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思维体系与实务技能(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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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的条款示例

合同标的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法律概念,在不同的合同中表现方式也不同,需要结合具体合同中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来进行约定,不同的合同标的有不同的界定方式,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式可以一劳永逸,下面针对不同类型的标的条款予以示例,目的不在于把这些条款当作模板,而在于通过这些示例条款来揭示合同标的条款的核心和要点,律师在合同审查实务中,应当结合具体的合同及当事人的目的来审查标的条款。

1.物品类标的条款

(1)表格式

实践当中,对于种类物或者采购品种较多的买卖通常采用此种方式,具体内容可根据标的的情况来进行调整和填写。参考样式如下:

(2)列举式

实践当中,对于特定物或者采购品种较少的买卖合同通常采用此种方式。参考样式如下:

第××条 合同标的

品名:红土镍矿

原产地:菲律宾

规格:Ni≥10%,P≤0.05%,S≤0.5%,Si≤4.0%,C≤4.0%

数量:5000吨(±5%),按发货单据实结算

2.服务类标的条款

服务类标的条款,需要结合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进行约定,一般不会在一个合同条文中约定,而是由多个条款来进行约定(可以理解为是合同标的模块)。以广告发布合同为例,将标的条款示例如下:

鉴于乙方是《渤海早报》××××行业广告的独家代理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广告发布服务事宜,甲、乙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服务内容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在《渤海早报》上为甲方发布广告,广告发布版面为第××版,规格为30CM×15CM。

第二条 服务时间

1.广告发布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天。

2.在广告发布期内,随报纸发行频率每日发布一次,连续发布。第××条 合同标的

说明:上述鉴于条款中明确了乙方的权限和资质,第一条中明确了广告发布的媒体及版面、规格,第二条中明确了广告发布的期限以及频率,满足标的的合法性和特定性要求。

3.权利类标的条款

权力类标的条款,需要结合权利的来源、性质、状态及权利让渡情况等进行界定,通常也是由多个条款来进行综合界定。以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为例,将标的条款示例如下:

鉴于甲方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就该注册商标的转让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注册商标的基本情况(详见《商标注册证》)

1.商标名称:××××

2.商标图样:××××

3.商标注册号:××××     国别:中华人民共和国

4.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5.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二、转让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注册商标。

三、注册商标转让后,乙方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类别为:××××,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第××条 合同标的

说明:上述鉴于条款明确了标的名称及权利人,第一条界定了标的的基本信息并通过《商标注册证》予以锁定,第二条明确了标的的转让期限,第三条为转让方对标的的适当限制(同时也是受让方的权利边界),满足标的的合法性和特定性要求。


[1] 崔建远:《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5页。

[2] 崔建远:《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5页。

[3] 如梁慧星教授在其《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7页:债权之客体为行为,称为给付。韩世远教授在其《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3页:给付,及债的标的,是指债之关系上特定人之间可以请求的特定行为,不作为也可以为给付,且不局限于有财产价格。

[4] 崔建远:《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5页。但笔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将原文中的《合同法》第十二条修改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5] 本部分主要参照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7—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