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 分析财产贵公当
朝廷立法,于分析一事,非不委曲详悉。然有果是窃众营私,却于典卖契①中称“系妻财置到”,或诡名②置产,官中不能尽行根究。又有果是起于贫寒,不因父祖资产,自能奋立,营置财业;或虽有祖众财产,不因于众,别自殖立私产,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至于经县、经州、经所在官府,累十数年,各至破荡而后已。若富者能反思,果是因众成私,不分与贫者,于心岂无所慊?果是自置财产,分与贫者,明则为高义,幽则为阴德,又岂不胜如连年争讼,妨废家务,及资备裹粮,与嘱托吏胥,贿赂官员之徒费耶?贫者亦宜自思,彼实窃众,亦由辛苦营运③以至增置,岂可悉分有之?况实彼之私财,而吾欲受之,宁不自愧!苟能知此,则所分虽微,必无争讼之费也。
今译
国家立法,对于分家产这一事并非不是周全详尽,但仍有人明明是从大家里窃取、图谋私利,却在财产典卖契约中称“是妻子陪嫁的私财”,或捏造假名购置产业,官府不能全部彻底追究。又有的人果真是从贫寒中起家,不依靠父亲祖父的资产,自己能奋斗立业,经营置办产业;有的虽然有祖上共有财产,不依靠家众,另外自己挣钱建立私产,而同宗的人却一定要求分割其财产。以至于闹到县、州等各级官府打了几十年官司,各个都耗尽家财才罢手。如果富者能够反想一下,果真是依靠家众而获得私财,不分些给贫者,难道不会于心有愧吗?果真是自己置办的财产,分些给贫者,在明里则是高尚正义之举,在暗里则是积阴德,又岂不是胜过连年争讼,妨碍荒废家业,以及徒然花费很多钱财来准备粮食、嘱托小吏、贿赂官员吗?贫者也应该自己想想,他的确从集体家产中窃取,也是因为辛苦经营才增置了家产,怎么可以将其家产全都分割呢?何况确实是他的私财,而我却想要接受它,难道自己不会羞愧吗?如果能这样,那么即使分到很少,也必定不会有争讼的耗费了。
简注
①典卖契:证明典卖的契约文书。典卖:旧指活卖。即出卖时约定期限,到期可备价赎回。与此相对的是“绝卖”:将不动产的所有权卖给别人,永远不得赎回。
②诡名:捏造假名;化名。
③营运:经营,这里是经商、做生意。
实践要点
家产分割,自古至今都是生活中常见的事,而其中因为涉及亲近的家人和较大的利益,所以常常不容易处理好。作者在这里强调要公正。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说的公正,不是表面形式意义上的公正,而是考虑到更深层的情理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