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洋之灰:中日水泥战(1927~1937)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三 经济学和法学意义上的倾销

历史地看,倾销自重商主义时代就已经出现。重商主义在贸易上追求的目标是奖励出口、限制进口,以实现本国贸易盈余。从其发展的历程来看,早期的倾销可以分为几个发展阶段。

倾销行为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而产生,早在第一次产业革命时期,欧洲各国之间就存在倾销行为。16世纪至18世纪中叶,西欧各国均实行重商主义的贸易政策,这种对外贸易政策是导致倾销产生的根本原因。英国在完成产业革命后,由于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大量物美价廉的工业制成品被销往世界各地,英国在这一时期成为世界上唯一的产品出口倾销国。

美国在南北战争以后,国内资本主义获得迅速的发展,本国的市场已容纳不下本国生产的工业品,于是美国产业资本家在政府的支持下开始将本国的产品向近邻加拿大倾销。1880年,美国私营企业开始补贴出口商,以便与外国商人在海外竞争。

1890年以后,世界范围内的资本主义获得了飞速的发展,无论是产品的生产总额还是各国海外市场份额都有了显著的增长。很多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将倾销作为其开拓市场的重要工具。特别是美国和德国,国内工业制造部门卡特尔等垄断组织大量出现,这为大规模的对外倾销提供了组织保证。同时,第二次产业革命也加剧了资本主义世界经济、政治格局的变化,在19世纪下半叶,欧洲国家及美国等的资本主义工业化加速完成,世界资本主义生产迅速增长,资本主义工业国家所生产的大量商品不能被本国市场消纳,那些过剩商品势必要向国外寻求出路并设法输往工业落后的国家,从而形成了世界范围内的第一次倾销高峰。当时世界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德国、比利时、法国、英国、美国、日本、加拿大等都曾以倾销作为其拓展海外市场份额的主要经济手段。在这种背景下,倾销成为经济学中的重要主题。

新古典经济学中,对倾销有明确的定义和分析。倾销一词的英语是“dumping”,该词的原义是倾倒、抛弃,《牛津英语词典》对该词的解释是“将大宗货物或其他东西翻倒、倾泻及抛弃”。该词源于北欧国家,如挪威语中的“dumpa”和丹麦语中的“dumpe”,意为“抛弃物”。《布莱克法律词典》从一般法律意义上对倾销解释为: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实际上,倾销行为在法学和经济学角度有着不同的解释。

从法学角度看,倾销的背后是不公平竞争行为,竞争的结果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通过法律予以调整和规范。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倾销者实施低价出口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竞争对手合法利益的后果。透过这个概念可以看出,法学语境下的倾销,并没有关注低价出口的经济合理性,而是强调了这种低价或价格歧视给进口国产业造成的损害,以及对造成损害的倾销予以抵制和对受到损害的产业给予救济的法律后果。

(一)法学意义上的倾销

从法学意义上说,产品在不同的市场以不同的价格销售,所涉及的不是市场策略的问题,而是损害同类产业的不公平竞争秩序问题,倾销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几个要件。

1.与反倾销有关的行为主体

倾销的主体是具有倾销行为的出口经营者。从表面上看,法学意义上的倾销所针对的是产品,并未指向经营者,但从反倾销的结果看,出口经营者是实施倾销行为的人;反倾销的主体是代表受倾销损害的国内产业的具有申请人资格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协会等等。

2.行为人具有低价出口的行为

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他国市场是倾销的主要表现形式,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是倾销的外在表现,只要具备这个形式,就部分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倾销。

正常价值通常就是指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可比价格,在特定情况下也可指该国向第三国出口的同类产品价格或结构价格等。出口价格一般是指出口商销售给进口商的价格。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是指同一产品在不同市场以不同的价格进行销售。在这种不同的销售关系中,产品的价格不是以市场的供求关系和产品成本为基础,而是人为压低价格,造成了对市场价格的扭曲,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3.低价倾销给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

法学意义上的倾销必须具有损害的后果,如果倾销的目的国不存在同类产品或没有造成对生产同类产品产业的损害,则不必使用法律的救济行为和进行抵制。倾销造成的损害是对进口国整个产业的损害,包括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及对新产业的建立产生实质阻碍。

4.倾销与损害应该具有因果关系

反倾销强调事实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需要充分的证据。根据这个原则,对受损的产业给予救济、对倾销予以抵制的前提是倾销与国内产业受损害之间应该有因果关系。

总之,反倾销是进口国单方面限制进口行为,因此必须符合法律上的条件才可以实施。存在反倾销的行为主体、倾销行为、损害的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反倾销的四个要件,否则反倾销的行为应当受到质疑。

(二)经济学意义上的倾销

从经济学角度讲,倾销是经济活动,是价格竞争的结果,而价格竞争是所有经济竞争手段中最常用、最重要的手段。作为经济现象,倾销早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就出现了,如英国在开发海外市场时曾竭力鼓动低价出口本国商品,以倾销作为殖民掠夺的重要手段。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将当时各国鼓励出口和对贸易实行政府奖励的做法视为倾销。19世纪末,倾销一词开始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当时的含义主要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廉价抛售产品的行为。

美国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雅各布·温纳尔在《倾销——国际贸易问题》一书中指出,倾销是一种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同一种产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售价不同,即在出口国或原产国市场上以高价出售,在进口国市场上以低价出售。同一产品的不同售价,不是基于不同的成本,而是基于国内与国外的人为的价格差,这是价格歧视;同一产品以不同的价格向相互竞争或相互不存在竞争的买主出售,也是价格歧视。这种歧视背离了公平竞争原则,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有损进口国产业,应当受到谴责和抵制。

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行为在本质上是价格歧视,这种价格歧视扭曲了自由竞争机制下的价格公平,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倾销产品进口国国内产业,因此通过反倾销调查和征收倾销税等形式限制该产品的进口以救济国内受到损害的产业是被允许和可接受的。

总体来看,无论法学意义上的倾销还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倾销,都强调倾销是以低于产品成本的价格向他国销售,并对他国产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我们可以说,只要倾销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就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三)倾销的分类

倾销有多种分类方式,按照倾销的时间持续性来分是最常见的,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持久性倾销(persistent dumping)

持久性倾销是指较长期地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产品。这种倾销的原因主要是过量生产和产品大量积压,出口国将国内市场的竞争和压力转移到国际市场。由于国内市场的长期饱和,倾销者不得不在国际市场上长期维持低价,以在两个市场上生存。

2.突发倾销(sporadic dumping)

突发倾销并不是指突然发生的一次倾销,而是指短期内出口商低价销售大量的积压商品,这种销售在国内会影响其正常的贸易秩序,在国外则会对进口国的市场产生重要影响。因为突发倾销会快速打击进口国的市场,对过于依赖国内市场的生产者造成灾难性后果,因此突发倾销是非常有害的。

3.短期倾销(short-run dumping)

短期倾销并不是指固定的某一时间段内的倾销,而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连续低价销售产品,低价销售不是为了处理积压品,而是人为地有意压低产品价格,目的是挤垮竞争对手、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鉴于这种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业的攻击性,也称之为“掠夺性”倾销。

短期倾销的特点是,在国内市场维持一定的价格甚至高价,以国内市场的利润平衡海外市场的低价销售,低价销售的时间长短取决于竞争对手的情况和市场份额的扩大速度。一般而言,短期倾销者不会较长时间地赔本销售,一旦竞争对手被挤出市场,倾销者会很快恢复甚至提高产品价格,并从此持续维持海外的垄断高价。

短期倾销是反倾销法的主要实施对象,这不仅因为出口商的倾销具有掠夺的目的,更是由于这种倾销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而且,从经济学角度看,短期倾销会对进口国造成资源上的浪费,大量投资会因企业退出竞争而浪费,对于进口国企业来说,它们也会面临更激烈的成本竞争。

(四)倾销的界定

不是所有的低价销售都是倾销。对倾销行为的界定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存在不同的法律依据。在当代中国对外贸易中,倾销是指一国的出口商以不正常的低价向另一国出售其产品,从而对相对的进口国造成利益损害的行为。倾销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商品的销售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第二,这种低价销售对进口国造成了损害。倾销价格的确定通常以正常价格或公平价格为参照,正常价格或公平价格通常指三种价格:(1)国内价格,即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供消费用的同类商品的正常销售价格;(2)第三国价格,同类产品经正常交易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这种方法通常在国内价格不存在或不能作为依据时采用;(3)构成价格,由销售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费用及利润所构成的价格。[8]

另外,根据王垂芳主编《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中对倾销的定义,倾销是指同一产品在国际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它的基本特征是:(1)在国外市场的销售价格低廉,甚至低于商品成本;(2)短期内同一商品的出口量大幅增加。倾销一般可分为偶然的倾销、短期的倾销、长期的倾销三种形式。

从以上两种对倾销概念的定义可以看出,倾销的本质是以低于成本价在他国销售,并对这个国家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本书以南京国民政府对反倾销行为的界定为基础。在近代中国,爱国热情驱使中国的民众将很多外国商品在中国市场的低价销售行为都看作是倾销,这种看法不无偏激之处。

实际上,近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产品质量较高,生产成本也较低,所以价格水平比同时期国产商品价格低,这种低价销售不应被看作倾销。另外,有的外国商品在中国市场确实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但是中国并不生产该种商品或生产量极少,这也不属于倾销行为。最典型的案例是20世纪30年代美国和苏联为争夺中国煤油市场而进行的恶性竞争,双方均采取了低价倾销的方式,试图压垮对方。但我们知道,近代中国的石油产能几乎为零,所以这种倾销对中国工业并没有什么危害,中国民众反而能从中受益(获得低价的石油产品),这自然不能认定为倾销。所以对外国商品倾销行为的认定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并非所有的低价销售行为都是倾销。

1931年2月9日,为抵制外国商品的倾销和保护民族工业的利益,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倾销货物税法》,将倾销定义为“凡外国货物在中国市场之趸售价格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视为倾销:(1)较其相同货物在出口国主要之市场趸售价格为低者;(2)较其相同货物运销中国以外任何国家之趸售价格为低者;(3)较该项货物之制造成本为低者。凡外国货物向中国出口时之出口价格,有前项第一款或第三款之情事时,亦视为倾销。第二项出口价格及趸售价格之计算,均应除去运输保险税捐及其他必需费用”。

从南京国民政府对倾销行为的定义中,可以看到倾销有两个特点:(1)国外公司以低于其本国的价格在中国市场销售商品;(2)国外公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在中国市场销售商品。只要符合这两个基本条件之一,即可视为倾销。本书研究的对象水泥业就具有上述几个倾销特征,当时反倾销的权威机构——倾销货物审查委员会据此认定水泥业存在倾销。

虽然近年来,学界对当代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倾销与反倾销问题的研究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但对近代中国社会存在的倾销与反倾销现象则缺乏研究。本书以1927~1937年世界的经济发展为背景,以水泥业的倾销与反倾销为切入点,由点到面,由具体行业到整个国民经济体系,还原了水泥业在近代中国工业发展中的地位,揭示了近代外货在华倾销的侵略本质,填补了近代中国反倾销研究的空白。

近代的倾销与当代的倾销在内容及实质上存在很大的不同:近代的倾销法规作为国内法颁布与实施,其实际实施情况与一国的经济、军事乃至政治实力都存在很大的关联;当代的反倾销法则属于国际法体系,是一种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认定倾销行为的依据是国际反倾销法相关规定,其实际执行则由WTO专门的仲裁机构来负责。法律规范上的区别也决定了两者在反倾销途径与方式上的不同。

在结合经济史以及有关经济学、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本书通过对近代中国的反倾销实践进行了归纳和总结。研究发现,在南京国民政府执政时期,政府和民族工商业之间的关系日趋融洽,二者在促进民族产业发展的目标上是一致的。南京国民政府尤其是实业部、财政部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来促进工商业的发展,在主观上有发展民族产业的良好愿望。随着近代工商业集团的发展壮大,民族工商业者的地位也得到了提高,他们开始参与政府的决策,以自己的方式影响政府的经济政策。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近代中国的政企关系进入一个良性循环阶段,双方共同努力促进了近代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另外,在近代中国,当民族企业面临帝国主义的经济压迫时,只要能很好地利用自身优势,有效地整合国家、民间和企业的力量,团结一致,必定能够战胜外国经济侵略,这也是中国近代民族企业在反倾销贸易战中留给我们的宝贵历史经验。


[1] 转引自何兆武、陈启能主编《当代西方史学理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第138、140页。

[2] 张福俭:《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东方出版社,2019,第124页。

[3] 罗观树:《反倾销中国际公允价值确定的新视角》,中国商务出版社,2018,第70~71页。

[4] 巴曙松:《竞争中性原则的形成及其在中国的实施》,厦门大学出版社,2021,第190页。

[5] 陈争平、郭旭红:《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9,第274页。

[6] 马寅初:《中国经济改造》(上),商务印书馆,1935。

[7] 马寅初:《中国经济改造》(上),商务印书馆,1935。

[8] 董璠舆、赵相林主编《中国涉外法律实务大辞典》,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1993,第6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