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研究材料之准备
法律史研究,材料是最基本的前提,必须在占有大量一手资料的基础上方有归纳概括研究之可能。然而,清代留下的地方法规性文件数量极为庞大,如果试图全部搜集,既是不可能,于本研究而言,也是无必要的。基于研究论题之需要,笔者主要对以省例为主的省级立法文献进行了收集和整理。
清代地方留下了数量极大的官方立法文献,即使是省级立法成果,其数量亦相当惊人,为使自己的研究方向更明确,需要进一步限缩课题的研究范围。第一,重点研究清代清末新政以前的省级立法,即传统法律体制格局下的省级立法,对新政以后出现的各种立法并不涉及;第二,重点研究各直省制定的省例,对清代的民族地方法规,基本不予论及。清代的民族地方法规,是指清政府为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根据各主要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特点所制定的一系列专门法令规章。具体而言,其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特定对象制定并单独汇编成书的规范性文件,如《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番例》《钦定回疆则例》;另一类主要是指《大清律例》中针对特定少数民族地区适用的条例,该类条例并未单独汇编成书,如针对苗疆地区的所谓“苗例”[19]。第三,重点研究清代的综合性省例,对专门性省例的研究相对简略。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笔者对清代省例的大致存在情况,予以摸底调查,并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我先后借助于北京大学图书馆、国家图书馆、社科院图书馆、北师大图书馆、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等,基本确定了现存江苏、福建、广东、湖南、浙江、山西、江西、安徽等14个省的20多个综合性省例,由于一些省例的编纂并不是一次性完成,而是不断增修的,所以同一省例,又有几个不同的版本,据估计现在约有30多个不同的版本。[20]此外,各省还制定了大量的专门性省例,即省级部门(督抚衙门、藩臬两司)针对本省某一事务而制定颁布的专门性法律规定,如《直隶清讼章程》《河南文闱章程》《江西州委署章程》《山东交代章程》《豫省文闱供给章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