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功利主义理论
当今的主流经济学不仅建立在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伦理框架之内,而且还构成了市场经济理论的基础,对当今的商业经营理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7]尤其是功利主义所提倡的“公众利益”“社会幸福”“共同发展”“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等主张,反映了它最为核心的思想,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尽管如此,功利主义受到了罗尔斯等哲学家的猛烈批判,最终打破了其一统天下的局面。然而,功利主义现今仍然是一支重要的伦理学派别,在哲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道德哲学中,实用与功利主义理论直接继承了经验主义伦理思想,属于规范伦理学中的目的论,它与以义务论为中心的理性主义伦理思想是完全不同的。区分目的论与义务论伦理的依据,就在于“一种伦理思想体系及其方法对于‘正当’与‘好’概念的界定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目的论伦理思想方法是首先确定‘好’,由‘好’到‘正当’。义务论则相反,认为‘正当’可以独立于‘好’,并且只有首先确定了‘正当’,才能有理由进一步谈论‘好’。目的论伦理思想及其方法有实质指向性,而义务论伦理思想及其方法则是形式指向性”。[28]功利主义在现当代又有了新的发展。大致说来,当代功利主义有三种重要的学派:一是行为功利主义;二是规则功利主义;三是双层功利主义,由于篇幅所限,本书在此仅对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作一简单分析。
一 行为功利主义
早期行为功利主义(act-utilitarianism)的代表人物主要有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29]后来,澳大利亚的J.J.C.斯马特(J.J.C.Smart)又丰富了这一理论。[30]
边沁的行为功利主义最本质的内涵就是以人类快乐为中心,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它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追求快乐是人存在的唯一目的。
二是快乐是判断一切善恶的标准。
三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必须遵循道德规范。
可见,边沁的行为功利主义将追求快乐作为人的唯一目的。“行为的价值就在于它所产生的快乐的数量,人选择什么行为之前必须进行功利的衡量。把趋乐避苦看作行为的唯一目的,这在伦理学上属于目的论。用功利来衡量行为的价值(善恶),这在伦理学上属于后果论。目的论与义务论是对立的:前者主张目的作为善优先于正当,后者主张正当优先于善。后果论与动机论是对立的:前者以效果来判断行为的善恶,后者以动机来判断行为的善恶。”[31]这样看来,边沁的行为功利主义既有优点,亦有缺陷。
在边沁看来,快乐是人存在的终极目的,人的生产和生活的追求就是幸福快乐。但是,我们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行为是不道德的,但也能带来幸福快乐。如有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窃取了别人的钱财或商业机密,这也可使他感受到无比的快乐和幸福。二是有些人追求的并非快乐,而是清贫和寡心。如寺庙的和尚及道观的尼姑出家修行,其追求的就是一种纯净的心境或曰心灵的升华。这种行为的目的并非避苦求乐。因此,将追求快乐视为人存在的唯一目的缺乏事实之检验。
不仅如此,边沁还认为,快乐是能计量的。他提出了最大快乐的三个标准。一是“增值性”(increment)。也就是说,带来快乐时是否存在衍生性快乐,亦即快乐可以随着相似幸福感数量的增多而逐渐增强。然而,现实世界并非如此,譬如吸毒者吸食毒品次数越多,则其快感越强。因此,所谓“增值性”显然存在缺陷。二是“纯粹性”(purity)。换言之,在产生快乐时,是否有困苦伴随而至。中国有句俗话,“天上不会掉下馅饼”,因此没有辛勤的劳作,就不会有幸福从天而降。三是“广延性”(extensive ductility)。也就是说,主体的行为除了为自己带来幸福外,是否能使他人也获得快乐。一般而言,符合道德的行为不仅能给自己带来幸福,而且也能促进群体的快乐幸福。但是,也有些行为主体为自己带来了幸福快乐,却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如有些制造业企业使用一些粗劣的原材料或低级技术,致使污染加剧,严重扰乱了附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危害了人们的身心健康。这种“负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ies)就没有增进其他人的幸福和快乐可言。
澳大利亚著名哲学家斯马特在继承边沁行为功利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又提出了新的行为功利主义学说,其大致思想如下。
第一,行为功利主义原则是寻求一种使人幸福的普遍化的仁爱,并以此使人深信不疑。
第二,行为的动机就是使人感觉更加幸福(或快乐)。
第三,这种幸福(或快乐)是可以计量的。但无法使用概率预测行为后果时,可以用一种预期后果较好的结果作为评判标准。
第四,对行为的后果及行为本身的评价标准不同,对行为本身的评价其实就是对动机的评价。同时,赞许行为的功利性与行为的功利性、行为动机的功利性不尽相同。前者指的是“赞许活动本身在他人身上引起的后果”。[32]
毋庸置疑,行为功利主义有其优点,亦有缺陷。行为功利主义最大的优点在于其提倡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思想。这反映了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社会共同幸福。其缺陷也是明显的,行为功利主义“基于功利与道义有着对立的关系(要实现功利,就必须放弃道德,而拘泥于道义,势必带来不利与祸害)的认识,主张为着功利目的而取消一切道德规则,并允许人们根据时间、地点、条件的不同而自由地选择决定当时的行为”。[33]
二 规则功利主义
规则功利主义(rule-utilitarianism)指的是“既坚持功利原则,又强调道义的重要性,根据功利原则确定道德原则的坐标,指定具体的行为方针,同时又把遵循一定的道德规则视为实现功利目标的有效途径”。[34]笔者完全认同黄伟合的观点。但仍需做些补充说明。
这里所谓的“规则”,不仅指内在规则,也包括外在规则。“内在规则”亦可称为“非正式规则”(informal rules),它指的是人们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确立的行事准则(norms of conduct)、行为规范(norms of behavior)和惯例(conventions)。[35]所谓“外在规则”,又可称为“正式规则”(formal rules),它包括“政治(和司法)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这些不同层次的规则——从宪法到成文法、普通法,到具体的内部章程,再到个人契约——界定了约束,从一般性规则直到特别的界定”。[36]
以上所说的“规则”皆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它们不仅可以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还可以节约交易成本。
(1)规则
笔者以为,内在规则是确保“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基础和前提。
无论是企业抑或是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遵循内在规则[37];二是增进社会的福利(或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考虑企业所处的文化伦理环境。笔者以为,内在规则是外在规则的基础,“在我们与他人的日常互动中,不论是在家庭内部,还是在外部的社会交往中,支配结构中的绝大部分是由内部规则来界定的”。[38]如在中国历史文化中,“德治”(内在规则)就是“法治”(外在规则)的基础。请看如下材料:
(刘向奏曰)宜兴辟雍,设庠序,陈礼乐,隆雅颂之声,盛揖攘之容,以风化天下。如此而不治者,未之有也。或曰,不能具礼。礼以养人为本,如有过差,是过而养人也。刑罚之过,或至死伤。今之刑,非皋陶之法也,而有司请定法,削则削,笔则笔,救时务也。至于礼乐,则曰不敢,是敢于杀人,不敢于养人也。为其俎豆管弦之间小不备,因是绝而不为,是去小不备而就大不备,(大不备)或莫甚焉。夫教化之比于刑法,刑法轻,是舍所重而急所轻也。且教化,所恃以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也。今废所恃而独立其所助,非所以致太平也。自京师有悖逆不顺之子孙,至于陷大辟受刑戮者不绝,繇不习五常之道也。夫承千岁之衰周,继暴秦之余敝,民渐渍恶俗,贪饕险诐,不闲义理,不示以大化,而独驱以刑罚,终已不改。故曰:“导之以礼乐,而民和睦。”初,叔孙通将制定礼仪,见非于齐鲁之士,然卒为汉儒宗,业垂后嗣,斯成法也。[39](《汉书·礼乐志》)
圣人治天下,必有刑罚何?所以佐德助治,顺天之度也。故悬爵赏者,示有所劝也;设刑罚者,明有所惧也。[40](《白虎通义·德论下》)
在《汉书·礼乐志》这份奏文中,刘向阐明了“德治”的重要性。他说,政府只要“兴辟雍,设庠序,陈礼乐,隆雅颂之声,盛揖攘之容”,就可以“风化天下”,以至于“大治”。教化与刑法相比,“刑法轻,是舍所重而急所轻也。且教化,所恃以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也”。因此,“导之以礼乐”,百姓才会“和睦”。“刑法”只不过发挥了关于辅助治理的功能。在《白虎通义·德论下》的这条材料中,班固也同样阐发了其关于“刑法”与“德治”关系的思想。班固说,刑罚“佐德助治”,可以达到“明有所惧”之目的。而治理天下之根本显然在于“德治”,而非“法治”。
内在(或曰“非正式”)规则是由历史文化长期积淀而形成的,它由一系列具有约束功能的习俗、惯例和道德规范构成。毋庸置疑,这些规则是人们在追求幸福时必须符合的最基本的准则。关于外在(或曰“正式”)规则的内容,下文将论及,此不赘述。
(2)规则功利主义的实质
在20世纪,规则功利主义代表人物很多,诸如詹姆斯·O.厄姆森(James O.Ur-mson)、大卫·莱恩斯(David lyons)、理查德·B.勃兰特(Richiard B.Brandt)、罗尔斯等。[41]这些代表人物的主要观点是“不再视某一具体行为之能够带来普遍益处的最大化为判断其道德性的标准”。[42]甘绍平先生对此解释说:
他们(规则功利主义者)做出的是两阶判断:一种行为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只要它合乎某项行为规则(一阶判断);该规则能够带来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其正面的结果绝对压倒了负面的结果(二阶判断)。规则功利主义者自认为解决了行为功利主义无法摆脱的某一行为能够带来效益最大化,但该行为本身有悖于人们的道德直觉这一难题,而通过将行为规则的益处性作为其道德性的标准,便将最大化效用这一功利主义的价值基础在规则这里保存下来了。但细究起来,规则功利主义通过将规则与功利强合在一起的做法,并没有解决行为功利主义所遇到的所有难题。一般情况下,规则与功利的确是一致的,比如不说谎、禁止杀人、诚实守信的规则能给社会带来长远的益处。但在特殊情况下,规则与功利则是冲突的。如个别情况下谎言可以给社会造成巨大的满足与幸福感。在紧急避险的状态下,以杀死个别的罪犯为代价能够换取多数人的性命得到挽救。在这些特殊事例中,规则功利主义也陷入了两难。要么是坚守功利主义的基本立场,只要是符合社会益处最大化的要求就应肯定,于是说谎和杀人便可以得到认同。但这样就又违背了规则功利主义的原则了,因为说谎和杀人毕竟是违规了。要么,是坚持恪守规则这一立场,拒斥说谎和杀人的做法。但实际结果则又背离了功利主义的基本方向了。可见.规则功利主义显然解决不了规则的例外这样一些非常态的价值冲突的难题。[43]
从以上引文可以看出,规则功利主义无法解决人类现实生活和生产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难题。基于此,罗尔斯在其《两种规则概念》一文中,提出了一种规则功利主义的混合理论,他首先对“惩罚的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进行区分,在此基础上分别从两个层面对惩罚进行证明,认为惩罚的制度层面可以用功利主义进行证明,实践层面可以用报应主义进行证明。但是,由于规则功利主义自身的缺陷,以及罗尔斯对传统报应主义、功利主义认识的局限,这种调和的努力被证明是失败的”。[44]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认为,无论是行为功利主义还是规则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思潮,毕竟有其合理存在性。因为功利主义是“一种常识性道德,人类自然的趋乐避苦的本性构成了其价值诉求的人类学基础,也构成了其无可回溯的经验性的出发点,故功利主义也被归类于伦理学的自然主义”。[45]但是,功利主义致力于“人类的利益与需求,目标是普遍福利的极致,体现的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思路,在某些事例上却与同属于常识性道德的人的公平正义的道德直觉相冲突,故而饱受争议,并被迫发生原则的调整、修正,甚至是形态的转变。这两种常识性道德之间的碰撞与博弈,导致了功利主义的光亮在伦理学的屏幕上忽明忽暗、盛衰交替、绝非万能但也不可取代”。[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