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5 存货的后续计量——其他问题
存货的后续计量,除了前已述及的发出存货成本计量和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提或转回存货跌价准备之外,还包括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以及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处理。
首先,关于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当然,如果对相关低值易耗品或包装物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则应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所谓一次转销法,是指在低值易耗品领用时,或在包装物领用或随同商品出售时,就将其全部账面价值转入有关成本费用的方法。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价值较低或极易损坏的管理用具或小型工具、生产领用的包装物和随同商品出售的包装物,以及数量不多、金额较小且业务不频繁的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谓五五摊销法,是指在领用和最终报废时分别摊销其价值的一半的方法。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价值较低、使用期限较短或每期领用数量和报废数量大致相等的低值易耗品,以及数量较多、金额较大且业务频繁的出租或出借包装物。
其次,关于存货盘亏或毁损,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盘亏造成的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这里,存货的账面价值是指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此外,还要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具体的处理: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综上所述,在解读资产负债表上“存货”项目时,需要特别注意理解的因素包括:
(1)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均作为流动资产反映。
(2)存货通常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即存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应当以实际取得成本为基础,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但也有例外,如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存货,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因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存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
(3)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不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4)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对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进行计量,即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5)业已计提了跌价准备的存货,若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范围内转回。
(6)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是否适当,会直接影响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存货的金额是否符合其公允价值。
(7)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