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商业伦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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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义务论

在当今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商业获得了迅猛发展。但与此同时,各种违反商业交往的不道德行为随处可见。因此,商人在获取利润时,经商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就成为一个世人不得不回答的问题。这个问题,显然与上述功利主义的目的论截然相反,它仅关注行为的本身。这一理论最为杰出的代表人物就是著名的哲学家康德。康德提出的义务论思想追求的是“善美,就在于超越个体的经验感觉的偶然性,践履那作为无上命令而存在的道德义务。这是通常所说的义务论思想之要旨。义务论伦理思想所追求的是德性本身的普遍性与崇高性。人之为人存在,应当有理想、志向、责任,并身体力行。这是义务论伦理思想所包含的最普遍且又最深刻之处”。[47]

第一,道德原则的普遍性(the universality of moral principles)。康德以为,道德原则来自人的理性自身,人的理性不受制于经验主义所言之苦乐感及感性欲望。人的理性追求的是“绝对命令”,即人人应遵循的道德法则。

第二,行为的“善良意志”(good will)。康德认为:“善良意志不是因快乐而善,因幸福而善,或因功利而善,而是因其自身而善的道德善。只有这种善良意志的善,才是无条件的善。”[48]也就是说,人们只能依据道德法则行事,具有“应该”的责任担当,这样的行为才能被称为有价值的道德行为。譬如,在商业交往中,“人践行诚信道德法则要出于责任而非利益。人应该诚实、信用,不应该说谎、欺骗、毁约,这是理性为自身设立的法则,而不是因为诚实、信用能够带来更大的利益或欺骗、失信会损害利益的缘故。如果行为者是出于对诚实、信用道德原则的尊重而不说谎、守信,这个行为就具有道德价值;相反,如行为者出于利益的权衡而不说谎、讲信用,那么这类行为就不具有道德价值”。[49]

第三,道德义务(moral obligation)就是人的“理性自律”。康德认为:“人类的尊严正在于他具有这样普遍立法能力,虽然同时他也要服从于同一规律。”[50]这是因为道德法则是发自人之内心,是人本身发出的“绝对命令”,而不是强加于人的道德规范。在康德看来,道德是实践理性,也就是说,“道德是为理性自身的规律所决定而不受任何个人的欲望影响的自由意志行为。义务就是道德的必然性与强制性。这就是说,道德是必须不顾任何后果来实践理性的规律的,这是绝对命令。道德义务的这种绝对命令性质,来源于人类的世代承袭过程中所积淀而至的权威、尊严以及带有某种神秘性的神圣,它是人类对于个体的要求,是人的理想‘应然’对于当下现实‘实然’的要求。道德本身就是善良意志。善良意志本身就是价位所在”。[51]

但是,康德的“理性自律”(rational self-discipline)也存在缺陷。康德“看到的是社会中优秀人的道德感悟力和行为的自觉性,却忽视了‘个体’理性能力的有限性及其人自然属性的为我的放任性所产生的大量的非‘优秀的人群’。因此,康德的义务论,不是他的理论本身存在逻辑悖论,只是因为他的理论实现的条件即具有道德理性能力和道德自觉的优秀社会成员,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得到普遍满足,从而影响它的实效性,致使其在现实生活中遭遇挑战”。[52]

因此,当违反道德的行为发生时,追究行为主体的道德责任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须解决的问题。罗国杰曾说:“责任所包含的道德强制力和道德理性,是所有道德规范中最多的,也是社会的道德要求和个人的道德信念结合得最紧密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责任在道德规范的整个体系中,是处于最高层次的道德规范。”[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