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政建设的宪政经济学启示
赵崇毅[1]
内容提要:好的市场经济就是有法制的市场经济,宪法在一个国家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政府与公民是国家善治这一硬币的两面。宪政经济学对我国宪政改革、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本文试图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宪政经济学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观,对当前的宪政建设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研究中国的制度变迁和经济改革提供新的理解与发展思路。
关键词:宪政经济学 宪政建设 启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冠绝全球,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并趋于完善,对世界经济发展的影响力不断提升。然而随着全球金融海啸的爆发,外部环境的急剧恶化,加上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确立,改革的空间越来越小,体制改革为经济增长提供的动力也越来越小,经济增长速度开始放缓,一些因发展经济而忽视的社会问题逐渐放大,如基尼系数的不断攀高、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地区差距的持续扩大等。国家治理成本的增高无形中加重了经济增长的负担。
面对各种不可预见的内部和外部约束条件的变动,宪政主义的安排无疑能够缓解当下中国经济和社会结构面对长期调整的紧张,将其中的不合理因素和矛盾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和平释放出来。历史经验早已证明,拉美及东南亚许多国家的政治结构面对经济危机不堪一击,而东亚一些新兴工业国则因及时完成宪政转型而得以平稳度过金融危机。“宪政经济规范对 于中国经济和社会转型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作为一种危机缓冲机制,而且也是在改革进入深水区的背景下为改革寻求最高规则与正当性依据,实现改革的制度化与法治化。”与之相契合的是随着市民社会的发育,民众的价值观念、权利意识、自主意识乃至政治认同心理都将随之发生变迁产生更多的宪政诉求,民众对于法治的期待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规则之下的社会治理,而是要求公民的基本权利能够得到规则的尊重与保障,作为规则之规则的宪法及宪政权威逐渐深入人心,宪政经济的影响力也得以扩大。
一 宪政与宪政经济学
宪政的主要特点是宪法在一个国家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之上。宪政的本质是民主政治,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传统的宪政理论主要将宪政分析局限在法学、政治学或者社会学领域,进行分析的方法也主要集中在法学、政治学领域内,也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但面对宪政自身的功能,及其对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全面辐射,这种严格划分的学科界限难免会造成认识的偏差与局限。“宪政与经济的关系是宪政现象与社会想象的关系中最为密切、最为复杂的领域,它与宪政本身的结构、原理、功能及发展的方向息息相关。”
从宪政经济学兴起过程来看,其核心内容和主要标志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二是对公民权利的主张和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于宪政规则的改进是很重视的,每一次党代会都要提出修宪的建议。但是,作为宪政核心的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政府权力的制约,却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强调的是法治,一再重申“依法治国”,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吴敬琏等学者开始区分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认为好的市场经济就是有法治的市场经济,但是,宪政的问题仍然未能进入议事日程。只有法治显然还不是宪政。因为,法治固然也能对权力形成制约,但是,法治如果没有民主作为前提,法就有可能是个别利益集团主导下制定的主要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恶法。因此,在宪政改革过程中,除了要求国家强化法治、政府依法行政之外,还必须探讨一些更深入的问题,如如何培育、塑造“公民意识”,公民自己应该如何保护自身权利;如何理解政府权力的限制以及如何从制度设计上限制政府权力等。
二 我国的宪政建设
“八二宪法”实施以来,我国宪政改革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宪法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确认,作为根本法也成为宪政的象征和工具。“八二宪法”的实施,我国宪法先后经历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的几次修正,在此过程中,公民的宪法意识普遍得到了加强,宪法权威逐步显现,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政府在宪法改革的过程中,也逐渐增强了立宪和行宪等意识。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精神指引下,国家机关一方面在修宪过程中逐步扩大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确立个体与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承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对政府机关公权力的约束也逐步纳入法治框架。从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到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再到2000年的《立法法》和2003年《行政许可法》,一系列关于政府行为法律的出台以及行政分权的改革试点等工作的开展,都进一步说明我国宪政建设的重大进展。
当然,就以法治国的精髓而言,宪法不能也不应该服从于改革的步伐,不能仅仅起到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的作用,还要更多地引导改革,为改革留出必要的空间,为社会的发展和文化的传播提供强大的理论框架和制度体系。当然,宪法更需要扮演最高法的角色,必要的时候能够限制甚至约束改革。
三 我国宪政建设的宪政经济学启示
(一)从西方宪政思想中汲取营养,从中华文化中挖掘宪政传统
对于如何建立一个良好的宪政体制,培育一个健康的道德体系,形成一种既能保障社会秩序又能保障人的自由的机制,引导人民善良地生活等问题,在几千年的思想发展史中,都曾得到过比较完整的思考。中西方诸多伟大的思想家都思考过这些问题并提出一系列的见解。因此,在研究宪政改革的过程中,如果能返回传统领域,从中西方传统宪政思想中汲取营养,会得到更多的启发。
西方的宪政经济学有其独特研究传统,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宪政经济学既沿袭了霍布斯一脉的契约主义,又借用了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这些在西方社会耳熟能详的思想为宪政经济学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基础,以此形成的社会共识又为宪政经济学某些理论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强大的群众基础。反观我国对宪政经济的研究以及实践,长期以来缺乏一种能一脉相承的传统理论支持。虽然“五四宪法”的颁布,使新中国有了第一部成文宪法,但正如诸多学者所言,这部宪法深受当年苏联宪法的影响,有着大量计划经济的痕迹。哈佛大学Fred Schauer教授曾经说过,对于宪政的理解不能限于有无一部成文宪法上,“理解宪政更恰当的方式应该是将宪法视为一整套牢固的惯例”。宪法共识应该以一个社会所具有的传统的主流意识形态为基础。不可否认的是,我国自“五四”时代儒学被解构以后,基本不存在取得社会共识的主流意识形态。“文化大革命”期间,意识形态化的“马克思主义”(实际上是极“左”思潮)虽然被捧得很高,到了改革开放时期就土崩瓦解了。如果说宪政是民主的前提,宪法共识就是宪政的前提。若要达成这一共识,需要我国社会,尤其是知识精英能够借鉴西方宪政经济学的研究传统,在发掘和更新中华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新的主流意识形态。所幸的是,目前有一部分学者正致力于发掘我国古代的宪政思想,希望从中寻找出我国自己的宪政传统。而从不成文宪法角度看,中国古代已有较强的宪法意识。
在我国传统中,一直把“宪”置于一般法律之上,具有统邦国、治朝政、彰善恶和直法律的功效,“仁义礼智信”则是传统中国的“宪理”。古人提出的一些宪法观念可以成为新时期中国发展宪政所能够利用的重要资源。如古人提出的“宪”、“宪法”、“宪章”、“宪纲”、“宪典”、“宪令”、“宪理”、“宪则”、“宪度”、“常宪”、“成宪”、“遗宪”、“执宪”、“行宪”、“司宪”、“宪禁”、“枉宪”、“违宪”等概念,在今天的宪政理论和制度中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而这些概念实际上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宪政理论范畴和制度原则,它们有待于我们做进一步的探讨和拓展。例如“司宪”和“宪度”等如果经过认真研究和深入拓展,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宪政经济理论研究现状的突破和宪政制度的完善。更重要的是,自古沿袭下来的一些调节人们行为以及人际关系的宪政规范,更容易为我国公民接受并转化为实际的行动。换句话说,若能从我国宪政传统中发掘出合理的宪政资源,将为我国的宪政改革提供更有说服力的合法化基础。
(二)着重保护公民权利,完善财产权的宪政地位
宪法改革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公民权利。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与经济改革相伴随的经济利益个别化和个别化利益的增长促使公民在人身、财产和政治参与方面的权利意识增强;由政府推动和主导的普及法律常识运动以及多种保护权利的社会事业,不仅促使公民权利意识增强,而且增加了公民权利知识总量,优化了公民权利知识结构,提高了公民权利诉讼能力等。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国际人权公约和WTO规则对公民权利观念以及国内立法、司法领域提出的某些要求,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如何提高私有财产权利的宪法地位就是宪法改革所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西方国家的宪法大多都平等保护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所以只有完善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才能完成中国“入世”后对世界的承诺。
从宪政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对于公民权的保护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财产权。当公民与国家之间达成“高级契约”,即形成宪法,财产权也就直接从单纯的经济权利变成了一项政治权利。公民据此才能减少对政府的依赖并获得安全感,而财产权也就成了民主政治中真实公民权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虽然我国在最近的一次修宪中,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进宪法总纲,但是财产权作为公民所拥有的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却并未真正体现出来。若能在宪法改革中借鉴宪政经济学的理论思路,构筑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制度平台,无疑会更加完善财产权的宪政地位。
当然,要完善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还有极其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要完善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救济,毕竟无救济无权利。宪政经济学中提及,要将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保护落实到制度上来,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就是旨在救济公民权利的宪法司法化。但是在我国,由于宪法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宪法原则在实践中往往落不到实处,既无法有效遏制和制裁违宪行为,也无法有效监督制约行政权力。所以,为了维护宪政精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在宪政改革中,有必要建立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制度。这个制度应包括确定宪法诉讼机关及职权、宪法诉讼管辖权、宪法诉讼审级与范围、违宪审查的提起与审理、违宪制裁等内容。若能借鉴西方宪法司法化的相关实践经验,建立我国自己的宪法诉讼制度,那么当公民财产权受到侵犯特别是被滥用的政府权力侵犯时,公民就能通过宪法诉讼得到最强有力的和最有效的救济。
(三)强调宪政优先原则,建立和完善政治和经济活动的宪法规则
宪政经济学强调对宪法实施改革,以重新确立一套经济政治和经济活动的宪法规则,而据此形成的宪政规则应具有前瞻性和持久性,即强调宪政原则优先,确立制度的神圣不可动摇。这对于我国的宪政改革特别是修宪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我国现行宪法来看,“八二宪法”的实施虽然为改革的认可和推动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现行的这部宪法又因为改革的逐步推进而屡屡遭到修改。这种频繁的修改对于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削弱。而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会发现,政府部门尤其是行政机关经常会因为一个技术性问题而改变规则。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机关掌握着合法的暴力工具并处于垄断地位,人们很难对其实施约束;而更深一层的原因应在于宪政规则的抽象性和易违背性。人们往往容易辨别对自己的直接伤害,却很难辨别对宪法原则的违背,更难以料到违反宪政原则会带来的严重后果。所以,在宪政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应首先对宪法规则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从宪政经济学来看,人们之所以要结成社会,是认为他们的境况要比没有社会时更好。
如果在加入社会后人们的自然权利受到侵犯,还不如退到没有社会的自然状态。所以,宪法作为一般原则,对程序正义的设定和基本权利的保护应是处于第一位的,立宪以及修宪的内容应该是制定出更持久的规则。
如何达成这样的规则?宪政经济学也提供了相关的解答。为了保证宪政规则具有前瞻性和持久性,以布坎南为首的宪政经济学者们要求人们尝试站在罗尔斯“无知之幕”背后,严肃思考和讨论社会政治秩序的基本规则。当然基于原始状态以及一致同意原则在实践中的困难,在宪政改革中只要求参与立约者能够在限定的条件下让他们受选择背景所迫而采取一种等于是处在“无知之幕”下的立场即可。由于宪法是最高层次的规则,进行宪法改革,将会给社会带来全局性的改善,所以对其内容的修改更应该遵循多数甚至一致同意的原则。不可否认的是,宪政改革不只是一种规范性的探讨,在现实的改革进程中,它也应当借助现实的政治智慧去理解具体的利益,当然在以具体的方案设计去整合不同的利益时也必须体现宪法的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由于宪政不仅制约执政者,而且限制民众,实现各种原则的平衡,所以在修宪过程中应强调树立宪法的权威性。修宪的内容应该防止偏执于某一原则(例如秩序或民主)而牺牲其他原则(例如自由和弱势群体权益),更不能以暂时局部的需要任意修改制度。在这方面,美国的做法也许值得我们借鉴。为防止大众由于不成熟轻信谣言和受野心家利用,以及为眼前和局部利益牺牲长远和全面利益,而确立程序的重要严肃地位,美国修宪至少需要七年。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问题,而且,这种做法使任何政治家都不可能为一时的目标和利益去修宪,这样就保证了宪法的严肃和神圣。
显然,我们面临的宪政改革需要一些具体的可操作手段,虽然宪政经济学总体上来说是一种规范性的理论研究,但是宪政经济学中有关公民自由和权利、宪法司法化和宪法规则的优先性等方面的探讨,对于我国当前的宪政改革来说仍具有很强的启发性。
参考文献
[1]黄军、刘丽娟:《宪政的经济价值初探》,《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8期。
[2]钱弘道:《从经济角度思考宪政》,《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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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red Schauer:《宪政基本原理与中国宪政转型》,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政法人网,http://youth.scnu. edu. cn/zfr/html/2004-3-30/ 2004330142710,2004年3月30日。
[5]盛洪:《宪政经济学与宪政改革》,《决策与咨询》2004年第23期。
[6]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从“改革宪法”到“宪政宪法”》,http://www.yannan.cn/data/detail.php?id=5013,2004年12月21日。
The Revelation of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to Constitutional Reform in China
Zhao Chongyi
Abstract:A good market economy is to have the rule of the market economy. The constitution in a country should have supreme status. About the national good governance,the government and the citizens are the two sides of a coin.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has important reference in our economic reform and development. This paper attempts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combining with the core idea of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and values,the construction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put forward several proposals,in order to study the Chinese system vicissitude and the economic reforms provide new understanding and development.
Key Words:Constitutional Economics;Co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Revelation
[1] 赵崇毅,硕士,深圳大学经济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