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大化革新以后的佛教
圣德太子死后,日本朝政被大臣苏我氏垄断,皇室与苏我氏、贵族与贵族之间的矛盾加剧了。旧有的奴隶制的氏姓制和部民制带来的社会危机也日益严重。皇极天皇四年(645年),中大兄皇子联合中臣镰足等人杀死垄断朝政大权的苏我入鹿,迫使其父苏我蝦夷随后自杀,政变成功;拥立中大兄皇子的舅父轻皇子即位,称孝德天皇。接着在日本第一次设置年号,称“大化”,任命中臣镰足(后改称“藤原镰足”)为内大臣,任命阿倍内麻吕、苏我仓山田石川麻吕为左大臣、右大臣,任命高向玄理、僧旻为国博士,着手准备革新注36事宜。大化二年(646年)发布了革新诏书,开始实施革新措施。革新过程很长,经过了孝德、齐明、天智(中大兄皇子即位)、天武、持统、文武诸朝,大约从公元7世纪中叶至8世纪初,才逐渐建立了以天皇为首的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和封建的社会制度。
在隋唐长期留学的日本留学生、留学僧在大化革新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著名的有高向玄理、南渊清安和僧旻等人。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日本引进了隋唐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在政治上建立了二官、八省、一台为中心的政府官僚系统。二官是神祇官、太政官(有左右大臣);八省是中务省、式部省(任免官吏)、治部省(礼仪、外交、僧尼管理)、民部省(户籍、民政)、兵部省、刑部省、大藏省(财政)、宫内省(官田、官营手工业);一台是弹劾官员的弹正台。在经济上废除了土地、部民的私有制,把土地和人民作为国家所有,实行类似于隋唐均田制的班田制,规定六岁以上男子分口分田2段(段,11.9公亩),女子为男子的2/3,私奴婢为良民土地的1/3,每六年按人口调配。在赋税制度上也模仿隋唐实行租庸调制,规定耕种口分田者每段交稻二束二把(租);每人每年服劳役10日,或以缴纳实物代替(庸);按田、户应每年上缴国家一定量的绢、布等(调)。在地方上设国、郡、里等行政单位,由国司、郡司、里长负责治理。
大化革新后,由于废除氏姓制和部民制,建立了新型的封建制社会生产关系,生产力有较大进步,社会文化也发展起来。朝廷在改革的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法令,如天智天皇时制定的《近江令》(668年);天武、持统二朝形成的《净御原朝廷之令》(689年施行);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01年)的《大宝令》。此《大宝令》已佚,今存其修改补充本《养老令》。《养老令》是元正天皇养老二年(718年)在《大宝令》的基础上参照唐《永徽令》而编纂的。这些律令的制定和颁布,对完善和巩固日本封建社会制度,推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是起了积极作用的。
一、大化革新以后佛教的概况
在日本文化史上,一般把推古天皇时代称为飞鸟时代,而把从大化革新至迁都奈良之间称为白凤时代(645—710年)。在白凤时代,佛教不仅已经在日本社会稳固立足,而且在朝廷支持下取得较大发展。
大化元年(645年)八月天皇下诏:“……朕更复思崇正教,光启大猷。故以沙门狛大(按,据日本学者考证,为推古三十三年到日本的高丽僧慧灌注37)、法师福亮、惠云、常安、灵云、惠至、寺主僧旻、道登、惠邻、惠妙(惠隐),而为十师,别以惠妙为百济寺寺主。此十师等,宜能教导众僧,修行释教,要使如法……”(《日本书纪》卷二十五)在十师中僧旻、惠云、常安、灵云等都曾到中国留学。僧旻是在圣德太子摄政时期随小野妹子第二次入隋留学的,居中国25年,唐初回国,在大化革新中与留学生高向玄理同被任为“博士”,共同参与制定八省百官之制,为建立新的政教体制起过重要作用。按照孝德天皇的诏令,要“十师”担当兴隆佛教的领导之任,并把教导和培养日本僧人作为重要工作要他们做好。
在大化革新开始实施以后,日本造寺、造像很多。日本早期佛教,信奉者主要是皇室和贵族。他们对佛教义理还不深入了解,把佛、菩萨看作是异域之神,认为信奉佛教可以招福祛灾。因此,在人们早期兴办的佛教事业中特别重视兴建寺院、营造佛像和诵经、讲经。天智天皇建崇福寺,天武天皇建药师寺,苏我兴志造山田寺,藤原镰足(原中臣氏)造山阶寺(后为兴福寺),以及其他的川原寺——弘福寺、近江国益须寺等。推古天皇(624年)派人校检佛寺和僧尼,据记载,全国有寺46所、僧816人、尼569人,共1385人。到持统天皇六年(692年),寺增至545所,虽不知此时全国的僧尼人数,但在持统天皇四年(690年)仅京师7寺的僧人数已达3363人,大安寺有僧887人,法隆寺有僧263人,据此可以推测全国僧尼的数字已相当庞大。
当时所造的佛、菩萨像也相当多,如孝德天皇造丈六佛绣像、胁侍菩萨像以及天龙八部像等46尊。在所造像中,常见的有释迦牟尼佛像、弥勒像、药师像、观音像、阿弥陀佛像等。当时造寺造像的动机,多为祈祷天皇、皇室及贵族病愈,为死者追荐冥福等等。
当时也盛行讲经,常讲的经有《金光明经》、《仁王般若经》、《维摩经》、《无量寿经》等。
二、僧官的设置
推古天皇三十二年(624年),有僧用斧殴(或作“杀”字)击祖父。天皇听说,认为除此僧有罪当处治外,其他僧尼也有罪。百济僧观勒上表说,“以僧尼未习法律,辄犯恶逆”,请求只处治犯罪之僧,赦免其他僧尼。天皇从之,并设立僧官,让他们用戒律管束僧尼。任命百济僧观勒为僧正,又命鞍部德积任僧都,任俗人阿昙连为法头。注38孝德天皇大化元年(645年),任命“十师”主持兴隆佛法之任,同时又命在各个寺院设置寺主和寺司,还任命来目臣等三名俗人担任法头。十师——大概是效仿中国唐初所设置的“检校僧尼”的“十大德”(十位高僧),统摄全国佛教事务,并管理、教导全国的僧尼。寺司负责寺院的经营、修缮,是俗官。寺主是一寺之主。法头负责巡查诸寺,检查僧尼和奴婢、田亩数字等,由俗人担任。
天智天皇之时正式设立最高的僧官——僧正,其下是僧都,再下有两名佐官。天武十二年(684年)任僧正、僧都及律师,敕曰,“统领僧尼如法……”(《日本书纪》卷二十九)。后来又设立大僧都。这样,在日本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僧官制度。自然,日本的僧官制度是在吸收中国僧官制度的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注39在中央设有僧纲,有僧正、僧都、律师,掌管全国的僧尼事务,上属八省之一的治部省的玄蕃寮。玄蕃寮负责掌管全国的寺务、僧尼的名籍,检查并禁止私度僧尼。僧尼名籍每六年一造。在寺院设有三纲:上座、寺主、都维那,管理寺内僧尼和佛教事务,受中央的僧纲和地方上的国、郡司的监督。
三、东大寺和国分寺
日本在奈良时代以前经常迁移国都。大化元年(645年)迁至难波长柄丰碲,齐明天皇元年(655年)迁到飞鸟京,天智天皇六年(667年)迁到近江大津宫,公元672年迁到飞鸟净御原,持统八年(694年)迁到藤原宫,直到元明天皇和铜三年(710年)迁都到平城京(奈良),国都才基本固定。此后圣武天皇天平十六年(744年)虽又往难波迁都一次,但在第二年五月又迁回平城。从公元710年迁都奈良到794年迁都平安,史称奈良时代。
奈良时代,以天皇为首的统治阶级对如何巩固中央集权的体制十分关心。在思想文化方面,除重视佛教外,也重视儒家学说。天智天皇(668—671年在位)在中央设置“大学寮”,在地方设置“国学”,为培养官吏而教授儒学。科目分本科(后称明经科,讲授《论语》、《孝经》、“五经”)及算道、书道等。学生主要是五位以上官僚贵族的子弟。因为五位以上的官位可以世袭,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与做官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国学和大学寮失去活力。儒学与佛教相比,佛教在社会上更有影响。日本佛教与中国佛教一样也以汉译佛经为基本依据,讲经说法主要参照中国人的著述,所以日本学僧一般都有很高的汉文化修养,他们精通儒、道学说。
奈良时代由国家兴办的佛教事业,著名的有东大寺和国分寺的兴建。在迁都平城(奈良)之际,原来的大寺中有一些寺也被迁到新都,如元兴寺、兴福寺、大安寺、药师寺等。东大寺及其卢舍那大佛像是由圣武天皇于天平十二年(740年)发愿,于天平十五年(743年)开始兴建的。天平十五年诏曰:
朕以薄德恭承大位,志存兼济,勤抚人物……诚欲赖三宝之灵威,乾坤相泰;修万代之福业,动植咸荣……发菩萨大愿,奉造卢舍那佛金铜像一躯。尽国铜而熔像,削大山以构堂。广及法界为朕知识,遂使同蒙利益,共致菩提。夫有天下之富者朕也,有天下之势者朕也。以此富势造此尊像,事也易成,心也难至。但恐徒有劳人,无能感圣,或生诽谤,反堕罪辜。是故预知识者恳发至诚,各招介福。宜每日三拜卢舍那佛,自当存念各造卢舍那佛也。如更有人情愿持一枝草、一把土助造像者,恣听之。国郡等司莫因此事侵扰百姓,强令收敛。布告遐迩,知朕意矣。(《续日本纪》卷十五)
据此可以看出:(1)天皇建东大寺和大佛的目的是“欲赖三宝之灵威,乾坤相泰;修万代之福业,动植咸荣”,即祈求佛、菩萨保佑天下太平,国家富饶繁盛;(2)用举国的财力兴建东大寺,又号召民众自愿出力支持。天平胜宝三年(751年)大佛殿建成。第二年四月,由朝廷主持举行盛大的大佛开眼供养法会。在兴建东大寺和巨大铜佛像的过程中,所花费的人力和财物是庞大的。据统计,仅铸造卢舍那佛金铜像,用去熟铜739560斤,白银12618斤,炼金10446两,水银58620两,炭18656石。注40
在兴建东大寺的过程中,法相宗的僧人行基曾到处化缘,向广大信徒募集修造寺、佛的资金。在当时担任僧正的是从唐留学回国的法相宗僧人玄昉。他原是法相宗学僧义渊的弟子,在养老元年(717年)入唐从智周学法相宗教义,据传曾从唐玄宗受赠紫袈裟,在唐18年,回国时带回经论5000余卷及经像等。他在兴福寺传法相宗,于天平九年(737年)任僧正,并供职于内道场,受到天皇的崇信。他参与了筹建东大寺。华严宗僧良辨在修建东大寺过程中担任“造东大寺司”,负责造寺的具体事务。
在东大寺兴建接近完成之时,天平胜宝元年(749年),天皇施给东大寺垦田100町,不久又诏定垦田限额可达4000町,前后施封7500户注41,另施给奴婢达400多人。
东大寺是在奈良原金钟寺的地方建的,其名字也叫“大倭国分金光明寺”,也称“总国分寺”。在各国(日本古代的国比现在的县略小)都城有“国分寺”。
所谓国分寺是设在各国国都,有比丘住的“金光明四天王护国之寺”(国分僧寺)和比丘尼住的“法华灭罪之寺”(国分尼寺)。国分寺开始兴建的时间略早于东大寺,现日本学者一般认为是据圣武天皇天平十三年(741年)的诏书兴建的。注42现将此诏书原文录之如下:
朕以薄德忝承重任,未弘政化,寤寐多惭。古之明主,皆能光业,国泰人乐,灾除福至。何修何务能致此道?顷者年谷不丰,疫疠频至,惭惧交集,唯劳罪己。是以广为苍生,遍求景福。故前年驰驿,增饰天下神宫;去岁普令天下造释迦牟尼佛尊金像高一丈六尺者各一铺,并写《大般若经》各一部。自今春已来至于秋稼(按,此“秋”当有误),风雨顺序,五谷丰穰。此乃征诚启愿,灵贶如答。载惶载惧,无以安宁。案经云:若有国土讲宣读诵,恭敬供养,流通此经王者,我等四王,常来拥护,一切灾障,皆使消殄,忧愁疾疫,亦令除差,所愿遂心,恒生欢喜者。宜令天下诸国各敬造七重塔一区,并写《金光明最胜王经》、《妙法莲华经》各十部;朕又别拟写金字《金光明最胜王经》,每塔各令置一部。所冀圣法之盛,与天地而永流;拥护之恩,被幽明而恒满。其造塔之寺,兼为国华,必择好处,实可长久……
一 每国僧尼、尼寺,各水田一十町;
一 每国造僧寺,必令有廿僧,其寺名为金光明四天王护国之寺。尼寺一十尼,其寺名为法华灭罪之寺。两寺相共宜受教戒。若有阙者,即须补满。其僧尼,每月八日,必应转读《最胜王经》,(每)至月半,诵戒羯磨。
……
(《类聚三代格》卷三注43)
可见,圣武天皇是为了得到《金光明经》中所说的四天王的“拥护”,“一切灾障,皆使消殄,忧愁疾疫,亦令除差”,即为了求得风调雨顺,五谷丰登,国泰民安,才造国分寺的。在诏文后面还祈愿因造寺功德,使太上天皇(原元正天皇)、大夫人藤原氏(宫子)等皇室人员、藤原氏先后太政大臣(藤原镰足、不比等)等贵族、大臣,或“同资此福,俱向彼岸”;或“恒奉先帝,而陪净土”;或“坚守君臣之礼,长绍父祖之名,广洽群生,通该庶品,同解忧网,共出尘笼”。一句话,祈愿活着的长寿多福,死去的皆入佛国净土。
诏文中提到的《金光明最胜王经》是唐义净译的,共10卷。此前有北凉昙无谶译的《金光明经》,4卷;北周耶舍(或云阇那)崛多、陈真谛有补译;隋朝宝贵合为8卷本《金光明经》。这些不同卷本的《金光明经》大概都传入日本,但在8世纪日本建国分寺时最盛行的是义净的新译本《金光明最胜王经》。诏文中所引经文是取自此经的《灭业障品》,其中讲如有国土常供养、读诵《金光明最胜王经》,国王无有一切灾厄,长寿,没有怨敌,兵众勇健;大臣宰相互相和睦,福寿安乐;四天王和夜叉等护法神众前来拥护、守卫,禳灾降福。注44日本对《金光明经》的信仰在此前已经流行,圣武天皇神龟五年(728年)向诸国颁发《金光明经》各10卷,合为64帙640卷,令各地僧尼诵读祈祷国家平安;天平六年(734年)把背诵《法华经》或《最胜王经》作为得度出家的条件;天平九年(737年)因疫病流行,命诸国僧尼每月诵《最胜王经》二三遍,又在宫中召集700名僧人读《大般若经》和《最胜王经》。此经与《法华经》、《仁王般若经》是奈良、平安时代最流行的“护国经典”。据说,信仰并读诵这些经典,可以得到菩萨、护法善神的保佑,使国家平安,人民安居乐业,五谷丰登。因《法华经》中第十二《提婆达多品》、第十三《劝持品》都说女人可以成佛,所以把各地的国分尼寺称“法华灭罪之寺”。
国分寺在建造中并不顺利,因为各地政府在饥馑、疫病流行之后,财力不足,民力疲敝,建寺造塔工作进展缓慢。天平十九年(747年),圣武天皇又下诏督促在三年内造毕,但直到光仁天皇宝龟元年(770年),这一造寺工作才基本结束。实际上,有些地方的国分寺并非新建,只是旧寺的利用或改建。
国分寺的经济来源主要靠经营国家施入的土地。前引圣武天皇天平十三年(741年)建国分寺的诏书规定国分僧、尼寺各有水田10町。天平十九年(747年)又为僧寺增加田地90町,尼寺增加40町。这样僧寺实有水田100町,尼寺有50町。后到孝谦天皇天平胜宝元年(749年)规定“诸寺垦田地限”,国分僧寺千町,尼寺400町。注45除土地外,僧寺受施封50户。寺院还从政府得到财物资助,例如在天平十六年(744年),诏取诸国正税四万束(一束,稻十把),施给国分僧、尼二寺各二万束,“每年出举(按,放贷),以其息利,永支造寺用”(《续日本纪》卷十五)。此外,在僧尼举行夏安居(每年夏季三个月在寺内坐禅修学,接受供养)时,政府要提供一定量的布施物品,如绝(粗绸)、绵、布等。
国分寺的职责是通过供养、诵读、宣讲《金光明最胜王经》等“护国”经典,祈祷佛、菩萨和护法善神护国佑民。因此,国分寺的建造和维持,都是国家的事业。在地方上,国分寺在国司注46、国师注47的监督之下由“三纲”(上座、寺主、都维那)执掌寺务。
日本兴建国分寺的做法实际是效仿中国。中国在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年)诏京城和诸州官寺于每年正月、五月、九月行道;仁寿元年至四年(601—604年)诏天下诸州建造舍利塔111所,盛行法仪为皇帝、皇室和臣民忏罪祈福;唐高祖武德九年(626年)诏京师留寺3所、州留1所;高宗时命天下诸州置寺观各1所;武则天时利用《大云经》作为“女主君临”的依据,天授元年(690年)诏诸州置大云寺,各藏《大云经》一部,命僧讲诵;中宗神龙元年(705年)命天下诸州各置“大唐中兴”寺、观各一所,后又改“中兴寺、观”为“龙兴寺、观”;玄宗开元二十六年(738年)命天下各州之形胜寺、观改名“开元”寺、观。可见隋唐二代都在各地兴建国立寺院,为国祈福。日本在引进中国佛教的同时,也引进在京师和各地兴建寺院的做法是很自然的。
在日本京都奈良的东大寺——“大倭国国分金光明寺”,与地方上的国分寺——“金光明四天王护国之寺”(僧寺)、“法华灭罪之寺”(尼寺),在组织上并无上下所属的关系,但因为东大寺在中央,由天皇主持修建,而国分寺在地方,由国司监造和监管,所以不仅在佛教信仰上存在密切关系,在形式上也有上下所属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东大寺也称“总国分寺”。
这样,在从中央到地方的世俗政治体制之侧,又有一个以祈祷佛、菩萨善神守护保佑为职责的佛教组织体系。东大寺大佛和佛殿是依据《华严经》和《梵网经》的教理修造的。大佛是卢舍那佛。卢舍那,唐译作毗卢遮那,意为“光明照”、“光明遍照”,在佛教内部或认为是报身佛,或认为是法身佛。《华严经》说此佛住处是“莲华藏庄严世界海”,放大光明普照十方,可显化为各种道俗形象,用各种方法化度众生。《梵网经》是大乘戒律经典,其上卷说卢舍那佛住在“莲华台藏世界海”,在台周围有千叶,一叶是一世界,为千世界;卢舍那化为千释迦在千世界说法;在每“一叶世界”,又“有百亿须弥山(按,佛教所说的世界中心),百亿日月,百亿四天下,百亿南阎浮提(按,佛教所说的人间世界),百亿菩萨释迦,坐百亿菩提树下”讲说佛法,而“其余九百九十九释迦,各各现千百亿释迦亦复如是”。东大寺的坐于莲华台上巨大的卢舍那佛的金铜像,大致是依据这个说法造立的。日本佛教学者辻善之助(1877—1955年)在其《日本佛教史》第一卷上说:“以日本国土作为莲华藏世界,以东大寺为中心道场。按照《华严经》的说法,本尊报身佛是万德圆满的毗卢遮那佛。此佛端坐在一个大莲华台之上,此大莲华有一千个瓣,每一个瓣上有一个释迦,这样共有一千个释迦。每一个莲华瓣有百亿个国,每一国有一个释迦,各坐在菩提树下成道。这就是莲瓣上的千释迦现身于三千大干世界弘演《华严经》的意思。这样的小释迦有百亿,此即应身佛。东大寺正是按照这种教理修建的。就是说以东大寺的毗卢遮那佛为中心,在日本全国配置百亿小释迦济度众生。而相当于东大寺大佛座下莲华之瓣的,正是修建于诸国的国分寺,国分寺有百亿小释迦在那里弘法。东大寺和国分寺正是以这种关系而建成的。”(第三章第三节)并且,早在此前天皇已命人撰成《古事记》(712年撰)、《日本书纪》(720年撰)。此二书前面的“神代”(神世列代)部分,记载从开天辟地到神武天皇诞生,其中包括天地初开、国土生成、天照大神、天岩屋户(天上牢固的房子)、大国主命献让国土以及天孙降临等神话。天照大神也称天照大御神、天照大日孁贵,是太阳女神,日本天皇奉为祖先神。《日本书纪》说伊奘诺尊和伊奘册尊二位男女神生出大八洲和山川草木后,又生出日神大日孁贵,后来大日孁贵派天孙琼琼杵尊下治“苇原中国”(日本)。于是,天照大神后裔世世代代作为天皇统治日本。据以上所述,当时以天皇为首的中央朝廷是把佛教和神道教都用来巩固中央集权统治体制,维护以大和为中心的民族国家的统一服务的。
四、奈良时代的寺院及其经济
奈良时代的寺院分为国家的大寺、国分寺及属于私人寺院的“定额寺”、普通的私寺。国家的大寺,也称“官的大寺”,是据历代天皇和皇室成员的“敕愿”建造的,也称为“御愿寺”,如东大寺,此外还有兴福寺、元兴寺、大安寺、药师寺、西大寺、法隆寺;以上称“南都(相对于平安时代的京都)七大寺”(加上弘福、四天王、崇福三大寺为“十大寺”)。“定额寺”是为定额所限的得到朝廷承认的贵族的大寺,是由官吏或贵族修建的,其管理和维修需由国司和造寺檀越(施主)共同负责。注48
寺院经常得到来自天皇、政府和贵族的施舍,包括土地、封户、奴婢及财物等。上面已将东大寺及各地国分寺的经济来源作了介绍,其他寺院也大体如此。请看以下资料。
天平胜宝元年(749年)闰五月:
诏舍大安、药师、元兴、兴福、东大五寺,各绝五百匹、绵一千屯、布一千端、稻一十万束、垦田地一百町。弘福、香山药师、建兴、法花(华)四寺,各二百匹、布四百端、绵一千屯、稻一十万束、垦田地一百町……(《续日本纪》卷十七)
定诸寺垦田地限:大安、药师、兴福、大倭国法华寺、诸国分金光明寺(按,即国分僧寺),寺别一千町。大倭国国分金光明寺(按,东大寺)四千町。元兴寺二千町。弘福、法隆、四天王、崇福、新药师、建兴、下野药师寺、筑紫观世音寺,寺别五百町。诸国法华寺,寺别四百町。自余定额寺,寺别一百町。(《续日本纪》卷十七)
据以上资料可以看出,土地最多的是东大寺,除受施垦田100町之外,还可以通过垦荒占有土地4000町,并有7500封户(原作5000户,见前述)。其次是大安、药师、元兴、兴福、弘福、新药师、建兴、法华等国家大寺,受施垦田100町,垦田限额自500町至2000町不等。至于各地的国分寺,僧寺有水田100町,垦田额为1000町,受封50户;尼寺水田50町,垦田额为400町。当然,各寺占有土地的实际数字绝不会只有这些,它们从天皇、政府及贵族处所受施的财物也远不止上面所引那些,而且是经常性的,数字也不会少。这里对所谓“垦田”和“封户”略加说明。
(一)关于垦田。根据班田收授法,土地属于国家,但由于班田制实行不力和不断受到土地兼并的破坏,作为私有土地的垦田便日益增多。因为开垦休闲的空旷地带,在其周围修筑灌溉水渠需要大量资金和劳动力,故能从事大规模开垦的主要是贵族和寺院。国家虽鼓励民间开垦土地以扩大耕地面积,但也曾进行过若干限制,如养老七年(723年)公布《三世一身法》,仅承认新垦田可三代(本人、子、孙)私有,如垦田利用旧有沟渠者限本人一代所有。而在天平十五年(743年)公布《垦田长年私有法》之后,各地开垦事业迅速发展,寺院还向各地派出“寺家野占使”的执事僧,组织当地农民为寺院进行大规模开垦。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又不得不进行若干限制。前引文中提到的“垦田地限”,即为朝廷对寺院垦田所定的限额。尽管如此,在天平神护元年(765年)三月诏曰:
今闻:垦田缘天平十五年格……任为私财,无论三世一身,咸悉永年莫取,由是,天下竞为垦田……自今以后,一切禁断,勿令加垦;但寺先来定地开垦之次,不在禁限。(《续日本纪》卷二十六)
这个敕令一出,寺院的垦田更加扩大。一些地方豪族为了保护自己的垦田不被没收和逃避田税,也把自己的垦田置于寺院的名下。
(二)关于封户。被定为封户者,需将自己应上缴国家租额的一半(天平十一年以后是全部)和庸、调的全额转缴受封者(贵族或寺院)。根据《大宝令》,原则上不给寺院封户,如果依据敕令给寺院封户的话,则应限于五年之内。但到孝谦天皇(749—758年和764—770年两次在位,第二次即位为称德天皇)以后,对寺院施入封户不再限以年限。前面注中提到的天平胜宝二年诏令中把东大寺封户增为5000户(实为7500户),此为永久的施入。实际上,除东大寺外,兴福寺、四天王寺、西大寺、大安寺等,都受施许多封户。据大野达之助《新稿日本佛教思想史》第二章第八节的统计,孝谦天皇以后全部寺院的封户,相当于十五六个大郡的户数,每年大约相当于把一个大国全部的租、庸、调缴给寺院。
寺院还通过买地和其他手段兼并土地,如和铜六年(713年)诏指出,“诸寺多占田野,其数无限”(《续日本纪》卷六)。天平十八年(746年),太政官下令禁止寺院买地,“凡寺家买地,律令所禁,比年之间占买繁多,于理商量,深乖宪法”(《续日本纪》卷十六)。但实际上是禁止不了的。直到平安时期,寺院通过买地等手段兼并土地仍是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寺院虽有土地,但享有免租庸调的特权。寺院为扩大财富,还经营高利贷等营利活动注49。
五、僧尼令
日本在大化革新过程中,参照中国隋唐的律令,制定了一系列律令,如前述的《近江令》、《净御原朝廷之令》、《大宝令》及今存的《养老令》。这些律令在内容上前后相承,条例也越来越细密。为了加强对僧尼的管理和控制,把全国僧尼组织和僧尼活动纳入以天皇为首的律令制国家体制之内,日本参照唐初的《道僧格》注50,也制定了《僧尼令》。据《续日本纪》的记载,最早的《僧尼令》在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01年)已经制定,收在《大宝令》之中,现已不存。现存者为《养老令》之中编在《神祇令》之后的《僧尼令》,共27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禁止僧尼擅离寺院,到外面聚众教化及用占卜巫术等手段蛊惑民众。第五条:“凡僧尼非在寺院,别立道场,聚众教化,并妄说罪福”,第二条:“凡僧尼卜相吉凶及小道巫术疗病者”,皆应还俗。如要出外乞食、进山坐禅修行等,必须得到寺内三纲(上座、寺主等)及国郡司(地方)或治部省玄蕃寮(京城)的批准,而且乞食仅于午前,并不许乞食物以外的东西。如果有僧尼“上观玄象(按,此主要指占星术),假说灾祥,语及国家,妖惑百姓,并习读兵书,杀人奸盗,及诈称得圣道(按,如自称菩萨、成佛之类)”(第一条),皆依法律处治。这是怕有的僧人利用佛教和巫术之类聚众闹事,图谋不轨。
(二)用佛教戒律约束僧尼行为。规定僧尼不许饮酒、吃肉、食用五辛注51;不许“作音乐及博戏”;禁止穿绫罗锦饰的衣服;禁止僧尼男女同宿;“不得私蓄园宅财物及兴贩出息”(第十八条);“凡斋会,不得以奴婢、牛马及兵器充布施,其僧尼不得辄受”(第二十六条)。违犯者要受罚在所属的寺院强制劳动(称作“苦使”),根据情况劳动的时间不等,或十日,或一月,或百日。中国唐代流行的大乘戒律主要是《梵网经》,小乘戒律是《四分律》。前述《僧尼令》所禁的内容在《四分律》、《梵网经》上有类似的戒条。日本用政府律令的方式要僧尼以戒条约束自己的行为,目的是为了维护僧尼组织的统一和尊严。
(三)要求选任有德行有威信的僧人为僧纲(最高僧官机构,有僧正、僧都、律师)职务;严禁私度僧尼及冒名顶替;也禁止僧尼让俗人代替自己去“历门教化”;僧尼死亡、还俗,寺内三纲应在规定期限上报官府除名;禁止僧尼辱骂三纲,欺凌长者;僧尼不可越过正常程序上告起诉。这是为了保持僧尼团体的稳定,维护僧尼内部及与官府之间的上下等级秩序。
(四)规定对违法犯罪僧尼的处罚条例。对违法犯罪的僧尼,根据情节轻重,或罚做苦工(在寺院内强制做各种杂务劳动),或勒令还俗,或由官府据俗人法律量刑处治(“依法律,付官司科罪”、“依律科罪”)。第二十一条说:
凡僧尼有犯,准格律,合徒年以上者还俗;许以告牒当徒一年,若有余罪,自依律科断,如犯百杖以下,每杖十,令苦使十日。若罪不至还俗及虽应还俗,未判讫,并散禁。如苦使条制外复犯罪不至还俗者,令三纲依佛法量事科罚。其还俗并被罚之人,不得告本寺三纲及众事;若谋大逆、谋叛及妖言惑众者,不在此例。
这里提到的“告牒”即“公验”,是日本官府发给僧尼的身份证明,有三类:(1)经官府批准得度出家时的度牒,也称度缘;(2)受具足戒(按《四分律》,20岁时方可受,僧250戒,尼348戒)时所得的戒牒;(3)受任僧位的“位记”。三者都有有关官员的署名并加上太政官或治部省之印。注52一般所说的公验只是前二者。这一条是说,对犯罪僧尼依俗法判刑的过程中,应考虑到僧尼的特殊身份,如果应判处徒刑(劳役)一年以上的,应令其还俗,可用收缴其公验来抵徒刑一年,其余徒刑,再按律另判;如判刑百杖以下的,可强制他在所属寺院体力劳动,每劳动十天抵十杖;不管罪行是否已达到还俗,在未判决之前,不要叫犯者戴枷,只是拘禁在室内就行了;如犯判苦工以外的罪行,只要没有到判还俗的程度,寺内三纲可依据佛教戒律进行处治;被判处还俗和其他处罚的僧尼,除可以告发谋反及妖言惑众的事件外,不许告本寺三纲及僧尼。
根据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僧尼的社会地位优于一般平民百姓。据日本学者考证,从僧尼可用告牒减除徒刑一年来看,僧尼相当六位以下八位以上的官员。因为这些官员可用他们的位勋为自己或亲人所犯的流刑以下的罪行减刑一等。注53
以天皇为首的中央集权国家,通过中央和地方官府贯彻《神祇令》和《僧尼令》,更有效地利用神道教(天皇是神的代表,掌最高祭祀权)、佛教维系人心的精神力量,来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服务。按照《僧尼令》的要求,僧尼应安心地住在寺院之内,为“镇护国家”、“禳灾招福”,诵读《金光明最胜王经》等护国经典,并致力于修持佛法、研究佛学和教授弟子等。
六、僧人参政
佛教传入日本初期,它作为一种崭新的宗教和大陆文化的载体,曾受到统治者的欢迎和大力推广。一些具有汉文化修养的学僧,特别是曾经到隋唐留过学的僧人,在移植大陆先进文化和政教制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日中两国僧人相继把中国佛学和佛教宗派传入日本的同时,也促进了日本民族文化的丰富和发展。
在奈良中后期曾出现玄昉、道镜这样在朝廷身居显赫高位,左右政治的和尚。由于他们的参政,激化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在日本历史上留下了很深的印记。
玄昉(?—746年),俗姓阿刀,大和国(今奈良)人,出家跟义渊学唯识学,灵龟二年(唐开元四年,716年)随遣唐使入唐,从玄奘的三传弟子智周注54学习法相宗,据传,唐玄宗曾赐他紫袈裟。玄昉在唐留学18年,于圣武天皇天平五年(735年)与遣唐使多治比广成、留学生吉备真备回到日本,带回经论章疏5000余卷及佛像等。唐开元十八年(730年),智升撰《开元释教录》所载“入藏录”编入佛教经论集传共1076部,5048卷。可见玄昉带回日本的佛典实是一部手写的《大藏经》。这些经典被安置在兴福寺。日本人认为这些经论“曾无纰缪错误”(《南都高僧传》)。在玄昉以前日本已传入法相宗,他是第四次传入法相宗(详后)。
圣武天皇笃信佛教,对玄昉很敬重。在他回国的第二年,赐封100户、田10町(百亩)及侍童8人。天平九年(737年)任玄昉为僧正,安置他居于内道场(宫内佛堂)。圣武天皇之母藤原宫子(皇太夫人)久病,“久废人事”(《续日本纪》卷十二),经玄昉看视后很快痊愈。此后玄昉更受宠信,与一起归国的留学生吉备真备联合取替藤原氏在朝廷掌权的橘诸兄(684—757年),积极参与朝政,权力很大。藤原氏等旧贵族对此强烈不满。藤原广嗣是已故藤原宇合之子,原在式部省任少辅(从五位官),在橘诸兄掌权后被贬到北九州任太宰少贰之官,天平十二年(740年)为推翻橘诸兄、玄昉等人的专权,在北九州起兵,并利用当时饥馑、疫病的形势鼓动农民和豪族支持。朝廷受到极大冲击,甚至迁都恭仁京(在今京都相乐郡)。藤原广嗣不久兵败被杀。玄昉在此后国分寺和东大寺的建造中虽起过重要作用,但由于积极参政而受到社会上层越来越多的批评,逐渐失势。天平十七年(745年)被贬到筑紫(今福冈)监修观世音寺,第二年死在那里。
道镜(?—772年),俗姓弓削,河内国(在今大阪)弓削人,或云是天智天皇之孙,志基亲王之子。自幼出家,师事法相宗僧义渊,习禅法,又学过梵文,后任内道场的禅师。孝谦天皇是圣武天皇之女,重用藤原仲麻吕(后受赐名惠美押胜),天平宝字二年(758年)让位于大炊王(淳仁天皇),自为太上皇,但仍控制朝政。天平宝字五年(761年),孝谦上皇在移住近江保良宫(在今滋贺)期间有病,道镜应请为她看病,修宿曜秘法(利用星宿占卜祈祷的方术)对治病很有灵验,自此受到上皇的宠爱,经常出入宫禁,权势日盛。道镜排斥少僧都慈训,不经律师而自任少僧都,并出入政界。原掌朝政大权的藤原仲麻吕密谋清除道镜,于天平宝字八年(764年)谋反,因有人密告而失败被杀。淳仁天皇因此受牵连而被迫退位,孝谦上皇借机复位,称称德天皇。此后道镜权势更大,从任大臣禅师,到任太政大臣禅师,既左右朝政,又支配全国僧尼。他又任用自己的党羽,命圆兴为大僧都,授基真以正五位之上官位。以往僧尼的戒牒上要盖太政官的印,自此一律用道镜的印。道镜又示意基真等人,制造假象,说在隅寺的毗沙门像处发现佛舍利,以此作为祥瑞要百官主典(四等官的第四等)以上的人礼拜。天平神护二年(766年),道镜受任法王之位,其党羽圆兴任法臣,基真任参议。法王的待遇同天皇一样,法臣和参议分别相当于大纳言(正三位)和参议(正四位)注55。神护景云元年(767年)又置法王宫,模仿中宫,设长官、次官、判官、主典四等官职。道镜借此任用本族人出来当官,据载有男女10人担任五位以上的官职。神护景云三年(769年),在太宰府执掌祭祀的神官习宜阿曾麻吕为讨好道镜,假托宇佐八幡大神(原为谷神和铜神)的神谕,称“道镜即位,天下太平”。道镜为此高兴,想当天皇。称德天皇特诏近卫将和气清麻吕(733—799年)到宇佐八幡宫敬请神命,以作决断。此时朝野反对道镜专权跋扈的人日多,和气清麻吕对道镜想当天皇深为不满。他在回京后假借八幡大神的神谕上奏:
我国家开辟以来,君臣定矣。以臣为君,未之有也。天之日嗣,必立皇绪,无道之人,宜早扫除。(《续日本纪》卷三十)
这里既依据了儒家的君臣之义,也依据了神道教的皇统即神统(日嗣,即日神天照大神的后裔,指天皇)的说法,明确反对道镜当天皇。道镜大怒,把清麻吕贬官并流放外地,但他想当天皇的野心也因此受挫而没能实现。神护景云四年(770年),称德女帝死,道镜立即失势,不久被贬到下野(在今木县)任药师寺别当(相当于座主),两年后死去。
玄昉、道镜事件,被日本佛学界看作是奈良时代僧侣腐败堕落的突出事例。我们由此也看到,在奈良时代日本佛教与政治虽曾保持非常密切的关系,但毕竟没能建立佛教的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