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标的条款的审查要点
律师在审查合同标的条款时,审查的要点包括标的的合法性、明确性和特定性三个方面。在实务中,对于标的条款的审查,合法性审查属于法律审查,明确性和特定性审查更多属于商务审查,需要结合律师的执业经验并充分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后方可进行客观的审查。
1.标的的合法性
标的的合法性,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指在不考虑标的权利人的情况下,合同标的本身的交易是否为法律所允许,如果标的不合法,则合同就不可能具有法律效力。就物品而言,流通物是依法可以自由交易的,限制流通物在特定的主体间可以交易(如烟草、食盐、枪支等),禁止流通物(如土地所有权、毒品、淫秽物品等)则不允许进行交易。就行为而言,其合法性主要是指该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如雇凶杀人)和社会公序良俗(如色情交易)。就权利而言,其合法性主要是指该权利在法律上予以承认和保护。二是指当事人对于该标的具有合法的处置权,如果没有合法的处置权,则属于无权处分,会导致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若不能事后获得处置权利或被权利人予以追认,则该处分行为无效,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处分权的一方将因此而产生法律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2.标的的明确性
标的的明确性包括标的名称和数量的明确。在标的是物的合同中,标的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正式名称,如自行车,不宜使用人力车、脚踏车等名称。在标的是行为的合同中,标的名称应当概括行为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让看到合同的人不用通读全文即可看出该合同标的的主要内容,如在广告发布合同中,合同标的应当是“广告发布服务”,在广告制作合同中,合同标的应当是“广告制作服务”,而不宜笼统地称为“服务”或“广告服务”。在标的是权利的合同中,标的名称应当能够反映出该权利的性质及主要特点,尽可能使用法律用语,如股权转让合同中,合同标的应当是“股权”,而不宜使用“投资权利”或“出资权益”之类的表述。相反,若转让的是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则不宜使用“股权”作为合同标的的表述。
就合同标的的数量而言,第一要有明确的数量或者数量的计算方法;第二要注意标的的计量单位必须规范、准确,比如购买煤炭的合同中,应当使用“吨”作为计量单位,而不能使用“车”作为计量单位,如果合同中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10车煤炭,那么这个合同就会存在极大的问题,发生争议几乎不可避免,因为“车”并非规范的计量单位,车的载重因车而异,即使车辆能够确定,装载情况不同也会影响标的的数量。
3.标的的特定性
标的的特定性,是指在具体的待签合同中,标的必须是明确的、特定的,这是在合同标的名称明确的基础上对特定合同中交易标的的进一步明确和锁定。在标的是物的合同中,规格、型号、颜色、成分、产地、等级等均可以作为锁定标的的指标,如果单一指标难以锁定标的,可使用多个指标结合的方式来进行锁定,甚至也可以配以图片加以锁定。对于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指标,应当特别指出,比如在镍铁矿买卖合同中,若当事人对于“镍点”有特殊的要求,则应在合同中明确“镍点”的数额。此外,如果没有通用的前述指标,还可以封存样品,根据样品来锁定合同标的。在标的是行为的合同中,应当详尽地列明相应的服务内容、方式及标准。比如在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就承办律师、律师的代理权限、代理的案件阶段、工作内容等进行详尽的约定。在标的是权利的合同中,应当明确该权利的载体、所对应的权利人、权利证书(如有的话)以及权利所处的状态等内容。从合同审查实务来看,标的的特定性审查是合同标的条款审查的重中之重,很多合同(尤其是服务类合同)在标的的特定性方面的约定都存在欠缺。从实用性角度而言,就像用经度和纬度两个指标来确定地理坐标一样,不论采取何种方法,其终极目的都是将合同标的特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