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有企业的内涵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并已成为各国国民经济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国有企业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性质和功能,其在弥补市场失灵、提供公共产品、保证社会公平、发展战略性民族新兴产业等方面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国有企业不仅在各国的公共领域如邮电、电力、煤气、自来水等行业大量存在,而且在一些国家的竞争性行业中,出于战略或其他原因也存在国有企业。关于国有企业的定义,各国对其界定有所不同。
1980年,欧共体委员会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国有企业即政府当局可以凭借其对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及管理条例,对其施加直接或间接的支配性影响的一类企业”。英国国有化工业特别委员会规定国有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这些企业归国家所有,或国家拥有能够对它实现控制的足够股份;(2)国有企业应由各自组成的董事会进行管理,董事会由政府任命;(3)国有企业的收入大部分不是依靠国会直接拨款或财政部的补贴。
在法国,国有企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国家,国家能够对国有企业施加支配性影响;(2)国有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3)国有企业从事独立的工商经营。新加坡则认为,根据商业原则建立,国有企业是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全部或部分属于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或其派生机构的组织。
《世界银行政策研究报告(1997)》将国有企业定义为:国有企业是政府拥有或控制的,从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中创造主要收入的经济实体。它可以按照与政府的关系划分为三类企业:政府部门直接运作的企业;政府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他国有企业掌握其主要股份的企业;虽然国有股份较少,但政府通过剩余价值的分配能有效控制的企业。
在中国,国有企业通常是指由国家(政府)出资建立的、所有权归国家和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等多种形式。国家统计局曾在《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 [2003] 44号)中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参股企业定义如下。
(1)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联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狭义的国有企业指纯国有企业。
(2)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3)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4)国有参股企业: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根据各国对国有企业的不同定义,笔者认为,国有企业是由政府出资或参股,并受政府直接或间接的支配性影响,用市场方式向社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经济组织。它具有以下几种特征。
第一,国有企业首先是一个经济组织或生产实体;
第二,国家是企业全额或部分出资人,在中国,按照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国有企业是受国家控制的企业,国家凭借所有权,通过政策、计划、价格等经济或非经济手段对国有企业进行干预;
第四,国有企业的收入来源主要借助于市场交易行为;
第五,国有企业一般具有双重经营目标,即盈利目标和社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