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省级地方立法:以“省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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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研究基本内容

本研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第一章重点介绍江苏、湖南、福建、浙江、江西、四川、安徽、山西、直隶等各直省省例的名称、版本、刊印年代、存世情况等。省例不是个人的作品汇编,而是官方主持的重要法律文件汇编。在形式上,不是零散的简单罗列,而是具有相当完备、系统化的载体形式。在适用上,不同于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其他一般告谕,而是具有相对比较稳定的效力。在地域上,其影响力相当广泛,在本省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中央律例的补充和发展,省例的地位和效力得到了时人普遍的认可。清人王有孚说:“条例是国家令典,天下通行,一律遵办。省例是外省申详事件酌定章程,各就一省而言。”[21]

第二章以省例为中心对清代地方立法进行综合性研究。从现存的各种文献出发,对省例的含义、性质、产生及其编纂进行了细致的考论。省例的编纂很大程度上缘于乾隆九年以后各省刊刻条例制度的确立,因此本文从清代条例刊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各省条例刊刻的机构、刊刻条例的费用等几方面做了探讨;现存《治浙成规》《江苏省例》等均是单个省例汇辑的结果,正是由于省例的汇编,才使其产生了如此重要的影响。本章第三节主要讨论清代省例的汇编。第四节用现代法学观念对清代地方立法进行研究,主要讨论清代地方立法的概念、特点及立法权限的范围。第五节通过对省例中重述性、实施性、补充性以及变通性规则等四种地方法规的研究,分析了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政体下的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关系。

第三章以浙江省的省例——《治浙成规》为中心进行个案讨论。本章在对《治浙成规》文本简要论述的基础上,讨论了《治浙成规》的刊发和性质,以及 “成规”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并根据地方法规和中央法规之间的关系,细致讨论重述性规则、实施性规则、补充性规则和变通性规则。最后部分,对影响清代地方立法的各种因素进行了简要分析。个案研究能够帮助我们从微观的角度更深入、细致地对省例进行观察。

第四章以清代多省普遍面临的“当赃取赎”问题为例,再现了省与省之间、省与中央之间、基层官府与省级官府之间、商人群体与政府之间的复杂关系,并分析了大一统政治格局下,省级立法始终只能在中央立法的大框架下修修补补的深层次原因。通行是清代诸多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学界对其了解不深、认识不够,甚至存在许多误解。第五章从通行的含义、性质、产生、刊发、渊源、内容等方面对其做了相对系统的考证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