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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矿业权的物权属性与矿业权排他性的设定
矿产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物质财富,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将矿产资源从土地中分离出来并设定为国家所有,由国家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并经许可方能从国家取得矿业权。此外,矿产资源是典型的经济型自然资源,现代各市场经济国家的矿业法多将矿业权视为物权,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矿业权的有偿出让或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制度。由于矿产资源非传统民法上的物,矿业权也不是传统的物权,因此矿业权的物权属性有赖于矿业法的规定,其中矿业权的排他性又是矿业权最基本的物权属性。因此,凡是将矿业权视为物权的国家,其矿业法都十分重视矿业权排他性的规定。
我国目前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由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其中《矿产资源法》作为设定矿业权的基本法,制定于1986年。这部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资源法虽经1996年和2009年两次修正,但带有强烈计划管制色彩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革。在矿业权规定方面,其缺陷集中体现为矿业权的物权属性不明以及对矿业权流转的限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让市场决定矿业权配置已成为我国矿业权配置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而矿业权市场配置的前提是矿业权的物权化,矿业权物权化的核心又是矿业权排他性的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