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思维体系与实务技能(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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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提出审查意见

律师在经过审查后,需要向委托人提出审查意见,同时也是体现律师的工作成果。一般而言有两种方式(视情况单独使用或同时使用):

1.补增

对于律师能够查明核实的合同主体基本信息,可直接补充完整。对于律师无法查明核实的合同主体基本信息,可列出标题并提示委托人核实后补充完整。常用的表述为:“请贵司核实相关主体信息后予以补充完整。”

2.提示

对于经审查后律师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或履约能力存疑的,应当向委托人做出提示并说明理由。常用的表述为:“请贵司核实对方是否具备×××资质,并审核其资质证书”,或者“经律师通过网络途径初步查询,该公司……已过有效期,请贵司进一步核实其资质的有效性,若确已失效,则建议贵司在其资质问题未解决之前暂缓签署本合同”,或者“经律师初步调查,该公司涉及××件未结诉讼(标的共计人民币××元)及××件执行案件(标的共计人民币××元),且已于××年××月××日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提示贵司核实其履约能力并慎重考虑是否与其签约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律师在审查合同过程中处理此类问题时,一是要进行必要的查询;二是要注意提示的程度,由于互联网查询仅具有参考意义,因此不宜使用绝对性的判断语气,比如“该公司为虚假公司”“该公司没有履约能力”等;三是要提示委托人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