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站址选择
本章规定了加油加气站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规定加油加气站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不能让周围可能存在的明火或火花引发加油加气站火灾;
(2)加油加气站发生火灾时,不要对周围建构筑物构成威胁;
(3)周围建构筑物发生火灾时,不要波及加油加气站;
(4)尽量减少加油加气站散发的烃类气体对附近居民的有害影响;
(5)在满足安全需求的前提下,尽量为企业建加油加气站创造有利条件。
4.0.1 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在进行城市加油加气站网点布局和选址定点时,首先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同时,应处理好方便加油、加气和不影响交通这样一个关系。
4.0.2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本条是强制性规定。加油加气站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规模越大其危险性也越大。在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度大,发生火灾事故有害影响也大,应与城区之外的加油加气站区别对待,提高其安全可靠性,所以本条作出了限制城市建成区内加油加气站规模的规定。
4.0.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加油加气站建在交叉路口附近,容易造成车辆堵塞,会减少路口的通行能力,因而作出本条规定。
4.0.4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续表4.0.4
本条是强制性规定。上表二级站一栏括号中的数据是原规范一级站与周围建筑物和道路的防火距离,其中与民用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前面的数字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后面的数字是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三级站一栏括号中的数据是原规范二级站与周围建筑物和道路的防火距离,其中与民用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前面的数字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后面的数字是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距离。
主要变化有:
1.原规范允许加油站采用地上油罐,新规范则不允许采用地上油罐。地上卧式油罐相对埋地油罐火灾危险性较大,一旦着火,不易扑灭,因此本规范第6.1.2条明确规定“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储罐应埋地设置”。据调査几起地下油罐着火的事故证明,地下油罐一旦着火,火势较小,容易扑灭,对周围影响较小,比较安全。
2.原规范按民用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确定与加油站的防火距离,新规范按民用建筑物的保护物类别确定与加油站的防火距离。按民用建筑物的保护物类别确定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防火距离,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本规范附录C中重要建筑物和民用建筑物的保护物类别的划分是本规范编制组与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协商制定的。
原规范规定的加油站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距离,比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小,二级站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只有6m。现在城市里的建筑物绝大多数都是一、二级耐火等级,按本规范附录C中重要建筑物和民用建筑物的保护物类别的划分,有许多建筑物是重要建筑物和一类保护物,要求的防火距离都比较大,所以与原规范相比,总的来说,新规范规定的加油站的油罐、加油机等与民用建筑物的防火距离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应该说按新规范建设的加油站安全性增强了。为鼓励采用新技术,新规范规定采取油气回收措施,可减少防火距离20%~30%。原规范也规定采取油气回收措施,可减少防火距离,但对油气回收系统没有明确要求,折减量也偏大。
3.新规范增加了油罐、加油机等与站外甲、乙类及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
考虑到加油站现状条件以及现行规范使用的延续性,同时还考虑到目前设备安全生产、自动控制水平以及本规范中关于安全、消防的规定,并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等现行国家标准,本条制定了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现分述如下:
1.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重要公共建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已做定义,本规范不再定义。重要公共建筑物性质最为重要,加油加气站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应远于其它建筑物。本条规定加油站的埋地油罐和加油机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论级别均为50m,基本上在加油站事故影响范围之外。
2.油罐与明火的距离:一级站规定为30m,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的规定;二级、三级站考虑油罐是埋地敷设,且罐容减小,风险度降低,防火距离相应减少为25m和18m。
3.本规范按照民用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重要程度和人员密集的程度,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规范,将民用建筑物划分为三个保护类别,并分别确定了加油站加气站与各类民用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第4.4.2条中规定的甲、乙类液体总储量51~100m3,与不同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分别为15m、20m、25m。浮顶储罐在此基础上还可减少25%。加油站的油品储罐埋地敷设,其安全性比地上的油罐好得多,故防火距离可以适当减小。考虑到一类保护物重要程度高,建筑面积大,人员较多,虽然建筑物材料多数为一、二级耐火等级,但仍然有必要保持较大的防火距离,所以确定三个级别加油站与一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分别为25m、20m和16m,而与二类保护物、三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依其重要程度的降低分别递减为20m、16m、12m和16m、12m、10m。
4.站外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火灾危险性大,加油站与这类设施应有较大的防火距离,故本规范按加油站三个级别分别定为25m、22m、18m。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火灾危险性相对较低,故加油站与这类设施的防火距离有所减少。
5.油罐与室外变配电站的距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中相应规定为: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间距当储罐总容量为1~50m3时,为25m;51~200m3时,为30m。考虑到加油站的油品储罐埋地敷设等有利因素,本条规定一、二、三级站的埋地卧式油罐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分别为25m、22m和18m。另外,对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由于其电压等级较低,防火距离按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减少20%是合适的。
6.站外铁路、道路与油罐的防火距离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及建设部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 84-2000确定的。
7.对于架空通信线,按照其重要性分别确定防火距离是合理的。根据实践经验,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与一级加油站油罐的防火距离1.5倍杆高是安全可靠的,与二、三级加油站油罐的防火距离可适当减少。一般架空通信线若受加油站火灾影响,危害程度较小,为便于建站,只要求其不跨越加油站即可。根据实践经验,架空电力线与一级加油站油罐的防火距离为1.5倍杆高是安全可靠的,与二、三级加油站油罐的防火距离视危险程度的降低而依次减少是合适的。
8.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或加油加气合建站,汽车油罐车卸油时,油气被控制在密闭系统内,不向外界排放,对环境卫生和防火安全都很有利,故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0%;同时设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或加油加气合建站,不但汽车油罐车卸油时,不向外界排放油气,给汽车加油时也很少向外界排放油气(据国外资料介绍,油气回收率能达到90%以上),安全性更好,故其防火距离可减少30%。
9.由于柴油的闪点远大于汽油,其火灾危险性较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4.4.3条中规定“计算一个储罐区的总储量时,1m3的甲、乙类液体按5m3的丙类液体折算”。所以本规范规定“对柴油罐及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50%”。当进行加油站平面布置时,由于柴油罐对外防火距离是汽油罐的50%,可将柴油罐布置在最外侧。
4.0.5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续表4.0.5
(上表括号中的数字是气站规范规定的防火距离)
本条是强制性规定。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是按照储罐设置形式、加气站等级以及站外建、构筑物的类别,并査阅了大量国内外的有关标准、规范,同时还考虑到国内现有规范使用的延续性确定的。表1列出国内行业标准的防火距离,表2列出荷兰、澳大利亚有关标准的防火间距,表3列出日本、韩国有关规范的防火间距,表4列出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地方标准的防火间距。
表1 各种LPG加气站设计标准防火间距对照表(一) 单位:m
表2 各种LPG加气站设计标准防火间距对照表(二) 单位:m
表3 各种LPG加气站设计标准防火间距对照表(三) 单位:m
表4 各种LPG加气站设计标准防火间距对照表(四) 单位:m
本规范制定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技术和设备要求,基本上与澳大利亚、荷兰等发达国家相当,并规定了一系列防范各类事故的措施。参考表1~4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了液化石油气储罐、加气机等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现分述如下:
1.重要公共建筑物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加气站发生火灾可能会对其产生较大影响和损失,因此,不分级别,防火间距均规定为不小于100m,基本上在加气站事故影响区外。民用建筑按照其使用性质、重要程度、人员密集程度分为三个保护类别,并分别确定其防火距离。在参照建设部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 84—2000的基础上,对防火距离略有调整。另外,从表1~4可以看出,本规范的防火距离多数情况大于国外规范的相应防火距离。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与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间距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第4.6.2条基本一致,而地下储罐按地上储罐的50%确定。
2.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距离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确定。
3.与铁路的防火距离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第4.8.3条确定地上罐的防火间距为45m,而地下罐按照地上储罐的50%确定防火间距为22m。
4.对与公路的防火间距,考虑到加气站主要为之服务,且公路上的车辆和人员易疏散的特点,故本规范的防火距离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的规定值有所减少。
5.与架空电力线及架空通信线的防火间距,按照其重要性或电压等级高低分别确定防火距离是合理的。由于一般通信线路或小于等于380V的电力线路即使发生事故,其影响也较小,故防火距离可略有减少。
6.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基本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第3.3.10条一致。对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由于其电压等级较低,防火距离可按室外变电站的防火距离减少20%。
4.0.6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以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续表4.0.6
(上表括号中的数字是气站规范规定的防火距离)
表4.0.6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气站规范制定的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比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大一些,使得实际设计加气站时,布置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比较困难。卸车点操作时间比较短,且有操作人员值守;加气机配置有拉断阀、事故自动切断阀;放散管管口很少有机会排放可燃气体,即使排放也是短暂的,少量的。这三点是较为安全的,防火距离可以小于液化石油气油罐。
4.0.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表4.0.7 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续表4.0.7
(上表括号中的数字是气站规范规定的防火距离)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主要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93第3.0.3条、3.0.4条、3.0.5条以及《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计规范》SY 0092-98和《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 84-2000等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并査阅了美国、新西兰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规范的有关防火间距,美国、新西兰的有关标准的防火距离为:
1.美国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规范的有关防火间距要求:
(1)室外设置的压缩、储气设备、充气点距最近建筑物、火源的距离不小于3.0m,与道路的距离不小于3.0m,与铁路的距离不小于15.0m;
(2)储气瓶库与地上易燃、可燃液体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小于6.0m。
2.新西兰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规范的有关防火间距要求:
(1)充气点(即加气枪)与储气瓶的距离不小于2.5m;
(2)充气点与任何着火源的距离不小于3.0m,与距进入建筑物通道的距离不小于2.0m;
(3)充气点距公共场所或人行道不小于4.5m;
(4)压缩机、天然气储气设施与现有汽油或液体燃料分装相邻时,两者之间距离不小于5.0m;
(5)储气装置与建筑物边界的安全间距见表5。
表5 新西兰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装置与建筑物边界的安全间距
(6)储气瓶距道路、公共场所区域、受保护工场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否则要用4hFRR混凝土或石头墙隔开。墙高不低于2.0m,长度相当于钢瓶长度加2.0m。
(7)储气瓶库与充气点的距离不得小于2.5m。
与液化石油气相比,压缩天然气的操作压力高、储气瓶多、接口多,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影响范围大,后果不堪设想,所以本规范中压缩天然气的设备安全要求远大于液化石油气的设备要求,不论压缩机、储气瓶组或储气井、加气机、管道及其组成件在安全保护上都提出很高要求,其遵循的是技术安全防范原则,以确保CNG加气站不发生爆炸事故。本规范表4.0.7的防火距离远大于美国、新西兰有关标准的防火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