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优先清算权条款设计与风险防范
(一)条款简介
优先清算权对于投资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条款,该条款是指约定目标公司进行清算时,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条款。常见的优先清算权类型有:无参与权型优先清算权、完全参与型优先清算权、附上限参与分配型优先清算权等。在投资协议中规定的公司清算事件,通常比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清算事件要更广泛,一般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公司破产、公司因业务终止而解散等;第二类是公司出售、转让全部核心资产;第三类是股权转让导致公司50%以上的股权属于创始人和投资人以外的第三人。
发生清算事件时,通常越是后面的投资人其优先级越高,即在公司经过多轮融资的情况下,其优先顺序将会是:D轮投资人>C轮投资人>B轮投资人>A轮投资人>创始股东。
(二)条款设计示例
1.无参与权型优先清算权条款(有利于创业者)
当目标公司发生清算事件时,投资方优先从可分配资产中获得投资额n倍(一般为1~2倍)的份额,其他股东再根据股权比例分配剩余清算资产。
2.完全参与型优先清算权条款(有利于投资人)
当目标公司发生清算事件时,投资方优先从可分配资产中获得投资额n倍(一般为1~2倍)的份额,所有股东(包括投资方)再根据股权比例分配剩余清算资产。
3.附上限参与分配型优先清算权条款(相对中立)
当目标公司发生清算事件时,投资方优先从可分配资产中获得投资额n倍(一般为1~2倍)的份额,所有股东(包括投资方)再根据股权比例分配剩余清算资产,但投资方获得的总回报(包括优先清算额)不得超过其原始投资额的n倍(一般为2~3倍)。
(三)风险防范
1.优先清算权的效力问题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优先清算权的规定。而《民法典》中则规定,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据此优先清算权具有一定的合法性空间。但是一定要注意,优先清算权条款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经公司权力机构的决策通过。
2.对投资人的提示
(1)优先清算权条款一定要明确优先清算权的类型、倍数、有无参与权等权益。
(2)约定大股东的差额补偿责任。若投资人的优先清算权因任何原因导致无法优先全额受偿的,有权要求目标公司大股东以现金补偿差额。
(3)注意合理妥协,争取“最佳价格”的同时兼顾对管理层和员工“最大的激励”。
3.对融资方的提示
(1)大部分的投资人会要求优先清算权,且选择“完全参与型优先清算权条款”或“附上限参与分配型优先清算权条款” 分配机制。融资方在这里关注和谈判的重点是优先分配金额的计算,即倍数或年化利率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尽量降低。
(2)签订投资协议时,注意明确优先清算权的触发条件。
(3)争取有利于己方的优先清算权类型,尽量降低优先清算的数额倍数。
(4)如果选择了附上限参与分配型优先清算权条款,对“上限”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地写在投资协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