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古以来以印度、中国等亚洲国家为代表的东方国家的生产方式不同于欧洲和西方的奴隶制生产方式、封建制生产方式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是一种特殊的生产方式——亚细亚生产方式。在马克思看来,亚细亚生产方式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作为从原始社会向文明社会过渡时期的亚细亚农村公社,是人类普遍的生产方式,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共同起点;另一方面,亚细亚生产方式又是亚洲与东方国家自古以来一直存续下来的古代生产方式,它是亚洲与东方国家所特有的生产方式。根据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东方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无论是在生产形式、生产条件方面还是在生产的社会形式与国家制度方面,都明显不同于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社会生产方式。具体说来,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本特征的生产形式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首要特征。马克思指出:“我们都知道,在社会的初期,产品是由生产者自己消费的,这些生产者自发地组织在或多或少是按共产主义方式组织起来的公社中;用这些产品的余额和外人进行交换,从而引起产品到商品的转化,是以后的事,这种交换起先只是发生在各个不同的氏族公社之间,但后来在公社内部也实行起来,于是大大地促使公社分解为大小不等的家庭集团。但即使在这种解体发生之后,进行交换的家长也仍旧是劳动的农民;他们靠自己家庭的帮助,在自己的田地上生产他们所需要的几乎一切物品,只有一小部分必需品是用自己的剩余产品同外界交换来的。一个家庭不仅从事农业和畜牧业,而且还把农牧业产品加工成现成的消费品,有些地方甚至还用手磨磨粉,烤面包,把亚麻和羊毛纺成纱,染上色并织成织物,鞣皮,建造并修缮木头房子,制造工具和器具,不少地方还从事木工活和铁工活,以致家庭或家庭集团基本上可以自给自足。”[7]古代家族式的公社是以家庭工业、手织业、手纺业和手力农业的特殊结合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的,这种农村公社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在古亚细亚的、古代的等等生产方式下,产品转化为商品、从而人作为商品生产者而存在的现象,处于从属地位,但是共同体越是走向没落阶段,这种现象就越是重要。……这些古老的社会生产有机体比资产阶级的社会生产机体简单明了得多,但它们或者以个人尚未成熟,尚未脱掉同其他人的自然血缘联系的脐带为基础,或者以直接的统治和服从的关系为基础。”[8]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及中国造纸业中的古亚细亚生产方式、中国市场的营业欺诈以及中国清朝官员为货币流通问题向皇帝呈送奏折等经济问题,由此反映了当时中国商品、货币、资本与汇票等商品经济的发展状况。马克思指出,在鸦片战争后中国被迫向西方开放市场、进口大量英国产品。马克思指出:“1843年,鸦片战争为英国商业打开了中国的门户。新的市场,给予当时已经存在的蓬勃扩展,特别是棉纺织业的扩展以新的借口。”[9]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还引用了曼彻斯特一位工厂主的话说,“我们怎么会有生产过多的时候呢?我们要为三亿人提供衣服”[10]。“中国条约签订后,国内立即出现了竭力扩大对华贸易的广阔前景,有许多大工厂专门为了做这种生意而建立起来,以便制造那种主要是销往中国市场的棉织品。”[11]
马克思指出,中国的小农经济以及印度的公社经济和俄国的国家经济都会加入到西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循环和周转之中。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阐述“循环过程的三个公式”时指出:“在产业资本或者作为货币或者作为商品执行职能的流通过程内,产业资本不论作为货币资本还是作为商品资本的循环,是和各种极其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商品流通交错在一起的,只要这些生产方式同时是商品生产。不论商品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生产的产品,还是农民的产品(中国人、印度的佃农),还是公社的产品(荷属东印度),还是国家生产的产品(如在俄罗斯历史早期出现的以农奴制为基础的国家生产),还是半开化的狩猎民族的产品等等,它们都作为商品和货币,同表现产业资本的货币和商品相对立,既进入产业资本的循环,在剩余价值作为收入花掉时,也进入商品资本所包含的剩余价值的循环,也就是说,进入商品资本的两个流通部门。作为它们来源的生产过程的性质如何是没有关系的……因此,商品来源的全面性,市场作为世界市场而存在,是产业资本流通过程的特点。”[12]
第二,手工劳动的生产条件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指出亚细亚生产方式不同于现代生产方式的重要特征就是手工劳动。他在《资本论》第一卷分析“价值产品”和“产品价值”的区别时把中国手工纺织业与英国机器纺织业进行了对比。马克思指出:“虽然同量的劳动始终只是给自己的产品增加同量的新价值,但是,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时由劳动转移到产品上的旧资本的价值仍会增加。例如,一个英国的纺纱工人和一个中国的纺纱工人以同样的强度劳动同样多的小时,那么在一周当中他们会创造出相等的价值。但是,尽管有这种相等,使用一架强有力的自动机劳动的英国人一周的产品的价值和只使用一架手摇纺车的中国人一周的产品的价值,仍有大得惊人的差别。在同一个时间内,中国人纺一磅棉花,英国人可以纺好几百磅。一个几百倍大的旧价值总额使英国人的产品的价值膨胀了,这些旧价值以新的有用形式保存在产品中,因而又可以重新执行资本的职能。”[13]
马克思指出,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中国小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的生产方式之所以能够抵御资本主义商业的冲击,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广大手工业者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主动服务的工作方式。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卷第三册中引述了在中国的传教士提供的考察资料,“最早的传教士在中国看到过这样的情况:那里的手工业者从早到晚在城里到处奔走,寻找主顾。大部分中国工人都是在私人家里劳动。例如,你需要衣服吗?裁缝便从早上到你家里来,到晚上才回家。其他一切手工业者的情况也是这样。他们经常为了寻找工作而走街串巷,甚至铁匠也担着他的锤子和炉子沿街寻找普通的零活。理发匠也是……肩上扛着靠椅,手里提着盆子和烧热水的小炉子走街串巷。这种情况至今在整个东方仍然是常见的现象,在西方世界也有一部分是这样”[14]。
马克思指出,亚细亚手工劳动的生产方式阻碍了工业化进程。他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二十章“关于商人资本的历史考察”中指出:“资本主义以前的、民族的生产方式具有的内部的坚固性和结构,对于商业的解体作用造成了多大的障碍,这从英国人同印度和中国的通商上可以明显地看出来。在印度和中国,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此外,在印度还有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村社的形式,这种村社在中国也是原始的形式。在印度,英国人曾经作为统治者和地租所得者,同时使用他们的直接的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以图摧毁这种小规模的经济公社。……但是,就是在这里,对他们来说,这种解体进程也是进行得极其缓慢的。在中国,那就更缓慢了,因为在这里没有直接的政治权力的帮助。因农业和手工业制造业的直接结合而造成的巨大的节约和时间的节省,在这里对大工业产品进行了最顽强的抵抗;因为在大工业产品的价格中,会加进大工业产品到处都要经历的流通过程的各种非生产费用。同英国的商业相反,俄国的商业则没有触动亚洲生产的经济基础。”[15]
第三,以土地国有、租税合一为基本特征的生产的社会形式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固有特征。马克思认为,东方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与西方社会生产方式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东方国家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指出,虽然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是人类社会早期普遍的所有制形式,但是它的解体产生了各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这种原始形式我们在罗马人、日耳曼人、克尔特人那里都可以见到,直到现在我们还能在印度人那里遇到这种形式的一整套图样,虽然其中一部分只留下残迹了。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会得到证明,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曼的私人所有制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16]。
1853年6月2日马克思在与恩格斯的通信中讨论了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性质的问题。他指出:“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17]马克思认为,在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东方国家,尽管大量存在着对土地的公共或私人的实际占有权,但国家不可能以法律形式赋予土地实际占有者以真正所有权。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私有制在亚洲与东方国家是根本不存在的。恩格斯在6月6日给马克思的回信中表示赞同马克思的看法,他说:“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18]接着他又从这些国家的地理环境分析东方国家实行土地国有制的原因:“东方各民族为什么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甚至没有达到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呢?我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特别是由于沙漠地带,这个地带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直到亚洲高原的最高地区,在这里,农业的第一个条件是人工灌溉,而这是村庄、省或中央政府的事。”[19]马克思指出:起初“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实际的所有者”[20]。后来,“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21]。由此可见,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下先是公社作为土地所有者、个人只是占有者,继而国家取代公社而成为所有者、公社成为直接占有者。因此,个人从来不是土地的所有者,土地私有制从来就不存在。
马克思明确指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固有特征在于实行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所有权与国家主权合一、租税合一。他写道:“同直接生产者直接相对立的,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是像在亚洲那样,是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的国家,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任何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状态下,对于依附关系来说,无论从政治上或从经济上说,除了面对这种国家的一切臣属关系所共有的形式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用益权。”[22]在此,马克思明确指出在亚洲与东方国家,土地所有制具有明显的二重性:一方面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只能是国家;另一方面允许村社与私人拥有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因此,只有国家才是真正的土地所有者,村社与个人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和使用者。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下,“单个的人从来不能成为所有者,实质上他本身就是作为公社统一体体现者的那个人的财产,即奴隶”[23]。马克思指出,“使各种经济的社会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24]。在西方,领主是以地租形式榨取农奴剩余劳动的,资本家是以剩余价值形式榨取雇佣工人剩余劳动的。但在中国等亚洲与东方国家,国家所有者则是以“租税合一”的形式来榨取农民剩余劳动的,从而表现出东西方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的重要区别。
第四,全面干涉的政府职能与君主专制的国家制度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否具有生产者属性、是否承担生产职能也是中国等东方国家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在西方,国家一般不直接承担生产性功能或者只是有限地参与生产。在中国及广大东方国家,国家不仅承担公共管理职能与阶级统治职能,而且还承担组织、领导与管理经济活动的职能,即具有生产属性。马克思指出,亚细亚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亚洲及东方国家具有全面干涉的经济职能。在原始社会末期,兼有公有制与私有制二重因素的农村公社是人类从原始社会向文明社会转变的共同的经济形式,至于它转变为何种文明社会决定于世界各个地区、国家进入文明社会初期所面临的具体的历史环境。概括起来说,这一历史环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地理环境;二是人文环境。从地理环境方面来看,中国、印度等东方国家处于干旱与半干旱的农业区,利用渠道和水利工程的人工灌溉设施成为东方农业的基础。无论在埃及和印度,或是在美索不达米亚和波斯以及其他国家,都是利用河水的泛滥来肥田,利用河流的涨水来充注灌溉渠,节省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在东方古代国家,农业经济发展的中心问题以及农业经济繁荣或衰败的决定性条件一直是抗旱和防涝这两项任务。因此,东方各国都十分重视水利灌溉工程的建设。从人文环境方面来看,马克思指出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所以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得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因此,在东方国家一方面特殊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决定了必须由国家来承担治水与灌溉以及重要交通设施等大型公共工程等重要职能;另一方面特殊人文环境决定了只能由国家来承担治水与灌溉等大型公共工程等重要职能,因而必然形成全面干涉的政府职能。
从客观实际来看,“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具有显著的生产属性,中国历代政府的合法性都是建立在发展生产、保障供给、合理分配、维护公平秩序的基础之上的”[25]。从国家诞生开始,中国政府的职能首先是发展生产和保护生产,然后才是建立在生产基础之上的统治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先秦时代中国的国家就对社会生产和经济进行管理。夏代、商代与西周均设置了专门的官员来管理农田耕种、收割、农业剩余生产物的征收,还设有专门官员来管理畜牧业和手工业。国家不仅控制土地等自然资源,而且直接从事生产和交易,包括农业上兴修水利,实行屯田制;工商业上对粮食、盐铁等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实行政府专营专卖。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实际上说,国家承担全面干涉的经济职能既是东方国家经济活动的必然要求与主要条件,也是亚细亚生产方式所固有的基本特征。
马克思认为,在全面干涉的政府职能基础上必然形成国家专制制度。他在《资本论》中指出,资本主义企业管理在内容上具有二重性、在形式上具有专制性。“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和指挥的劳动。不过它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凡是有许多个人进行协作的劳动,过程的联系和统一都必然要表现在一个指挥的意志上,表现在各种与局部劳动无关而与工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上,就像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这是一种生产劳动,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另一方面,凡是建立在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对立上的生产方式中,都必然会产生这种监督劳动。这种对立越严重,这种监督劳动所起的作用也就越大”[26]。马克思不仅分析了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管理的二重性,而且论述了资本主义企业管理的对抗性与专制性。他指出:“随着许多雇佣工人的协作,资本的指挥就发展成为劳动本身的进行所必要的条件,成为实际的生产条件,现在,在生产场所不能缺少资本家的命令,就像在战场上不能缺少将军的命令一样。”[27]“如果说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内容来说是二重的……那么,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形式来说是专制的。”[28]马克思指出,资本家以其资本所有者的身份而成为工业司令官,“工业上的最高权力成了资本的属性,正像在封建时代,战争中和法庭裁判中的最高权力是地产的属性一样”[29]。他不仅分析了资本主义管理的二重性与专制性,而且还把它们同东方专制国家职能的基本特征直接联系起来。马克思明确指出:“这完全同在专制国家中一样,在那里,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执行,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有的职能。”[30]马克思具体阐述了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下国家基于大规模协作之指挥职能的至高无上的专制权力。“古代的亚洲人、埃及人、伊特鲁里亚人等等的庞大建筑,显示了简单协作的巨大作用。在过去的时代,这些亚洲国家除了民用的和军事的开支以外,还有剩余的生活资料,可以用于华丽的或实用的建筑。这些国家可以指挥几乎全部非农业人口的手臂,而对这些剩余生活资料的唯一支配权又完全属于君主和僧侣,所以它们有能力兴建那些遍布全国的宏伟纪念物……在移动巨大的雕像和庞大的重物方面,当时的搬运本领令人惊讶,在这方面恣意滥用的几乎全是人的劳动。光有劳动者的人数和他们的努力的集中就够了。……亚洲任何一个君主国的非农业劳动者,除了自己个人的体力以外,很少能贡献什么,但是他们的数量就是他们的力量,而指挥这些群众的权力,就产生出这些巨大的建筑。正是由于劳动者赖以生活的那些收入都集中在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手里,才使这一类事业成为可能。亚洲和埃及的国王或伊特鲁里亚的神权政治的首领等等的这种权力,在现代社会已经转到资本家手里,不管他是单个资本家,还是像股份公司那样,是结合资本家”[31]。在此,马克思明确地指出了东方国家管理职能在内容上的二重性和形式上的专制性。古代东方国家管理职能在性质上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属于执行由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的社会性质所产生的社会与经济的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又属于由国家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政治统治的压迫职能。古代东方国家在管理形式上具有专制性:国家拥有神圣与绝对的政治权力与全面统制的经济权力,国家为了“公共事业”及自身利益可以任意对经济资源进行控制、对经济活动进行干涉,可以随意剥夺民众的经济权利与政治权利,从而形成国家专制制度。国家专制制度既是政府承担全面干涉职能的必然要求与基本前提,也是政府履行全面干涉职能的制度基础与根本保证。