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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主体示范条款
律师在审查合同主体条款的完整性方面,可以参照下列示范条款来审查待审合同中关于合同主体的信息是否完整和规范(以自然人和法人为例):
合同主体示范条款(注:相关信息为拟制)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
甲方:天津市某甲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大厦×座×室
法定代表人:张×一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340××××18J
乙方:李××,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北路顺德花园×号楼×门×××室,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78070×××××。
[1] 该代码系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代码用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1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9位)和校验码(1位)5个部分组成。
[2]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