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三网融合的内涵及相关研究
一 三网融合的内涵
学术界和业界对三网融合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刘韵洁认为,“网络融合是指从分离的网络、分离的业务演进到统一的网络来提供各种综合的业务服务”,主要包括承载网的融合、业务网的融合、移动网与固网的融合、驻地网的融合[5]。我国三网融合总体方案对三网融合的定义是,“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过程中,其技术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能为用户提供话音、数据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6]。
尽管各界对三网融合的定义不同,但基本都认同类似的观点,即三网融合的宗旨是要推动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展开网络、内容等方面的融合竞争,提高网络、内容等要素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民生消费需求。
二 国内外相关研究
(一)关于三网融合竞争的研究
三网融合实践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由于涉及范围广,横跨经济、科技、公共管理等多个学科,因此关于三网融合的研究成果也相对分散,总体来说分为科技创新和技术融合、业务融合与竞争、商业模式创新、产业组织及市场竞争等四个维度。其中,关于网络产业的互联互通、网络接入、定价行为等问题,从20 世纪90 年代开始,就逐步成为全球学术界和业界重点关注的热点议题,并取得了许多重要理论成果,对推动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于电信网络竞争及接入定价的研究,不得不提Laffont、Rey 和Tirole三位学者,他们在1998年合作发表了两篇经典文献。他们构建了一个用于分析接入定价与网络竞争的模型(简称“LRT模型”),围绕接入定价在网络竞争中的作用机制展开分析[7]。他们假设,电信市场上存在两个具有水平差异的骨干网电信运营商,展开霍特林(Hotelling)竞争,并且不同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都很广,拥有相同或较为接近的成本,而且采用平衡呼叫模型和互惠接入定价方法。基于上述假设,他们对终端价格为线性定价、非线性定价,以及终接网络价格存在歧视这三种情况下的接入定价与网络竞争进行了深入分析。LRT模型也成为后续研究网络竞争的重要参考。
然而,LRT模型也存在应用的局限性。它仅仅适用于同样拥有瓶颈资源、实行对等竞争的情形,例如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之间的竞争,却没有考虑拥有瓶颈资源的骨干网提供商与不具有瓶颈资源的下游网络接入经营者之间竞争的情形。为此,Cambini在LRT模型的基础上,还假设市场中还存在多个下游运营商参与竞争[8]。Cambini的研究,进一步丰富了网络接入定价的研究体系。
一些学者还针对非对等网络及接入定价进行研究。Dessein、Poletti 和Wright等放松了消费者无差异假定,研究消费者异质情况下的接入定价问题[9]。Carter 和Wright分析了网络差异化的接入定价问题[10]。Armstrong、Hansen等研究了成本结构不对称时的接入定价与网络竞争问题[11]。房林对电信网络的单向接入定价、双向接入定价、接入规制收买等问题进行了研究[12]。
对电信竞争的经济绩效研究也是学者们的关注热点。张成波运用有效竞争理论、规制理论对中国电信市场竞争模式转变及其资源配置效率的变化进行了分析[13]。赵卓、吴菁等从产业发展水平、产品服务资费水平、企业市场竞争力、社会福利等指标对中国电信业的规制绩效进行了评价[14]。张中辉利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对中国电信产业的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规模效率等指标进行了实证研究和评估分析[15]。蒋红娟对决定电信业改革绩效的市场结构、政府规制及产权改革等问题进行了研究[16]。王晨奎利用非参数测度方法,对中国电信业的生产率增长情况进行了研究[17]。
电信业作为自然垄断行业,如何保持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的平衡,既发挥出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又不影响产业的竞争水平,是近年来学界研究的热点。学者们运用有效竞争理论研究电信产业的竞争与规制问题。邹文英、代锐等对中国电信产业的有效竞争进行了研究;李荣华等对中国电信市场后进入者的有效竞争进行了研究[18];沈剑等对中国三网融合上下游产业有效竞争关系展开了研究[19]。宋灵恩、李冠宇等基于有效竞争视角对中国电信市场的产业规制、价格规制进行了研究[20]。
在三网融合开始后,学界逐步把有线电视纳入网络竞争的范畴,开始运用产业组织理论展开研究。Kenneth 和 Wilbur将有线电视网络视为双边平台进行研究[21]。Wateman和 Choi对有线电视产业纵向一体化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22]。Noam对媒体市场集中度进行了系列研究[23]。Crawford对有线电视节目打包出售是否有损消费者福利进行讨论[24]。
伴随着我国电信体制改革及三网融合战略的实施,国内学者也开始关注电信竞争即三网融合竞争。张维迎和盛洪提出电信竞争的模式包括“纵向一体化、允许自由进入的纵向一体化、纵向分离、公用网与服务分离以及数网竞争”等[25]。周其仁也提出了“数网竞争”观点,认为“电信服务的开放必须以电信基础网络的开放竞争为基础”,否则,仅仅依靠监管部门的不对称规制,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垄断[26]。王一鸣从网络经济的视角提出了发展建议,要加强政府的引导和协调功能,提高网络的开放程度,要制定统一的“游戏规则”,创造一个开放、创新、宽松的发展环境,保持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加强产业设计,指导企业行为,加强基础网络、宽带接入分配网等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网络建设,强化公共信息共享服务,盘活信息资源[27]。
而更多的学者采用经验分析的方法对业务竞争进行分析,研究结论也明显受到发达国家三网融合理论和实践的影响。一些学者研究总结国外的先进经验,为中国三网融合实践提供理论参考。比如孙霄凌、朱庆华、郭小平、何煜、方芳等学者,分别对日本、欧洲、美国、韩国的三网融合进行了深入研究[28]。
广电行业作为三网融合的弱势群体,如何有效参与竞争也是业界和学术界关注的重点。多数学者认为融合各方要牢牢把握内容为王的竞争策略。邬建中和严功军认为,广播电视行业的优势在于服务的输出端是具有较大屏幕的电视终端,应将广播电视的功能定位为“家庭信息数码港”[29]。张治中等认为,内容消费的差异化、多样化、个性化内容需求将是未来三网融合竞争争夺的关键和盈利的来源[30]。刘行芳等认为广电行业参与三网融合竞争的核心竞争力,是节目内容资源,以及内容采、编、制、播人才等方面的优势,要通过知名栏目、知名频道、知名主持人等品牌的方式,在消费者心中形成“看电视、找广电”的心理暗示[31]。高子华学者提出广电行业应加强对视听节目内容牌照、用户终端、节目版权等资源的监管和控制,但这与当前主流的融合发展思路截然相反[32]。
(二)关于三网融合规制的研究
从现有文献来看,三网融合规制的主流思想是放松规制。Coase在联邦通信委员会的一篇文章中,对广播电视频谱资源分配问题进行了跨学科思考,引领了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关于网络融合产业规制政策的研究[33]。美国有线电视史上主要的政策,基本上以法案形式发布,特别是1984年《有线通信政策法案》、1992年《有线电视消费者保护与竞争法案》和1996年《电信法案》,对有线电视成长并逐渐与电信业实现融合式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也因此进一步促进了学界对有线电视的相关研究。尤其是1996年《电信法案》,与1934年《电信法》相比较,全面拉开了有线电视、长话和市话三大市场竞争的序幕。
然而,学者们意识到放松规制并不等于完全取消规制,必须保留必要的规制以实现获得竞争性收益、减少垄断的无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防止规制所造成的低效率等目标,但要尽可能地降低规制成本,在此背景下,激励性规制应运而生。作为研究激励规制的代表人物,让·雅克·拉丰和让·泰勒尔合著了《电信竞争》一书,运用产业组织理论、新规制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理论和博弈论等理论,对电信业的管制与竞争进行经济学分析,同时在市场准入与竞争、网络服务定价、网络互联互通以及普遍服务等问题上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尤其着重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激励机制设计问题进行分析,也研究了竞争的运营商之间的合作问题[34]。该书是泛通信产业规制与竞争研究领域的权威理论成果,许多观点对世界很多国家的电信改革产生了广泛和深远的影响。
此外,也有学者对放松规制提出了异议。部分学者们认为,放松规制的前提是在可竞争的产业。Lawrence J.White认为,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基础设施产业的垄断者一般具有较强的市场势力,这种市场势力会严重阻碍后入者的进入,放松规制的法案未必能促进电信业和广播电视之间的有效竞争,反而有可能提升垄断企业和后进入企业的成本,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35]。Nicholas Economides认为,美国虽然在长途电话领域实现了有效竞争,但是1996年《电信法案》实施3年后,在本地电话业务市场的效果不明显,反而导致本地运营商之间的兼并[36]。Wilson 和 Zhou论证了本地电话公司的成本函数是次可加性的,认为本地电话市场也是一个自然垄断市场,引入更多的竞争者反而会适得其反[37]。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破除垄断、强化竞争的理念深化,对具有垄断特性的电信行业的规制研究也越来越多。张昕竹等先后对中国垄断行业,尤其是电信行业的规制与竞争做了深入研究,张昕竹也因在此领域的深入研究曾受聘担任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38]。还有如彭英、牛锐等对电信价格规制的理论与实证等进行了研究[39]。
我国三网融合实施以来,国内学者们针对三网融合的规制研究很大程度上是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规制经验。概括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先行立法,完善三网融合领域的法律体系。二是要通过规制机构改革,打造一体化的监管体系。三是构建内容和网络监管分离的新机制、推进电信和广电双向准入等。除此之外,部分学者认为融合各方承载的公共服务职能不同,因此在三网融合规制时要区别对待。如范金慧等认为,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的电信运营商在营收规模、竞争能力上明显强于广电运营商,甚至出现一家独大的局面,监管部门有必要实行长期的非对称管制,对广电行业予以适当政策倾斜,推动广播电视网络企业快速成长为与电信运营商对等的市场主体[40]。胡汉辉等认为,广播电视在中国属于行政垄断产业,要通过政府部门的激励机制来促进竞争,激励政策主要包括税收、贷款、补贴等财政手段,以及帮助网络运营企业整体平移等行政手段[41]。
(三)相关研究评述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关于三网融合竞争与规制方面的研究成果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指导具有一定局限性。从文献综述来看,国外关于网络型产业的市场竞争研究较为透彻,尤其是在网络互联互通、接入价格竞争等核心问题上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观点,这与发达国家成熟的产业体系和充分的市场竞争密不可分。然而,由于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广播电视网、电信网及互联网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三网并不能对等竞争,三网融合后形成的新产业体系根本达不到发达国家的市场化程度;而且,社会主义国家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的意识形态、文化等属性较资本主义国家更为鲜明,在三网融合领域不能也不可能实行完全竞争,必须要根据国情进行不同程度的规制;再者,国外许多关于三网融合竞争研究的理论及模型假定或参数在社会主义国家也不一定契合实际,需要重新假设。
此外,关于三网融合竞争与规制方面的研究也存在一些亟待加强之处。第一,基于产业组织视角以三网融合产业作为分析对象的研究相对较少。前期研究更多地偏重于技术、业务、商业模式等层面,或者从电信、广播电视、互联网各个行业的角度,经验总结性的文献较多,基于产业组织等经济学理论进行建模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成果相对较少,对三网融合产业组织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等问题缺乏深入的研究。第二,基于市场绩效定量分析评价的规制研究相对较少。关于三网融合规制的研究,采用产业组织理论相关模型进行定量分析的较少,更多的是采用定性分析方法,虽然直观但缺乏说服力。第三,一些研究成果难以落地实施。有的研究过于注重理论分析,忽视了理论联系实际。这都导致研究成果难以转化为有效的竞争和规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