的计算货币姿态急变为现款。平常的商品是不能代替它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无价值的了;商品的价值,在它自己的价值形态之前消灭了。在繁荣时期架子十足的市民们,曾宣称货币为空的幻想。只有商品是货币。但现在,全世界市场都喊只有货币是商品。像麻鹿叫着要新鲜的水吃一样,它的灵魂叫着要唯一的富(货币)[52]。在恐慌中,商品与其价值形态(货币)的对立,激化为绝对的矛盾。货币的现象形态,在这场合无关重要。用金抑或用信用货币(例如银行钞票)支付的问题,不会影响到货币的饥荒[53]

现在,我们且考察在一定时期内通流的货币的总额。假设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通流速度为已知的,则此总额,等于待实现的商品价格的总额,加到期的支付的总额,减互相抵消的支付总额,再减同一枚货币时而当作流通手段时而当作支付手段的通流次数。比方说,有一个农民,他卖谷物得了2镑。这2镑在此是当作流通手段。假设他前曾向织者赊买麻布,约定在某日支付。到期,他把这2镑付给织者。这同一的2镑,现在是当作支付手段。次之,织者又以这2镑购买圣经,使这2镑再充作流通手段等等。所以,就令价格、货币通流的速度、支付的经济,皆为已知数,一定期间内(例如在一日内)通流的货币额与流通的商品量,也不是一致的。商品早已从流通界退出,代表它的货币却继续在通流的情形,是常见的。商品现在流通,其货币等价必须在若干时后出现的情形,也是常见的。并且一日约定的支付与同日到期的支付,也是不可公约的量[54]

信用货币,是直接从货币充作支付手段的机能发生的。由卖买商品而起的债务证券,会因债务移转而流通。并且,信用制度(Kreditwesen)推广到哪里,货币充作支付手段的机能也推广到哪里。有这种机能的信用货币,在大卖买的领域内,有它特有的种种形式。金银铸币,则主要保留在小卖买的领域内[55]

商品生产发展到相当的高度和范围以后,货币充作支付手段的机能,能扩延到商品流通的领域之外。它将成为契约上的普通商品[56]。地租赋税等等,皆会由现物支付变为货币支付。这个转化,曾怎样受支配于生产过程的总形态,可由罗马帝国一切赋税改收货币的尝试曾两度失败的事实来证明。路易十四治下法国农民的不可言状的痛苦,曾为布瓦歧尔培尔、瓦本(Vauban)将军等人所痛责。这种痛苦,非仅由于赋税苛重,且也由于物纳税(Naturalsteuer)到金纳税(Geldsteuer)的改革[57]。反之,地租的现物形态——那在亚细亚,是国税的主要要素——却用以往的生产关系为基础,那种生产关系,是以自然关系的不变性反复生产出来的。但这种支付形态,也就有维持这种古生产形态的作用。土耳其帝国得以保存至今者,这便是秘密之一。欧洲在日本的国外贸易,迫日本以现物地租改为货币地租时,又把日本的模范的农业破坏了。该国的模范的农业,又因此失去了它的狭隘的经济的存在条件。

每一个国家,都会确定总支付的日期。决定这种日期的,把再生产上的别种循环撇开不说,在某种程度内,是与季节变化有关的自然的生产条件。并且非直接由商品流通发生的支付,例如赋税租金等等,也要受这种生产条件的支配。分散在全社会,必须在每年某数日结账的种种支付,须有大量的货币来应付,因而,在支付手段的经济上,引起一种周期的表面的扰乱[58]。但试根据支付手段通流速度的法则,我们当可断言,定期支付全部(不问其原因何在)所必要的支付手段量,与支付所隔期间的长短成正比例。[59][60]

货币充作支付手段的机能越是发展,蓄积货币以待总支付日期的需要越是增强。市民社会进步了,当作独立致富形态的货币贮藏是消灭了;但当作支付手段准备金的货币贮藏却更发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