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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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剩余生产物

代表剩余价值的生产物部分(依第2节所举的例子,是20磅棉纱的²⁄₁₀或2磅棉纱),我们称之为剩余生产物(Mehrprodukt, Surplus, Produce Produit net)。剩余价值率,不是由剩余价值对总资本的比例决定,而是由剩余价值对可变资本部分的比例决定的。同样,剩余生产物的相对量,也不是由剩余生产物对总生产物余额的比例决定,而是由剩余生产物对代表必要劳动的生产物部分的比例决定的。剩余价值的生产,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决定目的;同样,富的程度,也不是由生产物的绝对量,而是由剩余生产物的相对量来计量的[13]

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总和,换言之,劳动者生产劳动力的代置价值和生产剩余价值的时间总和,构成他们的劳动时间的绝对量,即劳动日(Arbeitstag, Working day)。

[1]“如果我们把所用的固定资本的价值,算作垫支资本的一部分,我们便也须把这个资本每年终残留下来的价值,当作年收入的一部分。”(马尔萨斯《经济学原理》第2版伦敦1836年第269页)

[2]第2版注。鲁克理底斯(Lucretius)说:“无不能生有。”这是一个自明的命题。当我们说“价值创造”时,我们是说由劳动力转化为劳动。而劳动力最先又就是转化为人体组织的自然物质。

[3]这个名词,是仿效英语“利润率”“利息率”等等而用的。本书第3卷将说明,只要把剩余价值了解了,利润率是容易了解的。反之,如我们从利润率讲起,则对于利润率和价值率,我们都会不能了解。

[4]第3版注。著者在此,是使用普通的经济名词。我们记得,著者曾经指出,不是资本家垫支给劳动者,却是劳动者垫支给资本家。——F. E.

[5]本书一直到这里,我们都用“必要劳动时间”,指商品生产上一般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以后,我又将用此语,指这种特殊商品(劳动力)生产上必要的劳动时间。把一个专门名词用在不同的意义上,是容易引起误会的。但没有一种科学,能把这个缺点完全免掉。试把高级数学和低级数学比较看看。

[6]罗雪尔先生,曾以哥特舍德式的天才发现以下的事情。依他说,剩余价值或剩余生产物的形成,及由此而起的蓄积,在现代,是以资本家的“节俭”为基础,所以他“要有利息”。反之,“在文化的最低阶段,却是弱者因强者强迫,不得不节俭”(《国民经济学原理》第78页)。节俭劳动么?还是节俭未曾存在的过剩生产物呢?资本家是用这个理由,来辩护已有的剩余价值的占有。为什么罗雪尔这样的人,只能复述资本家的理由,来说明剩余价值的发生原因呢?那,一方面固因为他们实际是无知的,他方面也还因为他们是辩护论者,不敢以科学方法分析价值和剩余价值,生怕由此得到的结论,会成为危险的,违反警章的。

[7]第2版注。剩余价值率虽然是劳动力榨取程度的正确的表现,但不是绝对榨取量的正确的表现。例如,假设必要劳动为5小时,剩余劳动为5小时,榨取程度为100%,榨取额为5小时,又,假设必要劳动为6小时,剩余劳动为6小时,此时榨取程度也为100%,但榨取额却增加了20%,那就是由5小时增加至6小时。

[8]第2版注。第1版所举的1860年一个纺绩工厂的例子,包含若干事实上的错误。本文所举的完全正确的数字,是孟彻斯德某一位工厂主供给我的。——请注意,在英格兰,旧马力是用圆筒的直径计算的;现在是用火表指示的实马力计算。

[9]这里所举的计算式,只当作例解的。所以,在这个计算式中,我们是假定价值和价格相等的。第3卷将说明,就拿平均价格说,这个假设也不能这样单纯得到的。

[10]西尼耳前书第12页13页。他这一段话里面的奇怪的见解——例如,工厂主会把代置机械磨损所必要的金额,换言之,把代置资本一部分所必要的金额,当作总利润或纯利润的一部分——被我们视为与我们的目的无关,故未加讨论。又,数字是否正确,也不在我们的论述范围之内。荷尔讷在致西尼耳的一封信(1837年伦敦)中,曾说这种数字,在所谓“分析”之外,没有任何价值。荷尔讷是1833年工厂调查委员之一人,又是1859年以前的工厂监察专员(其实是工厂检阅官)。他对于英国劳动阶级曾有不朽的贡献。他终生与激怒的工厂主抗争,且与大臣抗争。对于此等大臣,工厂主在下院的投票数目,比工人在工厂的劳动时间,是更重要得多的。——补注。且不说内容的荒谬,西尼耳的说明方法也是混乱的。他真正要说的话是:“工厂主每日雇用工人劳动11小时半,或²³⁄₂小时。与一劳动日相同,1年劳动也是由11½或²³⁄₂小时,乘1年的劳动日数而得。依此假设,²³⁄₂小时,1年所生产的生产物为115,000,000镑;½小时劳动所生产的,将为¹⁄₂₃×115,000镑;²⁰⁄₂小时劳动所生产的,将为²⁰⁄₂₃×115,000镑=100,000镑,此额仅够代置垫支的资本。如是,尚剩下³⁄₂小时劳动。³⁄₂₃×115,000镑=15,000镑,这便是总利润。在这³⁄₂₃小时中,½小时劳动生产¹⁄₂₃×115,000镑=5,000镑,此仅足代置工厂和机械的磨损。其余²⁄₂小时劳动,即‘最后1小时’生产³⁄₂₃×115,000镑=10,000镑,便是纯利润。”在本文中,西尼耳是把这最后³⁄₂₃的生产物,转化为劳动日自身的部分。

[11]当西尼耳论证,工厂主的纯利润,英国棉工业的存在,英国在世界市场上的优势,莫不依存于这“最后一小时劳动”时,乌尔博士却说明了,如果儿童和18岁未满的少年男女,不是在12小时以内关在温暖的道德纯洁的工厂空气中,却提早一点钟,把他们放出,到冷酷残忍的外界来,他们将因怠惰和不学好之放,以致不能在灵魂上有得救的机会。1848年以降,工厂监督专员在其每半年发行的报告中,总想夺去这“最后的致命的一小时”。例如,荷维尔先生在1855年5月31日的报告中,就说:“如果下述的计算(即西尼耳的计算)是正确的,则英吉利联合王国每一个棉工厂,自1850年以来,没有一年的营业不蚀本了。”(工厂监督专员关于1855年4月30日为止的半年报告书第19页20页)在国会通过10小时法的1848年,就有若干分散在多塞州桑牟塞州边境农村内的亚麻纺绩工厂的工厂主人,曾强迫工人签名反对这个法案。请愿书中有一段话说:“我等以人的父母的资格,承认怠惰是万恶的根源,又认为增加一小时闲暇,即是使我们的儿女多一分堕落的机会。”关于这点,1848年10月31日工厂监督专员的报告(第101页),说:“这些有德的温情的父母之儿女,是在亚麻纺绩工厂作工的。这种工厂的空气,充满着由原料发散的尘片和纤维屑,所以,只要在纺绩室内站十分钟,就会感到十分的不舒服。在那里,亚麻的尘片,会侵入我们的眼睛里、耳朵里、鼻子里、口里,我们没有方法可以躲避它,那一定要引起非常痛苦的感觉的。而这种劳动本身,又因机械旋风一样地转,所以必须在严格的注意力之统制下,不断地以熟练和运动来动作。父母看见儿女除吃饭时间外,还须每日把足足的十点钟,在这种空气中做这种事情,若还说他们怠惰,那就未免太无心肝了。……此等儿童,比邻近农村劳动者要作较长的劳动时间。……‘怠惰,不学好’云云,那完全是伪君子的口吻,是最不顾廉耻的伪善。……约12年前,社会曾有一种主张——工厂主全部纯利润,是由最后1小时劳动流出,若把这最后一小时削去,他们的纯利润就会全部消灭。——在最高权威的裁可下,以确信,公然地、最诚恳地宣布出来。这种确信,是社会一部分人所目击的。现在,这最后一小时的好处又增不仅包括利润,且包括道德,以致如果儿童的劳动时间减为十小时,则儿童的道德,将和雇主的纯利润一同消灭,因二者皆依存于这最后的致命的一小时。当这部分人看到这种说法时,他们或许会不相信自己的眼睛罢。”——这个工厂报告往下还举了若干的例子,表明这些工厂主的道德和德性。由此,我们知道,工厂主曾用种种的计略,诱惑、威吓、伪造,强迫小部分无依无靠的工人签名在请愿书上,并把请愿书假作是他们全业全州的意见的代表,而向国会提出。所谓经济科学现在的特色本来是这样的,所以,后来坚决拥护工厂立法的西尼耳,和以前反对他或此后反对他的人,都不能说明这个“原始发现”的谬论。他们曾诉于事实上的经验。但“因何”与“为何”的问题,依然是秘密。

[12]西尼耳先生总算曾由这一次孟彻斯德的旅行,得到若干利益!因为,在“论工厂法书”内他已认纯利润全部——“利润”,“利息”,乃至以上的某物——是依存于这一小时无给劳动。一年前他却还在《经济学大纲》(为牛津学生和自修市民写的),反对里嘉图的价值依劳动时间决定的学说,“发现”利润是资本家劳动的结果,利息是资本家禁欲的节欲的结果。这种思想虽然很古,但“节欲”(Abstinenz)这个名词却是新鲜的。罗雪尔先生把这个名词译为“Enthaltung”,是很正确的。不大通拉丁语的他的同国人威尔德、苏尔詹等人,却把它译作“Entsagung”。

[13]“对一个有20,000镑资本每年得利润2,000镑的人而言,他是雇用100人还是雇用200人,商品是卖10,000镑还是卖20,000镑,都只要利润不减到2,000镑以下,便是毫无关系的。国家的实在利害关系,不是一样么?只要实在的收入(地租和利润)不变化,人口是10,000,000还是12,000,000的问题,有什么重要呢?”(里嘉图《经济学及赋税之原理》第416页)——在里嘉图以前许久,杨格(Arthur Young)——他狂热地看重剩余生产物,在其他各点,他是一个饶舌而无批判的作者,其名声虽大,其功绩是成反比例的——就曾说过:“在现代国家,如果像在古时罗马一样,把土地分给许多独立的小农民耕作,除了足使人口增殖外,能有什么用处呢?当然,单独地说,人口增殖是一个极无意义的目的。”(《政治算术》伦敦1774年第47页)——补注。“有一种人,因见纯富(Net Wealth)可给劳动阶级以劳动机会,便说这种纯富对于劳动阶级有利。这种强烈的倾向是很可异的。即令如此,那也不因为它是纯净的。”(荷蒲金斯〔Th. Hopkins〕《论土地的地租》伦敦1823年第1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